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民政局关于
印发《重庆市民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
《重庆市民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
渝民〔2021〕198号
各区县(自治县)民政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重庆高新区公共服务局、万盛经开区民政局,直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
《重庆市民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重庆市民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已经市民政局党组2021年第49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抓好贯彻执行。
重庆市民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民政行政处罚裁量行为,确保行政处罚行为依法适当、公平公正,切实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全市民政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全市各级民政部门及其依法委托的组织、法律和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民政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在行使行政处罚时,适用本规则。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民政行政处罚实施机关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时,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范围内,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决定是否给予处罚、给予什么处罚的权限。
第四条 全市各级民政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法定权限内,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行政处罚,行使裁量权。
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原则、过罚相当原则、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程序正当原则、综合裁量原则,依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确保行政处罚公正合理。
第五条 市、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法制机构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实施。
市、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承担行政处罚职能的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行政处罚裁量工作。
第二章 裁量适用规则
第六条 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以事实为依据,综合考虑下列因素:
(一)当事人是否有主观故意及主观恶性的大小;
(二)涉案财物或违法所得的多少;
(三)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的长短;
(四)违法行为的规模或涉及的区域范围的大小;
(五)当事人是否多次违法;
(六)违法行为的手段是否恶劣;
(七)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社会影响程度;
(八)其他依法应予考虑的因素。
第七条 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和主观过错等因素,将违法行为分为轻微违法行为、一般违法行为、严重违法行为。
违法行为情节较轻、影响不大的,应当选择轻微违法行为处罚基准实施处罚;违法行为情节较重、影响较大的,不具有从轻、从重处罚情节的,应当选择一般违法行为处罚基准实施处罚;违法行为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应当选择严重违法行为处罚基准实施处罚。违法行为具有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相应处罚基准以下实施处罚。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处罚:
(一)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五)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或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主动中止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对前款第(一)项规定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责令其监护人加以管教。对前款第(二)项规定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
第九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五)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六)主动中止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的;
(七)主动报告并如实陈述违法行为的;
(八)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一)趁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或者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之机实施违法行为的;
(二)危害公共或者国家安全的;
(三)违法行为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五)违法行为被查处后,仍继续实施的;
(六)在两年内曾因同种违法行为被查处,仍继续或再次实施;
(七)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违法证据的;
(八)胁迫、教唆、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九)阻碍民政执法人员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的;
(十)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重处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全市各级民政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实施处罚,不得出现下列情形:
(一)依法应当对当事人不予处罚的,仍实施处罚的;
(二)依法应当对当事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未予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
(三)在同类案件中,不同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同或者基本相同,但所受处罚明显不同的;
(四)采取引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方式,致使当事人违法并对其实施处罚的;
第十二条 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罚款的数额按照以下规则确定:
(一)罚款为一定金额的倍数的,减轻处罚应当低于最低倍数,从轻处罚应当低于中间倍数,从重处罚应当高于中间倍数;
(二)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的,减轻处罚应当低于最低罚款数额,从轻处罚应当低于最高罚款数额与最低罚款数额的平均值,从重处罚应当高于平均值;
(三)只规定最高罚款数额没有规定最低罚款数额的,减轻处罚按最高罚款数额的10%以下确定,从轻处罚按最高罚款数额的10%―30%之间确定,从重处罚按最高罚款数额的70%以上确定。
第十三条 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当事人具有多种违法行为的情节的,按照以下规则实施处罚:
(一)具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从轻情节且不具有从重情节的,应当按最低处罚幅度实施处罚;
(二)具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从重情节且不具有减轻、从轻情节的,应当按最高处罚幅度实施处罚。
第十四条 除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外,对同一违法行为设定了可以并处处罚的,应当结合当事人违法行为的情节,按照以下规则实施处罚:
(一)对只具有减轻或者从轻情节的,实施单处;
(二)对只具有从重情节的,实施并处。
第十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实施机关不得对当事人同一违法行为给予两次以上的处罚:
(一)同一违法行为违反同一行政处罚实施机关执行的同一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
(二)同一违法行为违反同一行政处罚实施机关执行的不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
(三)同一违法行为违反不同行政处罚实施机关执行的同一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除依据规定实施并处处罚外,一个行政处罚实施机关依据规定给予处罚后,其他行政处罚实施机关不得依据相同规定再次给予处罚。
第十六条 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的期限一般不超过30日;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当事人申请延长的,经行政处罚实施机关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第三章 裁量程序规则
第十七条 全市各级民政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布处罚依据、处罚权限、裁量基准、处罚程序和处罚结果等。
第十八条 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时,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法律依据、处罚理由及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申请听证权和请求回避权等内容,听取当事人对裁量权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不得因当事人的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十九条 全市各级民政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采取制作文书、录音、拍照、摄像等多种方式,记录实施行政处罚裁量权过程,并归档保存,做到裁量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第二十条 除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外,各级民政部门办理的行政处罚案件,应由本单位法制工作机构对案件的事实、证据、依据、行政裁量等进行审查,出具审核意见,并依法及时作出相应处理。尚未成立法制工作机构的,应当建立专门法制审核工作机制。
第二十一条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裁量时,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十二条 全市各级民政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在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行政处罚建议、听证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其他处理决定中,应当对裁量的情况进行表述;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对裁量基准适用情况以及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是否采纳等内容进行说明。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全市各级民政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定期对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复查,发现裁量权行使违法或者不当的,应当主动纠正。
第二十四条 以下行为可以认定为行使裁量权不当:
(一)处罚没有体现本基准的原则和规定的;
(二)处罚的幅度超越规定的裁量权限的。
第二十五条 因行使裁量权违法或不当,构成执法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
(一)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违法或撤销的;
(二)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确定违法或撤销的;
(三)行政处罚案件在上级部门执法监督检查中被确认为裁量权行使不当的;
(四)引起当事人投诉,投诉情况查证属实,且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二十六条 民政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裁量权的,其所在部门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报请同级政府法制机构注销行政执法资格、吊销执法证;情节严重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调离执法岗位或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没有规定的情形,应当根据相应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规则确定的原则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行政处罚以外的民政行政执法行为的裁量参照本规则的原则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重庆市民政局关于修改〈重庆市民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渝民发〔2012〕166号)同时废止。
重庆市民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序号 |
范围 |
法律依据名称 |
违法行为 名称 |
行政处罚依据 |
裁量阶次 |
裁量情形 |
裁量标准 |
1 |
慈善事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
对慈善组织未按照慈善宗旨开展活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九十八条 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一)未按照慈善宗旨开展活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条 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未按照慈善宗旨开展活动,造成较小不良影响的。 |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未按照慈善宗旨开展活动,造成较大不良影响的。 |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未按照慈善宗旨开展活动,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
吊销登记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
2 |
慈善事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
对慈善组织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九十八条 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 (二)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条 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造成较小社会危害的。 |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造成较大社会危害的。 |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
吊销登记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
3 |
慈善事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
对慈善组织接受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条件的捐赠,或者对受益人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条件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九十八条 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
(三)接受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条件的捐赠,或者对受益人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条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条 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接受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条件的捐赠,或者对受益人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条件,造成较小社会危害的。 |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接受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条件的捐赠,或者对受益人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条件,造成较大社会危害的。 |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接受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条件的捐赠,或者对受益人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条件,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
