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民政局
关于切实做好长期滞留流浪乞讨人员
落户安置工作的通知
渝民发〔2020〕20号
各区县(自治县)民政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重庆高新区公共服务局、万盛经开区民政局,有关直属单位:
为加强和改进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有效保障流浪乞讨人员人身安全和基本生活权益,根据民政部等11部委《关于开展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服务质量大提升专项行动的通知》(民发〔2020〕1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切实做好长期滞留流浪乞讨人员落户安置工作通知如下:
一、对象范围
长期滞留流浪乞讨人员是指在救助管理机构、托养机构和医疗机构内生活超过3个月以上,且通过各种方式寻亲无果的正在接受救助的人员。
二、落户原则
原则上以第一发现地为落户安置地,发现地确实无法提供有效照料服务的,在为其办理户籍登记后,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异地开展照料服务。
三、安置机构和安置方式
根据长期滞留流浪乞讨人员性别、年龄、身体状况等情况,分类安置到当地老人、儿童、残疾人等公办福利机构。本地无公办福利机构的,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安置到有照料护理康复能力的民办福利机构,由安置单位与民办福利机构签订服务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和相关责任,民政等相关部门应依法依规履行监督管理和保障职能;未成年的长期滞留流浪乞讨人员落户安置按照《儿童福利机构管理办法》规定办理。
四、安置流程
(一)在民政服务机构安置的,按以下流程办理:
1.由救助管理机构向当地民政部门提出落户安置申请;
2.民政部门组织相关单位讨论、决定具体落户安置办法;
3.落户安置人员体检;
4.移交受助人员及资料;
5.安置单位向公安机关申请办理户口登记;
6.救助管理机构办理离站手续。
(二)在非民政服务机构安置的,按以下流程办理:
1.由救助管理机构向当地民政部门提出落户安置申请;
2.民政部门向当地政府上报落户安置报告;
3.当地政府召集相关部门讨论、决定落户安置具体办法;
4.落户安置人员体检;
5.移交受助人员及资料;
6.安置单位向公安机关申请办理户口登记;
7.救助管理机构办理离站手续。
五、政策衔接
长期滞留流浪乞讨人员落户安置后,不再继续享受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相关政策,但原送出救助管理机构应继续负责为其提供寻亲和护送返籍服务。安置机构应帮助其中符合条件的人员申请低保、特困、孤儿、残疾人、基本医疗等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政策保障。
六、工作要求
各区县要认真落实《重庆市开展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服务质量大提升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要求,在今年集中开展一次长期滞留人员落户安置行动,出台相应安置政策,切实消化本地长期滞留流浪乞讨人员存量,并形成长效安置机制。
已经落户安置的人员,经过查询确认原身份和户籍的,安置单位应及时申请注销登记户口,协调送入救助管理机构,帮助其返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