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民政局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

关于进一步做好“民政惠民济困保”项目实施有关工作的通知

渝民〔2021〕205号

 

各区县(自治县)民政局、财政局、退役军人事务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财政局、退役军人事务局,重庆高新区公共服务局、财政局、退役军人事务局,万盛经开区民政局、财政局、退役军人事务局,市民政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相关直属单位,各承保保险公司:

“民政惠民济困保”项目自2017年11月启动实施以来,有效缓解了困难群众突发性、紧迫性困难负担,有力增强了困难群众抵御风险能力,项目效果明显。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延长项目服务期至2025年底。为切实做好项目实施工作,保障项目高效有序运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精准参保

“民政惠民济困保”资助参保对象范围按现行规定仍保持不变,即: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以及全市部分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不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保对象身份有交叉重叠的,不重复参保;参保时间自2022年起,为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参保标准为120元/人·年(即每人每月10元),由市民政局统一为符合条件的参保对象购买。

每个保险年度首次参保人员以参保当月在册对象为基数,以后每月参保人员以每月新增的为准。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参保名单,由各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市民政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相关直属单位分别进行审核确认,并提供给承保保险公司进行参保;部分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不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保名单,由各区县(自治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审核确认后,报送对应区县民政局统一完成参保工作。

二、严格落实赔付责任

项目承保保险公司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一步健全理赔服务体系,提升理赔服务效率,采取集中理赔、非集中理赔和主动理赔等方式,切实做好小额意外、大病补充、疾病身故、学生重大疾病、困难人群升学补助金等理赔服务工作,保证理赔的及时性和准确性。项目保障范围及责任仍按原相关规定执行,其中,特困人员大病补充分段补偿标准较原实施方案分别提高5%,即0元—10000元(含)按30%补偿;10000元—50000元(含)按35%补偿;50000元以上按40%补偿,每人每年最高补偿15万元;学生重大疾病补偿标准由1万元提高至5万元。

三、切实加强规范管理

民政、财政、退役军人事务、银保监等部门要加强对“民政惠民济困保”项目的监督管理,建立市、区(县)、乡镇(街道)三级监督管理机制,全面掌握“民政惠民济困保”的运行情况与实施效果,促进项目的稳健运行。对工作开展不力、年度评估不符合要求的承保保险公司,监督管理部门有权减少其服务地点或要求其退出本项目。

四、提高认识狠抓落实

各级各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统一思想、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实施“民政惠民济困保”项目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做好“民政惠民济困保”项目的责任感。要严格按照《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退役军人事务局重庆银保监局关于实施“民政惠民济困保”项目的通知》(渝民〔2020〕238号)要求,突出重点,狠抓落实。各区县(自治县)民政局、退役军人事务局,市民政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相关直属单位要切实加强参保对象审核管理,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纳入“民政惠民济困保”项目保障范围,确保不漏一户,不落一人。项目承保保险公司要认真做好承保理赔服务工作,不断增强日常管理、宣传培训、走访慰问、研究分析等工作力度,保障项目规范高效运行。

 

附件:承保保险公司及服务区域

 

重庆市民政局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  
2021年12月8日             

 

附件

承保保险公司及服务区域

 

经2021年11月公开招标确定的承保保险公司和服务区域如下:

序号

承保保险公司

服务区域

1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

渝中区、北碚区、万州区、开州区、合川区、酉阳县、石柱县、南川区、城口县、永川区、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直属单位(市革命伤残军人康复医院)

2

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渝北区、两江新区、江北区、云阳县、江津区、奉节县、潼南区、丰都县、秀山县、市民政局直属单位(市儿童爱心庄园)

3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

大渡口区、黔江区、涪陵区、忠县、铜梁区、綦江区、万盛经开区

4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南岸区、九龙坡区、大足区、长寿区、武隆区、巫溪县、彭水县、重庆高新区

5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沙坪坝区、巴南区、梁平区、垫江县、荣昌区、璧山区、巫山县、市民政局直属单位(市儿童福利院、市第一、第二、第三社会福利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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