吊销登记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
4 |
慈善事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
对慈善组织违反《慈善法》第十四条规定造成慈善财产损失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九十九条 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
(一)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造成慈善财产损失的; ……
慈善组织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予以处罚。 慈善组织有前两款规定的情形,经依法处理后一年内再出现前款规定的情形,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由民政部门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条 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造成慈善财产损失,造成较小社会危害的。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造成慈善财产损失,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造成较大社会危害的。 |
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整改,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造成慈善财产损失,依法处理后1年内再出现此类违法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 |
吊销登记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
5 |
慈善事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
对慈善组织将不得用于投资的财产用于投资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九十九条 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 ……
(二)将不得用于投资的财产用于投资的; ……
慈善组织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予以处罚。 慈善组织有前两款规定的情形,经依法处理后一年内再出现前款规定的情形,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由民政部门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条 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将不得用于投资的财产用于投资,造成较小社会危害的。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将不得用于投资的财产用于投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造成较大社会危害的。 |
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整改,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将不得用于投资的财产用于投资,依法处理后1年内再出现此类违法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 |
吊销登记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
6 |
慈善事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
对慈善组织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用途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九十九条 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 ……
(三)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用途的; ……
慈善组织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予以处罚。 慈善组织有前两款规定的情形,经依法处理后一年内再出现前款规定的情形,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由民政部门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条 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用途,造成较小社会危害的。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用途,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造成较大社会危害的。 |
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整改,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用途,依法处理后1年内再出现此类违法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 |
吊销登记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
7 |
慈善事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
对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或者管理费用的标准违反本法第六十条规定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九十九条 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 ……
(四)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或者管理费用的标准违反本法第六十条规定的; ……
慈善组织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予以处罚。 慈善组织有前两款规定的情形,经依法处理后一年内再出现前款规定的情形,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由民政部门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条 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或者管理费用的标准违反本法第六十条规定,造成较小社会危害的。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或者管理费用的标准违反本法第六十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造成较大社会危害的。 |
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整改,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或者管理费用的标准违反本法第六十条规定,依法处理后1年内再出现此类违法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 |
吊销登记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
8 |
慈善事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
对慈善组织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九十九条 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 ……
(五)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
慈善组织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予以处罚。 慈善组织有前两款规定的情形,经依法处理后一年内再出现前款规定的情形,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由民政部门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条 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造成较小社会危害的。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造成较大社会危害的。 |
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整改,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依法处理后1年内再出现此类违法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 |
吊销登记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
9 |
慈善事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
对慈善组织未依法报送年度工作报告、财务会计报告或者报备募捐方案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九十九条 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 ……
(六)未依法报送年度工作报告、财务会计报告或者报备募捐方案的; ……
慈善组织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予以处罚。 慈善组织有前两款规定的情形,经依法处理后一年内再出现前款规定的情形,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由民政部门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条 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未依法报送年度工作报告、财务会计报告或者报备募捐方案,造成较小社会危害的。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未依法报送年度工作报告、财务会计报告或者报备募捐方案,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造成较大社会危害的。 |
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整改,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未依法报送年度工作报告、财务会计报告或者报备募捐方案,依法处理后1年内再出现此类违法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 |
吊销登记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
10 |
慈善事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
对慈善组织泄露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个人隐私以及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九十九条 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 ……
(七)泄露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个人隐私以及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的。
慈善组织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予以处罚。 慈善组织有前两款规定的情形,经依法处理后一年内再出现前款规定的情形,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由民政部门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条 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泄露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个人隐私以及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造成较小社会危害的。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泄露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个人隐私以及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造成较大社会危害的。 |
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整改,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泄露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个人隐私以及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依法处理后1年内再出现此类违法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 |
吊销登记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
11 |
慈善事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
对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开展公开募捐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零一条 开展募捐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对违法募集的财产,责令退还捐赠人;难以退还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收缴,转给其他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开展公开募捐的; ……
|
轻微 |
违法募集财产价值在50万元以下,造成较小社会危害的。 |
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责令退还违法募集的财产,难以退还的予以收缴,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违法募集财产价值在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造成较大社会危害的。 |
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责令退还违法募集的财产,难以退还的予以收缴,并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违法募集财产价值在100万元以上,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 |
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责令退还违法募集的财产,难以退还的予以收缴,并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
12 |
慈善事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
对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零一条 开展募捐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对违法募集的财产,责令退还捐赠人;难以退还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收缴,转给其他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的; |
轻微 |
违法募集财产价值在50万元以下,造成较小社会危害的。 |
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责令退还违法募集的财产,难以退还的予以收缴,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违法募集财产价值在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造成较大社会危害的。 |
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责令退还违法募集的财产,难以退还的予以收缴,并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违法募集财产价值在100万元以上,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 |
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责令退还违法募集的财产,难以退还的予以收缴,并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
13 |
慈善事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
对向单位或者个人摊派或者变相摊派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零一条 开展募捐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对违法募集的财产,责令退还捐赠人;难以退还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收缴,转给其他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三)向单位或者个人摊派或者变相摊派的; ……
