重庆市民政局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银保监局

关于印发加强社会救助资金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

渝民发〔2020〕5号

 

各区县(自治县)民政局、财政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财政局,重庆高新区公共服务局、财政局,万盛经开区民政局、财政局,各银保监分局,各政策性银行重庆(市)分行、各大型银行重庆市分行、各股份制银行重庆分行:

现将《重庆市加强社会救助资金监管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重庆市民政局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银保监局  
2020年5月9日  

 

重庆市加强社会救助资金监管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战决胜脱贫攻坚战重大决策部署,充分发挥社会救助在脱贫攻坚中的兜底保障作用,促进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制度有效落实,提升社会救助资金使用效益,按照《民政部财政部银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救助资金监管工作的意见》(民发〔2019〕139号)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规范运行流程、加大监管力度,确保社会救助资金科学合理预算、规范有效使用、安全高效运转。

二、监管目标

(一)资金预算科学。加强社会救助资金测算,科学合理编制资金预算,提前谋划资金预算方案。

(二)资金分配合理。确定完善社会救助资金因素分配原则,加强因素分配管理,确保资金分配依据充分。

(三)资金发放规范。实行社会救助资金社会化发放,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通过代理金融机构,直接支付到救助家庭或个人账户,确保资金发放规范高效。

(四)资金使用高效。充分发挥社会救助在脱贫攻坚中的兜底保障作用,促进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制度有效落实,提升救助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有保障。

三、监管范围

各区县(自治县)和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以下统称区县)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资金(以下简称社会救助资金)。

四、监管流程

(一)加强资金预算编制。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属于市、区县共同财政事权范围,区县承担主体责任、市级统筹给予补助。各级民政部门要根据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需求,做好社会救助资金测算;财政部门要根据民政部门提供的测算和上年绩效目标完成等情况,科学合理编制资金预算。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将进一步加强对社会救助资金测算、预算编制的指导,促进提高预算编制的精确性,督促落实区县资金投入责任。

(二)规范社会救助资金分配下达。按照《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58号)和《重庆市困难群众救助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渝财社〔2017〕186号)等规定,市以上社会救助资金主要按因素法分配区县:综合考虑各区县救助对象人数、财政困难程度、工作努力程度以及工作绩效等因素,坚持“倾斜与激励”相结合的原则,重点向贫困程度深、保障任务重、工作绩效好的地方倾斜,减轻贫困区县筹资压力。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将进一步规范下达时限,提高预算提前下达率;区县要统筹上级补助与本级预算,结合社会救助具体项目支出规模,按进度做好资金调度,确保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得到保障;要严格落实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将救助资金直接由国库支付到救助对象账户,减少资金支付的中间环节,确保资金支付安全、高效。在乡镇(街道)设立临时救助备用金,资金下达具体程序由各区县按照相关规定确定。

(三)规范资金发放监管

1.加强社会救助资金发放审核。社会救助金原则上实行社会化发放,按照“民政部门核定对象金额,财政部门核拨资金,金融机构代理发放”的原则,明确各相关部门和机构职责,落实工作责任,层层做好审核把关。民政部门确定救助对象的同时,要告知、指导其及时、准确提供在代理金融机构的账户信息,降低统一办理卡折带来的风险,杜绝卡折发放中人为设障、吃拿卡要行为的发生。区县财政部门和代理金融机构要加强审核把关,对发放名单与发放金额、发放人数与发放总额等对应不上、有明显异常的,及时预警,并会同民政部门及时核对处理。

2.建立社会救助金代取备案制度。对于无法自行支取社会救助资金的对象,可由本人指定他人代为支取;或由民政部门会同乡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经本人同意,落实其法定监护人、委托照料人帮助支取社会救助资金,并在日常管理服务中予以重点关注,不得以任何理由违背救助对象或其法定监护人、委托照料人意愿,由社会救助工作人员或村干部代为持有卡折、支取救助金。由监护人、委托照料人或他人代为支取的,乡镇(街道)要与代为支取人及救助对象签订社会救助金代领协议,明确救助资金用于救助对象,并报区县民政部门备案。原则上乡镇(街道)的社会救助工作人员不确定为代为支取人。对在临时救助实施中,发放现金或实物的,要逐一进行登记备案。

