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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关于切实做好长期滞留流浪乞讨人员落户安置工作的通知》解读
日期:2020-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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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件出台背景依据

为深入推进民政部等11部委《关于开展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服务质量大提升专项行动的通知》(民发〔2020〕14号)要求:开展集中落户安置行动,切实保障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登记户口的合法权益,及时享受国家相关福利政策。今年以来我市各区县积极行动,已经落户安置400余名长期滞留流浪乞讨人员,目前还有790余名需要落户安置,为进一步推进该项工作有效进行,我处会同养老处、救助处拟制了《关于切实做好长期滞留流浪乞讨人员落户安置工作的通知》。该通知已经在网上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限内无任何意见反馈,现提请局党组审议。

二、文件主要内容

(一)对象范围。在救助管理机构、托养机构和医疗机构内生活超过3个月以上,且通过各种方式寻亲无果的正在接受救助的长期滞留流浪乞讨人员。

(二)落户原则。以属地管理原则,第一发现地为落户安置地,发现地确实无法提供有效照料服务的,在为其办理户籍登记后,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异地开展照料服务。

(三)安置机构和安置方式。根据长期滞留流浪乞讨人员性别、年龄、身体状况等情况,分类安置到当地老人、儿童、残疾人等公办福利机构。本地无公办福利机构的,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安置到有照料护理康复能力的民办福利机构,由安置单位与民办福利机构签订服务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和相关责任,民政等相关部门应依法依规履行监督管理和保障职能;未成年的长期滞留流浪乞讨人员落户安置按照《儿童福利机构管理办法》规定办理。

(四)安置流程。

1、在民政服务机构安置的,按以下流程办理:

    2、非民政服务机构安置的,按以下流程办理:

(五)核心举措(政策衔接)。对滞留3个月以上流浪乞讨人员进行落户安置,落户安置后不再继续享受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相关政策,但原送出救助管理机构应继续负责为其提供寻亲和护送返籍服务。安置机构应帮助其中符合条件的人员申请低保、特困、孤儿、残疾人、基本医疗等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政策保障。

(六)注意事项。各区县认真落实《重庆市开展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服务质量大提升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渝民〔2020〕82号)要求,在今年集中开展一次长期滞留人员落户安置行动,出台相应安置政策,切实消化本地长期滞留流浪乞讨人员存量,并形成长效安置机制。

已经落户安置的人员,经过查询确认原身份和户籍的,安置单位应及时申请注销登记户口,协调送入救助管理机构,帮助其返乡。

三、专业名词解释

长期滞留流浪乞讨人员:是指在救助管理机构、托养机构和医疗机构内生活超过3个月以上,且通过各种方式寻亲无果的正在接受救助的人员

落户安置:是指在救助管理机构、托养机构和医疗机构内生活超过3个月以上、寻亲无果的流浪乞讨人员,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为其办理户籍、安置到相关福利机构并享受当地相关社会福利政策。

政策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