|
轻微 |
违法募集财产价值在50万元以下,造成较小社会危害的。 |
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责令退还违法募集的财产,难以退还的予以收缴,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违法募集财产价值在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造成较大社会危害的。 |
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责令退还违法募集的财产,难以退还的予以收缴,并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违法募集财产价值在100万元以上,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 |
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责令退还违法募集的财产,难以退还的予以收缴,并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
14 |
慈善事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
对慈善活动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经营或者居民生活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零一条 开展募捐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对违法募集的财产,责令退还捐赠人;难以退还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收缴,转给其他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四)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经营或者居民生活的。 |
轻微 |
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经营或者居民生活,造成较小社会危害的。 |
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责令退还违法募集的财产,难以退还的予以收缴,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经营或者居民生活,造成较大社会危害的。 |
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责令退还违法募集的财产,难以退还的予以收缴,并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经营或者居民生活,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 |
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责令退还违法募集的财产,难以退还的予以收缴,并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
15 |
慈善事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
对慈善组织不依法向捐赠人开具捐赠票据、不依法向志愿者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或者不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零二条 慈善组织不依法向捐赠人开具捐赠票据、不依法向志愿者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或者不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 |
轻微 |
不依法向捐赠人开具捐赠票据、不依法向志愿者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或者不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造成较小社会危害的。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
严重 |
不依法向捐赠人开具捐赠票据、不依法向志愿者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或者不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造成较大社会危害的。 |
责令限期停止活动。 | |||||
16 |
慈善事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
对慈善组织弄虚作假骗取税收优惠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零三条 慈善组织弄虚作假骗取税收优惠的,由税务机关依法查处;情节严重的,由民政部门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
|
弄虚作假骗取税收优惠,情节严重的。 |
吊销登记证书。 |
17 |
慈善事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
对慈善组织从事、资助危害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活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零四条 慈善组织从事、资助危害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活动的,由有关机关依法查处,由民政部门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
|
从事、资助危害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活动的。 |
吊销登记证书。 |
18 |
慈善事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
对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将信托财产及其收益用于非慈善目的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零五条 慈善信托的受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将信托财产及其收益用于非慈善目的的; …… |
轻微 |
将价值10万元以下的信托财产及其收益用于非慈善目的的;造成较小社会危害的。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对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将价值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信托财产及其收益用于非慈善目的的;造成较大社会危害的。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对责任人员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将价值20万元以上的信托财产及其收益用于非慈善目的的;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对责任人员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
19 |
慈善事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
对慈善信托的受托人未按照规定将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务状况向民政部门报告或者向社会公开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零五条 慈善信托的受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按照规定将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务状况向民政部门报告或者向社会公开的。 |
轻微 |
未按照规定将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务状况向民政部门报告或者向社会公开,造成较小社会危害的。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对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未按照规定将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务状况向民政部门报告或者向社会公开,造成较大社会危害的。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对责任人员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未按照规定将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务状况向民政部门报告或者向社会公开,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对责任人员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
20 |
慈善事业 |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 |
对慈善组织伪造、变造、出租、出借公开募捐资格证书的处罚 |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政部门可以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一)伪造、变造、出租、出借公开募捐资格证书的; …… |
|
伪造、变造、出租、出借公开募捐资格证书的。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
21 |
慈善事业 |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 |
对慈善组织未依照本办法进行备案的处罚 |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政部门可以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 (二)未依照本办法进行备案的; |
|
开展公开募捐活动未按规定时限和要求主动进行备案的。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
22 |
慈善事业 |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 |
对慈善组织未按照募捐方案确定的时间、期限、地域范围、方式进行募捐的处罚 |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政部门可以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 (三)未按照募捐方案确定的时间、期限、地域范围、方式进行募捐的; |
|
未按照募捐方案确定的时间、期限、地域范围、方式进行募捐的。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
23 |
慈善事业 |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 |
对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未在募捐活动现场或者募捐活动载体的显著位置公布募捐活动信息的处罚 |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政部门可以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
(四)开展公开募捐未在募捐活动现场或者募捐活动载体的显著位置公布募捐活动信息的; …… |
|
未在募捐活动现场或者募捐活动载体的显著位置公布募捐活动信息的。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
24 |
慈善事业 |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 |
对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取得的捐赠财产未纳入慈善组织统一核算和账户管理的处罚 |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政部门可以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五)开展公开募捐取得的捐赠财产未纳入慈善组织统一核算和账户管理的; |
|
开展公开募捐取得的捐赠财产未纳入慈善组织统一核算和账户管理的。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
25 |
慈善事业 |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 |
对慈善组织其他违反本办法情形的处罚 |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政部门可以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情形的; |
|
违反本办法其他情形的。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
26 |
志愿服务 |
《志愿服务条例》 《重庆市志愿服务条例》
|
对志愿服务组织泄露志愿者有关信息、侵害志愿服务对象个人隐私的处罚 |
《志愿服务条例》第三十六条 志愿服务组织泄露志愿者有关信息、侵害志愿服务对象个人隐私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重庆市志愿服务条例》第三十八条 志愿服务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公安机关予以制止,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三)泄露志愿者或者志愿服务对象的个人隐私等依法受保护的信息的。 …… |
轻微 |
泄露志愿者有关信息、侵害志愿服务对象个人隐私,造成较小不良影响的。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
一般 |
泄露志愿者有关信息、侵害志愿服务对象个人隐私,逾期不改正,造成较大不良影响的。 |
限期停止活动并整改。 | |||||
严重 |
泄露志愿者有关信息、侵害志愿服务对象个人隐私,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
吊销登记证书。 | |||||
27 |
志愿服务 |
《志愿服务条例》 |
对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酬的处罚 |
《志愿服务条例》第三十七条 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酬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退还收取的报酬;情节严重的,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并处所收取报酬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酬,造成较小不良影响的。 |
警告,责令退还收取的报酬。 |
严重 |
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酬,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
警告,责令退还收取的报酬,并处所收取报酬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
28 |
志愿服务 |
《志愿服务条例》 |
对志愿服务组织不依法记录志愿服务信息或者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的处罚 |
《志愿服务条例》第三十八条 志愿服务组织不依法记录志愿服务信息或者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向社会和有关单位通报。 |
轻微 |
不依法记录志愿服务信息或者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造成较小不良影响的。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
严重 |
不依法记录志愿服务信息或者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逾期不改正的。 |
限期停止活动。 | |||||
29 |
志愿服务 |
《重庆市志愿服务条例》 |
对志愿服务组织利用志愿服务组织名义、标识或者以开展志愿服务为由从事营利性活动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罚 |
《重庆市志愿服务条例》第三十八条 志愿服务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公安机关予以制止,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志愿服务组织名义、标识或者以开展志愿服务为由从事营利性活动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 …… |
轻微 |
利用志愿服务组织名义、标识或者以开展志愿服务为由从事营利性活动或者进行非法活动,造成较小不良影响的。 |
予以制止,责令改正。 |
严重 |
利用志愿服务组织名义、标识或者以开展志愿服务为由从事营利性活动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有违法所得,或者拒不改正的,或者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
撤销登记。 | |||||
30 |
志愿服务 |
《重庆市志愿服务条例》 |
对志愿服务组织伪造志愿服务记录、提供虚假志愿服务证明的处罚 |
《重庆市志愿服务条例》第三十八条 志愿服务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公安机关予以制止,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二)伪造志愿服务记录、提供虚假志愿服务证明的; …… |
轻微 |
伪造志愿服务记录、提供虚假志愿服务证明,造成较小不良影响的。 |
予以制止,责令改正。 |
严重 |
伪造志愿服务记录、提供虚假志愿服务证明,拒不改正的,或者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
撤销登记。 | |||||
31 |
志愿服务 |
《重庆市志愿服务条例》 |
对志愿服务组织发布虚假志愿服务信息的处罚 |
《重庆市志愿服务条例》第三十八条 志愿服务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公安机关予以制止,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四)发布虚假志愿服务信息的; …… |
轻微 |
发布虚假志愿服务信息,造成较小不良影响的。 |