3.规范社会救助资金代理发放。代理金融机构要按规定落实救助对象优惠、减免政策,保证服务质量,及时为救助对象发送社会救助资金发放信息等,不得向救助对象收取卡折办理、资金发放等管理服务费用。各级民政部门、代理金融机构要进一步规范社会救助资金发放名目,严格按低保金、特困供养金、临时救助金等规范名目进行发放,杜绝以工资、补贴等名目发放社会救助资金,切实避免救助对象的误解和产生不必要的社会矛盾。

(四)规范社会救助资金使用范围。各区县要按照中央有关规定和《重庆市困难群众救助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渝财社〔2017〕186号)等社会救助资金管理相关规定,进一步明确救助资金用途,规范使用范围,确保社会救助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擅自扩大资金支出范围,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截留、滞留社会救助资金,或用于工作人员日常办公经费、机构运转、大型设备购置和基础设施维修改造等。各地要合理安排社会救助工作经费,确保各项社会救助工作正常运转。

五、监管机制

(一)健全专项监督检查机制。各区县民政、财政部门要会同审计等部门进一步健全社会救助资金监督检查机制,定期开展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专项检查、督查、审计等,重点检查社会救助资金保障、拨付、发放、使用等方面情况。要加强与派驻纪检监察机构和同级纪检监察机关配合协作,强化对社会救助资金监管工作的监督检查,加大对社会救助资金发放中虚报冒领、截留私分、贪污挪用、吃拿卡要等问题的查处力度,对发现的问题线索,及时移交同级纪检监察机关。

(二)创新资金监管方式。坚持问题导向,不断完善社会救助资金监管政策,创新社会救助资金监管方式,利用信息化手段提升监管效能,通过线上监测与线下监管相结合的方式,对社会救助资金实行全程可视化监控,及时发现问题并整改,加强风险防控,最大限度避免违法违纪事件的发生。全面推进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平台建设,进一步完善平台功能,实现在线办理业务、运转流程查询、资金风险自动预警等功能。

(三)建立第三方机构参与监管机制。各区县民政、财政部门要自觉接受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在加强内部监督的基础上,充分发挥社会力量监督作用,推动社会监督与政府监督有机结合。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积极引入第三方专业机构参与社会救助资金监管工作,运用第三方专业机构对社会救助资金分配、管理、使用等情况的独立评估,增强社会监督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四)完善信息公开公示制度。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信息公开公示制度,按规定向社会公布社会救助资金预算、分配、支出等情况,不断提高工作透明度。加强社会救助审核审批公示,进一步规范公示内容、公示地点、公示时限,及时全面公示救助对象、救助金额等信息,建立健全群众反映问题、投诉举报处理反馈机制,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引导救助对象成为社会监督的重要力量。

六、监管保障

(一)提高政治站位。社会救助量大面广、点多线长,用好社会救助资金对于促进社会救助政策落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和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各级民政、财政部门及代理金融机构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提高政治站位,把加强社会救助资金监管作为打通社会救助政策落实“最后一公里”的重要举措,作为巩固深化“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成果的重要举措,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规范运行流程、加大监管力度,确保社会救助资金科学合理预算、规范有效使用、安全高效运转,切实保障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二)落实工作责任。各区县民政、财政部门及代理金融机构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履行在社会救助资金筹集、分配、拨付、发放等各个环节的工作责任,将责任落实到人、到岗,确保社会救助资金管理每个环节责有人负、事有人做,每个环节监管监督到位。

(三)强化工作合力。各区县民政部门、财政部门、代理金融机构要加强在日常工作中的沟通联系,建立工作协调制度,定期进行情况通报,共同研究问题、堵塞漏洞、完善措施,加强在社会救助资金监管方面的协作配合,不断增强工作合力。

(四)加强能力建设。各区县要加强对涉及社会救助资金管理使用各环节经办人员的廉政教育及法律法规和业务培训,不断增强其做好社会救助资金使用和发放“终端环节”各项工作的政治意识、法纪意识和廉洁意识,提高经办服务能力,确保社会救助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救助对象手中。

(五)严格责任追究。各区县要按照“谁经办、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强化责任落实。加强与派驻纪检监察机构和同级纪检监察机关配合协作,强化对社会救助资金监管工作的监督检查,对损害困难群众利益的行为坚持“零容忍”,严肃追责、问责;对涉嫌违规违纪违法的,按规定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重庆市民政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