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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民政局 关于《重庆市民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 规则》《重庆市民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的政策解读
日期:2021-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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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民政管理领域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保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正确行使,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民政工作实际,市民政局制定《重庆市民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重庆市民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为帮助社会各界理解、支持和参与这项工作,现就裁量基准作如下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

重新修订印发的《重庆市民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重庆市民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是重庆市民政2012印发的《关于修改〈重庆市民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的基础上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社会组织、行政区划、社会福利、社会事务、养老管理、社会救助等执法领域工作实际,对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依据法律规定进行定档,依情节分阶次,对处罚的裁量种类及幅度进行细化和更新

主要有三方面背景:一是上级有要求。《民政部关于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 深化新时代民政法治建设的意见》中明确指出,要全面落实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分类制定民政领域行政裁量基准指引,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李纪恒部长在全国民政法治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提到,对法律法规政策缺少操作性规定的,要细化完善操作性措施或标准,通过严格执法,保证各项民政法规政策得到及时有效执行。二是我市有需要。依据201089日市人民政府第78次常务会议通过《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38号),我局在2012年印发了《重庆市民政局关于修改〈重庆市民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对《重庆市民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进行了修改,该基准已沿用至今。十年来,民政法治工作面临的形势已发生巨大变化,新制修订了许多民政法律法规,2012年版基准已不能满足现实工作需要,各区县执法人员对此呼声较高,及时修订出台与现行法律法规相适应的《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表》尤为迫切。三是其他省市有先例。北京、上海、山东、江苏等地均已在近年内出台了本地裁量基准。

二、政策依据

民政部20211013日发布的《关于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 深化新时代民政法治建设的意见》中明确指出,要全面落实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分类制定民政领域行政裁量基准指引

201089日市人民政府第78次常务会议通过《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38号)规定市级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综合考虑裁量因素,合理划分裁量阶次,制定本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报市人民政府审查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后实施。

三、主要内容

《重庆市民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规定了裁量适用范围、基本原则、职责划分、裁量因素、裁量阶次及不予处罚、减轻、从轻、从重处罚的适用规则,明确了裁量程序、监督管理等原则性、统一性规定。从框架结构上,共分为五章。第一章为总则(第1条到第5条),重点说明了制定的依据、适用范围、行政处罚裁量权基本概念、行使裁量权基本原则和职责划分。第二章为裁量适用规则(第6条到第16条),明确了八类裁量因素,将违法行为分为轻微违法行为、一般违法行为、严重违法行为三个裁量阶次,列举了各类违法行为的情节适用不予处罚、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的情形,明确了民政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实施处罚的禁止情形、罚款数额、多种违法行为处罚、并处处罚、重复处罚和责令改正期限。第三章为裁量程序规则(第17条到22条),明确了裁量权实施需过程公开、过程记录、法制审核,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裁量应当进行集体讨论,行政处罚裁量应当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利。第四章为监督管理(第23条到第26条),规定了对裁量不当及过错责任追究相关内容。第五章为附则(第27条、28条),规定了《裁量权规则》及《基准表》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原《重庆市民政局关于修改〈重庆市民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渝民发〔2012166号)同时废止。

《重庆市民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以表格形式,对应我局60项行政处罚职权,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具体事项、频次、涉及金额、社会影响等各方面因素,由轻到重,细化违法行为情节,详细明确了每一裁量阶次的具体违法情节,和具体处罚种类及裁量幅度。

、关键词解释

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民政行政处罚实施机关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时,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范围内,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决定是否给予处罚、给予什么处罚的权限。

、新旧政策差异对比

一是结合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对不予处罚情形、减轻或从轻处罚情形等内容进行了部分修改。

二是将裁量标准采用表格的形式进行表述,依据2012年以后修订或新增的法律法规对原裁量基准进行了更新,并2020年度重庆市民政局行政处罚权力清单为基础,将裁量标准中违法行为名称与处罚权力清单所列事项一一对应,确保与现行权力清单协调一致。

、执行时间

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重庆市民政局关于修改〈重庆市民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渝民发〔201216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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