予以制止,责令改正。 |
严重 |
发布虚假志愿服务信息的,拒不改正的,或者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
撤销登记。 | |||||
32 |
志愿服务 |
《重庆市志愿服务条例》 |
对志愿服务组织未依法公开信息的处罚 |
《重庆市志愿服务条例》第三十八条 志愿服务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公安机关予以制止,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五)未依法公开信息的; …… |
轻微 |
未依法公开信息,造成较小不良影响的。 |
予以制止,责令改正。 |
严重 |
未依法公开信息,拒不改正的,或者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
撤销登记。 | |||||
33 |
志愿服务 |
《重庆市志愿服务条例》 |
对志愿服务组织接受境外经费资助,应当备案而未备案的处罚 |
《重庆市志愿服务条例》第三十八条 志愿服务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公安机关予以制止,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六)接受境外经费资助,应当备案而未备案的; …… |
轻微 |
接受境外经费资助,应当备案而未备案,造成较小不良影响的。 |
予以制止,责令改正。 |
严重 |
接受境外经费资助,应当备案而未备案的,拒不改正的,或者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
撤销登记。 | |||||
34 |
志愿服务 |
《重庆市志愿服务条例》 |
对志愿服务组织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处罚 |
《重庆市志愿服务条例》第三十八条 志愿服务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公安机关予以制止,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
|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予以制止,责令改正;撤销登记。 |
35 |
社会组织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
对社会团体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处罚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撤销登记。 |
|
弄虚作假骗取登记,或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内未开展活动的。 |
撤销登记。 |
35 |
社会组织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
对社会团体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处罚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 ……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涂改《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事项1项的;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印章时间累计6个月以下的;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印章累计2次以下的;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下的;违法所得2万元以下的。 |
警告,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 |
一般 |
涂改《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事项2项的;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印章时间累计6个月以上12个月以下的;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印章累计2次以上4次以下的;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
限期停止活动,可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2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涂改《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事项3项以上的;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时间累计12个月以上的;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印章累计5次以上的;违法经营额10万元以上的;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 |
撤销登记,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
35 |
社会组织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
对社会团体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处罚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二)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造成较小不良影响的;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下的;违法所得2万元以下的。 |
警告,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 |
一般 |
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造成较大不良影响的;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
限期停止活动,可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可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2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开展的活动属于国家明令禁止或危害社会稳定的,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违法经营额10万元以上的;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 |
撤销登记,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
35 |
社会组织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
对社会团体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处罚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1年内有1次不接受日常监督检查,或者1年未参加年检,或者1年年检不合格又未在规定期限改正的。 |
警告,责令改正。 |
一般 |
1年内2次不接受日常监督检查,或者连续2年未参加年检,或者连续2年中1年未参加年检及1年年检不合格,或者无视警告或责令改正的。 |
限期停止活动,可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 |||||
严重 |
1年内3次不接受日常监督检查,或者连续3年未参加年检,或者连续2年未参加年检1年年检不合格,或者阻挠监督检查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在限期停止活动期满后仍拒不改正的。 |
撤销登记。 | |||||
社会组织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
对社会团体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处罚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不按照规定变更登记事项1项的;超出规定时限3个月以下的。 |
警告,责令改正。 | |
一般 |
不按照规定变更登记事项2至3项的;超出规定时限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 |
限期停止活动,可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 |||||
严重 |
不按照规定变更登记事项4项以上的。超出规定时限6个月以上的。 |
撤销登记。 | |||||
35 |
社会组织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
对社会团体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处罚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五)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或在分支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1个的;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下的;违法所得2万元以下的。 |
警告,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 |
一般 |
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或在分支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累计2个以上5个以下的;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
限期停止活动,可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2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 |||||
严重 |
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或在分支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累计超过5个的;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经营额10万元以上的;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 |
撤销登记,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
35 |
社会组织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
对社会团体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处罚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从营利性经营活动,违法经营额20万元以下的;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下的。 |
警告,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 |
一般 |
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违法经营额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 |
限期停止活动,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可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2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违法经营额50万元以上的;违法所得20万元以上的。 |
撤销登记,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
35 |
社会组织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
对社会团体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处罚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七)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侵占、私分社会团体资产或者社会团体所接受的捐赠、资助数额5万元以下的;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社会团体所接受的捐赠、资助数额10万元以下的;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下的;违法所得2万元以下的。 |
警告,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 |
一般 |
侵占、私分社会团体资产或者社会团体所接受的捐赠、资助数额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社会团体所接受的捐赠、资助数额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
限期停止活动,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可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2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侵占、私分社会团体资产或者社会团体所接受的捐赠、资助数额10万元以上的;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社会团体所接受的捐赠、资助数额30万元以上的;违法经营额10万元以上的;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 |
撤销登记,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
35 |
社会组织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
对社会团体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处罚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按国家规定项目和标准收取费用,但未按规定出具相关票据或者履行有关手续的;违规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累计10万元以下的;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下的;违法所得2万元以下的。 |
警告,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 |
一般 |
违规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累计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违规收取费用、筹集资金,存在强迫行为的;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
限期停止活动,可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2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违规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累计50万元以上的;违法经营额10万元以上的;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 |
撤销登记,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
社会组织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
对社会团体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处罚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社会团体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 |
|
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 |
撤销登记 | |
社会组织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
对社会团体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处罚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筹备期间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
筹备期间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的;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 |
没收非法财产。 | |
36 |
社会组织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法行为的处罚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四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业务主管单位撤销批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撤销登记。 |
|
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 |
撤销登记。 |
社会组织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法行为的处罚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 ……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涂改《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事项1项的;出租、出借登记证书、印章时间累计6个月以下的;出租、出借登记证书、印章累计2次以下的;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下的;违法所得2万元以下的。 |
警告,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 | |
