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依据及目的意义
为增强困难群众抵御风险能力,形成政府救助与社会力量参与的多层次社会救助体系,经市政府领导批准同意,自2017年11月起,在全市实施为期三年的“民政惠民济困保”项目。2020年12月,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重庆银保监局联合印发《关于实施“民政惠民济困保”项目的通知》(渝民〔2020〕238号)在全市继续实施该项目第四保险年度至2021年底。“民政惠民济困保”项目作为市委、市政府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是急难性临时救助的重要方式之一,是不断探索完善政府救助为主导、社会力量参与为补充的分层分类救助制度体系的需要。
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中发〔2020〕30号)有关“过渡期内严格落实‘四个不摘’和兜底救助类政策要继续保持稳定”要求,为确保困难群众的保险救助不脱钩、不断档,2021年9月,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联合向市政府报送《关于持续实施“民政惠民济困保”项目的请示》(渝民文〔2021〕95号),经市政府领导批准同意,延长项目保险周期至2025年底。
2021年第40次局党组会审议通过了《重庆市“民政惠民济困保”项目实施方案》,并于2021年11月15日通过政府采购公开招标确定了“民政惠民济困保”项目新的保险年度五家承保保险公司。为切实做好“民政惠民济困保”项目实施工作,经与市财政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共同研究,决定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民政惠民济困保”项目实施有关工作的通知》。
二、文件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了适用对象、执行标准及时限。“民政惠民济困保”资助参保对象范围按现行规定仍保持不变,即: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以及全市部分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不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保对象身份有交叉重叠的,不重复参保;参保时间自2022年起,为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参保标准为120元/人·年(即每人每月10元),由市民政局统一为符合条件的参保对象购买。
(二)明确了参保对象审核管理责任。每个保险年度首次参保人员以参保当月在册对象为基数,以后每月参保人员以每月新增的为准。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参保名单,由各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市民政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相关直属单位分别进行审核确认;部分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不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保名单,由各区县(自治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审核确认。
(三)明确了赔付责任。项目保障范围及责任仍按原相关规定执行,其中,特困人员大病补充分段补偿标准较原实施方案分别提高5%,即0元-10000元(含)按30%补偿;10000元-50000元(含)按35%补偿;50000元以上按40%补偿,每人每年最高补偿15万元;学生重大疾病补偿标准由1万元提高至5万元。
(四)明确了核心举措。民政、财政、退役军人事务、银保监等部门要加强对“民政惠民济困保”项目的监督管理,建立市、区(县)、乡镇(街道)三级监督管理机制,全面掌握“民政惠民济困保”的运行情况与实施效果,促进项目的稳健运行。对工作开展不力、年度评估不符合要求的承保保险公司,监督管理部门有权减少其服务地点或要求其退出本项目。
(五)明确了承办机构和服务区域。“民政惠民济困保”项目通过政府采购公开招标,确定五家承保保险公司,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并将全市所有区县及市民政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直属单位划分为5个服务区域分别对应1家承保保险公司。
三、新旧政策差异对比
本文件与《关于实施“民政惠民济困保”项目的通知》(渝民〔2020〕238号)文件对比,主要在参保对象、参保时间、保险责任、服务区域等方面有所调整。
(一)参保对象。旧政策中已参保扶贫部门“精准脱贫保”的,不再参保“民政惠民济困保”,新政策中没有该要求。
(二)参保时间。旧政策中参保时间已于2021年12月底到期,新政策参保时间自2022年至2025年,为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三)保险责任。新政策中特困人员大病补充分段补偿标准较旧政策分别提高5%,即0元-10000元(含)按30%补偿;10000元-50000元(含)按35%补偿;50000元以上按40%补偿,每人每年最高补偿15万元;学生重大疾病补偿标准由1万元提高至5万元。
(四)服务区域。新政策中市民政局相关直属单位的承保保险公司与其单位所在区县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