一般 |
涂改《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事项2项的;出租、出借登记证书、印章时间累计6个月以上12个月以下的;出租、出借登记证书、印章累计2次以上4次以下的;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
限期停止活动,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2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涂改《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事项3项以上的;出租、出借登记证书、印章时间累计12个月以上的;出租、出借登记证书、印章累计4次以上的;违法经营额10万元以上的;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 |
撤销登记,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
36 |
社会组织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法行为的处罚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二)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造成较小不良影响的;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下的;违法所得2万元以下的。 |
警告,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 |
一般 |
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造成较大不良影响的;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
限期停止活动。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 |||||
严重 |
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违法经营额10万元以上的;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 |
撤销登记,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
社会组织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 |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法行为的处罚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十条 登记管理机关对连续两年不参加年检,或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予以撤销登记并公告。 |
轻微 |
1年内有1次不接受日常监督检查,或者1年未参加年检,或者1年年检不合格又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
警告,责令改正。 | |
一般 |
1年内2次不接受日常监督检查,或者连续2年中1年未参加年检及1年年检不合格,或者无视警告或责令改正的。 |
限期停止活动。 | |||||
严重 |
1年内3次不接受日常监督检查,或者连续2年未参加年检,或者连续2年年检不合格,或者阻挠监督检查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在限期停止活动期满后仍拒不改正的。 |
撤销登记。 | |||||
36 |
社会组织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法行为的处罚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不按照规定变更登记事项1项的;超出规定时限3个月以下的。 |
警告,责令改正。 |
一般 |
不按照规定变更登记事项2至3项的;超出规定时限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 |
限期停止活动。 | |||||
严重 |
不按照规定变更登记事项4项以上的;超出规定时限6个月以上的。 |
撤销登记。 | |||||
社会组织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法行为的处罚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擅自设立分支机构1个的;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下的;违法所得2万元以下的。 |
警告,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 | |
一般 |
擅自设立分支机构2个以上5个以下的;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
限期停止活动,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2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擅自设立分支机构5个以上的;违法经营额10万元以上的;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 |
撤销登记,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
36 |
社会组织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法行为的处罚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下的;违法所得2万元以下的。 |
警告,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违法所得。 |
一般 |
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
限期停止活动,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2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违法经营额10万元以上的;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 |
撤销登记,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
36 |
社会组织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法行为的处罚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七)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侵占、私分民办非企业单位资产或者民办非企业单位所接受的捐赠、资助数额5万元以下的; 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资产或者民办非企业单位所接受的捐赠、资助数额10万元以下的;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下的;违法所得2万元以下的。
|
警告,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违法所得。 |
一般 |
侵占、私分民办非企业单位资产或者民办非企业单位所接受的捐赠、资助数额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资产或者民办非企业单位所接受的捐赠、资助数额超过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
限期停止活动,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2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侵占、私分民办非企业单位资产或者民办非企业单位所接受的捐赠、资助数额10万元以上的;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资产或者民办非企业单位所接受的捐赠、资助数额30万元以上的;违法经营额10万元以上的;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 |
撤销登记,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
36 |
社会组织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法行为的处罚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按国家规定项目和标准收取费用,但未按规定出具相关票据或者履行有关手续;违规收取费用或者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累计10万元以下。 |
警告,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违法所得。 |
一般 |
违规收取费用或者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累计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违规收取费用或者筹集资金,存在强迫行为的。 |
限期停止活动,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2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违规收取费用或者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累计50万以上的;违规收取费用或者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情节严重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
撤销登记,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
社会组织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法行为的处罚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六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 |
|
违反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 |
撤销登记。 | |
社会组织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法行为的处罚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第二十七条 未经登记,擅自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或者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继续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
未经登记,擅自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继续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 |
没收非法财产。 | |
36 |
社会组织 |
《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 |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法行为的处罚 |
《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九条 “年检基本合格”和“年检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进行整改,整改期限为3个月。整改期结束,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整改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对整改结果进行评定并出具意见。 对“年检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根据情况,可以责令其在整改期间停止活动。民办非企业单位被限期停止活动的,登记管理机关可以封存其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
|
“年检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在整改期间,不按要求整改的;造成较大不良影响的。 |
限期停止活动。 |
37 |
社会组织 |
《基金会管理条例》 |
对基金会违法行为的处罚 |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未经登记或者被撤销登记后以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名义开展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并向社会公告。 |
|
未经登记以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名义开展活动的;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再以基金会名义开展活动的;被撤销登记后以基金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义开展活动的。 |
没收非法财产。 |
社会组织 |
《基金会管理条例》 |
对基金会违法行为的处罚 |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撤销登记:
(一)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登记证书之日起12个月内未按章程规定开展活动的; …… |
|
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登记证书之日起12个月内未按章程规定开展活动的。 |
撤销登记。 | |
37 |
社会组织 |
《基金会管理条例》 |
对基金会违法行为的处罚 |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撤销登记: …… (二)符合注销条件,不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注销登记仍继续开展活动的。 |
|
基金会符合注销条件,不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注销登记仍继续开展活动的。 |
撤销登记。 |
社会组织 |
《基金会管理条例》 |
对基金会违法行为的处罚 |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可以撤销登记: (一)未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 |
轻微 |
未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业务范围进行活动,造成较小不良影响的。 |
警告。 | |
一般 |
未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业务范围进行活动,造成较大不良影响的。 |
责令停止活动。 | |||||
严重 |
未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业务范围进行活动,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
撤销登记。 | |||||
37 |
社会组织 |
《基金会管理条例》 |
对基金会违法行为的处罚 |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可以撤销登记: …… (二)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中弄虚作假的; ……
|
轻微 |
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中弄虚作假,经济差额10万元以下的。 |
警告。 |
一般 |
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中弄虚作假,经济差额10万元以上50万以下的。 |
责令停止活动。 | |||||
严重 |
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中弄虚作假,造成经济差额在50万元以上的;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或者在责令停止活动期满后拒不改正的。 |
撤销登记。 | |||||
社会组织 |
《基金会管理条例》 |
对基金会违法行为的处罚 |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可以撤销登记: …… |
轻微 |
不按照规定变更登记事项1项的;超出规定时限3个月以下的。 |
警告。 | |
一般 |
不按照规定变更登记事项2至3项的;超出规定时限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 |
责令停止活动。 | |||||
严重 |
不按照规定变更登记事项4项以上的;超出规定时限6个月以上的。 |
撤销登记。 | |||||
37 |
社会组织 |
《基金会管理条例》 |
对基金会违法行为的处罚 |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可以撤销登记: …… (四)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完成公益事业支出额度的; ……
|
轻微 |
1年未按照规定完成公益事业支出额度的。 |
警告。 |
一般 |
连续2年未按照规定完成公益事业支出额度的。 |
责令停止活动。 | |||||
严重 |
连续3年以上未按照规定完成公益事业支出额度的。 |
撤销登记。 | |||||
社会组织 |
《基金会管理条例》 |
对基金会违法行为的处罚 |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可以撤销登记: ……
(五)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接受年度检查,或者年度检查不合格的; ……
|
轻微 |
1年内有1次不接受日常监督检查,或者1年未参加年检,或者年检不合格又未在规定期限改正的。 |
警告。 | |
一般 |
1年内两次不接受日常监督检查,或者连续2年中1年未参加年检1年年检不合格,或者连续2年年检均为基本合格,或者无视警告或者责令改正的。 |
责令停止活动。 | |||||
严重 |
1年内3次不接受日常监督检查,或者连续2年未参加年检,或者连续2年年检不合格,或者连续3年年检均为基本合格,或者阻挠监督检查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在限期停止活动期满后仍拒不改正的。 |
撤销登记。 | |||||
37 |
社会组织 |
《基金会管理条例》 |
对基金会违法行为的处罚 |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可以撤销登记: …… (六)不履行信息公布义务或者公布虚假信息的; ……
|
轻微 |
主要信息公布不全,不能覆盖信息公布义务人的活动地域的,未经审计公布财务会计报告的,造成较小不良后果的。 |
警告。 |
一般 |
连续2年未履行信息公布义务,或者公布虚假信息及未在限期内改正的,或者造成较大不良后果的。 |
责令停止活动。 | |||||
严重 |
连续3年未履行信息公布义务,或者连续2年公布虚假信息的,或者在限期停止活动期满后仍拒不改正的,或者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
撤销登记。 | |||||
38 |
行政区划 |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 |
对与行政区域界线有关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或者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应当支付修复标志物的费用,并由所在地负责管理该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的人民政府部门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并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轻微 |
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或者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造成较小不良后果的。 |
处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或者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造成较大不良后果的。 |
处300元以上7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或者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
处7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
38 |
行政区划 |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 |
对与行政区域界线有关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编制行政区域界线详图,或者绘制的地图的行政区域界线的画法与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画法不一致的,由有关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编制的行政区域界线详图和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擅自编制行政区域界线详图,或者绘制的地图的行政区域界线的画法与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的画法不一致,造成较小不良后果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编制的行政区域界线详图,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擅自编制行政区域界线详图,或者绘制的地图的行政区域界线的画法与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的画法不一致,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下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编制的行政区域界线详图和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擅自编制行政区域界线详图,或者绘制的地图的行政区域界线的画法与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的画法不一致,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编制的行政区域界线详图和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39 |
行政区划 |
《重庆市地名管理条例》 |
对与地名有关违法行为的处罚 |
《重庆市地名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命名、更名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拆除 ;对逾期未改或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由民政部门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仍不改正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轻微 |
擅自命名、更名,逾期未改,造成较小不良后果的。 |
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擅自命名、更名,逾期未改,造成较大不良后果的。 |
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擅自命名、更名,拒不改正或拆除,或者情节严重,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
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
39 |
行政区划 |
《重庆市地名管理条例》 |
对与地名有关违法行为的处罚 |
《重庆市地名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十九条规定,未使用标准地名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或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十九条规定,未使用标准地名,在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未改正,造成较小不良后果的。 |
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十九条规定,未使用标准地名,在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未改正,造成较大不良后果的。 |
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十九条规定,未使用标准地名,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
处以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
行政区划 |
《重庆市地名管理条例》 |
对与地名有关违法行为的处罚 |
《重庆市地名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未使用标准地名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或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未使用标准地名,在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未改正,造成较小不良后果的。 |
处3000元以上35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未使用标准地名,在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未改正,造成较大不良后果的。 |
处35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未使用标准地名,在责令限期改正后拒不改正的,或者情节严重,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
处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40 |
社会福利 |
《彩票管理条例》 |
对与福利彩票有关违法行为的处罚 |
《彩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彩票代销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 2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一)委托他人代销彩票或者转借、出租、出售彩票投注专用设备的 ;
……
彩票代销者有前款行为受到处罚的,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有权解除彩票代销合同。
|
轻微 |
委托他人代销福利彩票或者转借、出租、出售福利彩票投注专用设备,时间不超过1个月的;销售金额在2000元以下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委托他人代销福利彩票或者转借、出租、出售福利彩票投注专用设备,时间超过1个月但不到3个月的;销售金额在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委托他人代销福利彩票或者转借、出租、出售福利彩票投注专用设备,时间超过3个月的;销售金额在5000元以上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社会福利 |
《彩票管理条例》 |
对与福利彩票有关违法行为的处罚 |
《彩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彩票代销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 2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二)进行虚假性、误导性宣传的 ; …… 彩票代销者有前款行为受到处罚的,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有权解除彩票代销合同。 |
轻微 |
在自己销售场所区域内口头上进行虚假性、误导性宣传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在自己销售场所区域内进行虚假性、误导性书面宣传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在自己销售场所区域外或网络上进行虚假性、误导性宣传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
40 |
社会福利 |
《彩票管理条例》 |
对与福利彩票有关违法行为的处罚 |
《彩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彩票代销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 2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三)以诋毁同业者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的 ; ……
彩票代销者有前款行为受到处罚的,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有权解除彩票代销合同。
|
轻微 |
以诋毁同业者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对同业者造成较小不良后果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以诋毁同业者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对同业者造成较大不良后果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以诋毁同业者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对同业者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
社会福利 |
《彩票管理条例》 |
对与福利彩票有关违法行为的处罚 |
《彩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彩票代销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 2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四)向未成年人销售彩票的 ; …… 彩票代销者有前款行为受到处罚的,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有权解除彩票代销合同。
《重庆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六十一条 ……
彩票代销者向未成年人出售彩票的,由民政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向未成年人销售福利彩票的,销售金额在100元以下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向未成年人销售福利彩票的,销售金额在100以上1000元以下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向未成年人销售福利彩票的,销售金额在1000元以上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
40 |
社会福利 |
《彩票管理条例》 |
对与福利彩票有关违法行为的处罚 |
《彩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彩票代销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 2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五)以赊销或者信用方式销售彩票的。
彩票代销者有前款行为受到处罚的,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有权解除彩票代销合同。
|
轻微 |
以赊销或者信用方式销售福利彩票,销售金额在2000元以下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以赊销或者信用方式销售福利彩票的,销售金额在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以赊销或者信用方式销售福利彩票的,销售金额在5000元以上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
社会福利 |
《重庆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
对与福利彩票有关违法行为的处罚 |
《重庆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六十一条 烟酒、彩票销售场所未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彩票标志的,由烟草、酒类、民政、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
轻微 |
未在显著位置设置标志,造成较小不良后果的。 |
责令改正,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未在显著位置设置标志,造成较大不良后果的。 |
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未在显著位置设置标志,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
责令改正,处500元以上1000以下罚款。 | |||||
41 |
社会事务 |
《重庆市殡葬管理条例》 |
对殡仪馆、殡仪服务站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从事经营性殡葬服务活动的处罚 |
《重庆市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殡仪馆、殡仪服务站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从事经营性的遗体运送、防腐、整容、冷藏及火化业务活动,或者在规定的制造、销售场所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区、县(市)民政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殡仪馆、殡仪服务站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从事经营性的遗体运送、防腐、整容、冷藏及火化业务活动,造成较小不良后果的,或者在规定的制造、销售场所以外从事经营活动,或者违法经营额在2000元以下的。 |
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处5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殡仪馆、殡仪服务站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从事经营性的遗体运送、防腐、整容、冷藏及火化业务活动,造成较大不良后果的,或在规定期限内未停止经营活动,或者违法经营额在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
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处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殡仪馆、殡仪服务站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从事经营性的遗体运送、防腐、整容、冷藏及火化业务活动的,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或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后拒不停止经营活动,或者违法经营额在1万元以上的。 |
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并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
42 |
社会事务 |
《重庆市殡葬管理条例》 |
对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处罚 |
《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重庆市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由区、县(市)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制造、销售金额在10万元以下,或者造成较小不良后果的。 | 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可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1.5倍以下罚款。 |
一般 |
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制造、销售金额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或者造成较大不良后果的,或者在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后未停止制造、销售的。 | 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可并处销售、制造金额1.5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 |||||
严重 |
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制造、销售金额在20万元以上,或者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或者在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后拒不停止制造、销售的。 | 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可并处制造、销售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43 |
社会事务 |
《重庆市殡葬管理条例》《重庆市殡葬事务管理办法》 |
对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或骨灰装棺埋葬且拒不改正行为的处罚 |
《重庆市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或者将骨灰装棺埋葬,或者在公墓和划定的区域以外埋葬遗体、建造坟墓的,由接埋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民政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殡葬事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或将骨灰装棺埋葬的,由接埋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当地民政部门处以1000元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 |
处以1000元的罚款。 |
44 |
社会事务 |
《殡葬管理条例》《重庆市殡葬管理条例》《重庆市殡葬事务管理办法》 |
对制造销售封建迷信丧葬用品的处罚 |
《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 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重庆市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 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或者在实行火葬地区出售棺材等土葬用品的,由区、县(市)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并就地销毁,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造成较小不良后果的,或者违法经营额在2000元以下的。 | 没收,可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1.5倍以下罚款。 |
一般 |
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造成较大不良后果的,或者在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后未停止制造、销售的,或者违法经营额在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 没收,可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5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 |||||
严重 |
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或者在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后拒不停止制造、销售的,或者违法经营额在1万元以上的。 | 没收,可并处制造、销售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44 |
社会事务 |
《重庆市殡葬管事务管理办法》 |
对制造销售封建迷信丧葬用品的处罚 |
《重庆市殡葬管事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生产、销售丧葬用品的,由区县(自治县、市)民政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并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生产、销售丧葬用品金额在2000元以下,或者造成较小不良后果的。 |
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生产、销售丧葬用品金额在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或者造成较大不良后果的。 |
处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生产、销售丧葬用品金额在1万元以上,或者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
处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45 |
社会事务 |
《殡葬管理条例》《重庆市殡葬管理条例》《重庆市殡葬事务管理办法》 |
对墓穴占地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的处罚 |
《殡葬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墓穴占地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重庆市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墓穴占地面积超过规定标准的,由区、县(市)民政部门责令停止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重庆市殡葬事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违反墓穴占地面积、墓穴(格位)使用年限规定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以传销、炒卖、许诺回购等方式销售墓穴(格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墓穴占地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标准50%以下的; 违反墓穴(格位)使用年限规定,超过使用期限1年以上3年以下的。
|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5倍以下罚款。 |
一般 |
墓穴占地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标准的50%以上100%以下的,或者在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未完成改正的。 |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5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 |||||
严重 |
墓穴占地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标准的100%以上的,或者在责令限期改正后拒不改正的;违反墓穴(格位)使用年限规定,超过使用期限5年以上的,或者在责令限期改正后拒不改正的。 |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
46 |
社会事务 |
《重庆市殡葬管理条例》 |
对村民、本教信徒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穴用地或者骨灰寄存的处罚 |
《重庆市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对村民、本教信徒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穴用地或者骨灰寄存的,由区、县(市)民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责任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对村民、本教信徒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10个以下墓穴用地或者骨灰寄存的。 |
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5倍以下罚款,对责任人处500元以上700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对村民、本教信徒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10以上50个以下墓穴用地或者骨灰寄存的。 |
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1.5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对责任人处7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对村民、本教信徒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50个以上墓穴用地或者骨灰寄存的,或者所提供的墓穴用地或骨灰寄存虽然在50个以下,但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对责任人处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47 |
社会事务 |
《殡葬管理条例》 |
对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处罚 |
《殡葬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建设、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主要是各类公墓或墓地),对外销售额(营业额)在10万元以下的,或者造成较小不良影响的。 |
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主要是各类公墓或墓地),对外销售额(营业额)在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或者造成较大不良影响的。 |
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5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主要是各类公墓或墓地),对外销售额(或营业额)在30万元以上的,在责令恢复原状后拒不整改的,或者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
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48 |
社会救助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
对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行为的处罚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六十八条 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由有关部门决定停止社会救助,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物资,可以处非法获取的救助款额或者物资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轻微 |
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不超过5000元的。 |
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物资,可并处非法获取的救助款额或者物资价值1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
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物资,可并处非法获取的救助款额或者物资价值1.5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1万元以上的。 |
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物资,可并处非法获取的救助款额或者物资价值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
49 |
养老管理 |
《重庆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
对养老机构违规收取和使用保证金、押金等行为的处罚 |
《重庆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六十七条 养老机构向入住的老年人收取的保证金或者押金等费用,超过该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月服务费用六倍的,由民政部门责令立即退还超额部分本金,并支付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拒不退还的,处违法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养老机构向入住的老年人收取的保证金或者押金等费用,超出范围使用的,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违法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向入住的老年人收取的保证金或者押金等费用,超过该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月服务费用六倍,拒不退还,造成较小不良后果的;超额部分为月服务费3倍以下的;超出范围使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造成较小不良后果的。 |
责令立即退还超额部分本金,并支付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拒不退还的,处违法金额1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超出范围使用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违法金额1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向入住的老年人收取的保证金或者押金等费用,超过该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月服务费用六倍,拒不退还,造成较大不良后果的;超额部分为月服务费3倍以上6倍以下的;超出范围使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造成较大不良后果。 |
责令立即退还超额部分本金,并支付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拒不退还的,处违法金额1.5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超出范围使用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违法金额1.5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向入住的老年人收取的保证金或者押金等费用,超过该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月服务费用六倍,拒不退还,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超额部分为月服务费6倍以上的;超出范围使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造成严重不良后果。 |
责令立即退还超额部分本金,并支付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拒不退还的,处违法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超出范围使用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违法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50 |
养老管理 |
《重庆市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
对养老机构擅自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的处罚 |
《重庆市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养老机构擅自暂停、终止服务,或者暂停、终止服务未妥善安置老年人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擅自暂停或者终止服务,造成较小不良后果的。 |
处1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擅自暂停或者终止服务,虽已妥善安置所服务老年人,但已享受国家相关补贴政策或资金的;造成较大不良后果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擅自暂停或者终止服务,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或者未妥善安置所服务老年人的;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51 |
养老管理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
对养老机构未建立入院评估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开展评估活动的处罚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入院评估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开展评估活动的; ……
|
轻微 |
未建立入院评估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开展评估活动,造成较小不良后果的。 |
责令限期改正,警告。 |
严重 |
未建立入院评估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开展评估活动,造成较大不良后果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下罚款。 | |||||
未建立入院评估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开展评估活动,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52 |
养老管理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重庆市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
对养老机构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或者未按照协议约定提供服务的处罚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 (二)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或者未按照协议约定提供服务的; ……
《重庆市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与老年人或者其监护人、代理人签订养老服务合同的。 …… |
轻微 |
涉及人数5人以下;造成较小不良后果的。 |
责令限期改正,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涉及人数超过5人以上20人以下;造成较大不良后果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涉及人数20人以上的;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53 |
养老管理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重庆市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
对养老机构未按照有关强制性国家标准提供服务的处罚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三)未按照有关强制性国家标准提供服务的; ……
《重庆市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三)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开展服务的。 …… |
轻微 |
违反国家有关标准开展服务数量3项以下的;造成较小不良后果的。 |
责令限期改正,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违法国家有关标准开展服务数量在3项以上5项以下的;造成较大不良后果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违反国家有关标准开展服务数量在5项以上的;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54 |
养老管理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重庆市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
对养老机构工作人员的资格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 (四)工作人员的资格不符合规定的; ……
《重庆市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五)配备人员的资格不符合规定的; (六)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护理人员、餐饮服务人员上岗工作,或者未及时将患有可能影响老年人身体健康疾病的护理人员、餐饮服务人员调离岗位的。 …… |
轻微 |
配备不符合规定的工作人员数量5人以下的;造成较小不良后果的。 |
责令限期改正,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配备不符合规定的工作人员数量5人以上10人以下的;造成较大不良后果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配备不符合规定的服务人员数量10人以上的;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55 |
养老管理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重庆市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
对养老机构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的活动的处罚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 (五)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的活动的; ……
《重庆市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二)利用养老机构的场所、设施、设备,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活动的。 …… |
轻微 |
从事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的活动持续时间3个月以下的;造成较小不良后果的。 |
责令限期改正,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从事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的活动持续时间在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造成较大不良后果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或者从事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的活动持续时间在6个月以上的;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56 |
养老管理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
对养老机构未依照本办法规定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的处罚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 (六)未依照本办法规定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的; ……
|
轻微 |
未依照《养老机构管理办法》规定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造成较小不良后果的。 |
责令限期改正,警告。 |
严重 |
未依照《养老机构管理办法》规定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造成较大不良后果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 | |||||
未依照《养老机构管理办法》规定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57 |
养老管理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重庆市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
对养老机构歧视、侮辱、虐待老年人以及其他侵害老年人人身和财产权益行为的处罚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七)歧视、侮辱、虐待老年人以及其他侵害老年人人身和财产权益行为的; ……
《重庆市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七)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以及其他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 …… |
轻微 |
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造成较小不良后果的。 |
责令限期改正,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造成服务对象财产损失500元以下或身体轻微伤的;造成较大不良后果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或者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造成服务对象财产损失500元以上或身体轻度以上伤害的;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58 |
养老管理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重庆市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
对养老机构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民政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的处罚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 (八)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民政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的; …… 《重庆市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四)向民政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的。 …… |
轻微 |
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造成较小不良后果的。 |
责令限期改正,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涉嫌骗取国家有关补助政策或资金的;造成较大不良后果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59 |
养老管理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重庆市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
对养老机构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的处罚。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
《重庆市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
|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情形。 |
责令限期改正,警告;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
60 |
社会救助 |
《重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
对为申请人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出具虚假证明的处罚 |
《重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三十七条 为申请人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出具虚假证明的,由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初次为申请人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出具虚假证明的,或者造成被证明人多领低保补助金额占实际领取金额50%以下的,或者冒领低保补助金5000元以下的。 |
处500元罚款。 |
一般 |
两次为申请人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出具虚假证明的,或者造成被证明人多领低保补助金额占实际领取金额50%以上80%以下的,或者冒领低保补助金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
处5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三次以上为申请人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出具虚假证明的,或者造成被证明人多领或冒领低保补助金额占实际领取金额80%以上的,或者冒领低保补助金1万元以上的。 |
处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
61 | 社会救助 |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重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
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处罚 |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十四条 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居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警告,追回其冒领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款物;情节恶劣的,处冒领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一)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
《重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三十六条 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最低生活保障金,或者在享受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期间,家庭人口、收入、财产和消费支出状况发生变化,应当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而不告知的,由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决定减发或者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责令其退回非法获取的最低生活保障金;情节严重的,处非法获取的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轻微 |
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低保金5000元以下的。 |
警告,责令其退回非法获取的最低生活保障金。 |
严重 |
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低保金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
责令其退回非法获取的最低生活保障金,处非法获取的金额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 |||||
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低保金1万元以上的。 |
责令其退回非法获取的最低生活保障金,处非法获取的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
62 | 社会救助 |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重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
对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家庭收入情况好转,不按规定告知管理审批机关,继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处罚 |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十四条 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居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警告,追回其冒领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款物;情节恶劣的,处冒领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二)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家庭收入情况好转,不按规定告知管理审批机关,继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重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三十六条 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最低生活保障金,或者在享受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期间,家庭人口、收入、财产和消费支出状况发生变化,应当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而不告知的,由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决定减发或者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责令其退回非法获取的最低生活保障金;情节严重的,处非法获取的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轻微 |
在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家庭收入情况好转,不按规定及时告知管理审批机关,继续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3个月以下的;造成较小不良后果的。 |
警告,责令其退回非法获取的最低生活保障金。 |
严重 |
在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家庭收入情况好转,不按规定及时告知管理审批机关,继续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造成较大不良后果的。 |
责令其退回非法获取的最低生活保障金,处非法获取的金额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 |||||
在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家庭收入情况好转,不按规定及时告知管理审批机关,继续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超过6个月的;造成严重大不良后果的。 |
责令其退回非法获取的最低生活保障金,处非法获取的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