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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切实做好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补贴)发放工作的补充通知》的政策解读
日期:2022-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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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市民政局联合市财政局印发了《关于切实做好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补贴)发放工作的补充通知》(以下简称补充通知),为充分保障群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进一步增强社会公众对政策的理解与支持,现作如下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依据及意义

近年来,我市相继出台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政策,切实维护了儿童合法权益。但在工作中发现,孤儿基本生活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在申请程序、发放方式、动态管理等方面还存在不一致、不方便操作的情况,需进一步完善。现行政策规定孤儿认定向村(居)提出申请并初审,与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向乡镇(街道)申请不一致;现有政策规定孤儿基本生活费必须发放给监护人,但发放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却未作出明确规定;在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期间,发现其父母或父母一方健在后从当月停发基本生活费的规定不便于操作等。另一方面,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部分保障制度已不能适应和满足孤儿权益的现实需求,如现有政策规定孤儿年满18周岁后,在大学就读的停发基本生活费,这给他们经济上带来一定压力,也无法充分保障其受教育权利。

为切实做好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这件民生大事,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建立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制度的通知》(渝民发〔2010184号)、重庆市民政局12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渝民发〔201918号)、《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公安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渝民发〔20215号)等精神,结合工作实际,起草《补充通知(征求意见稿)》,通过在局公众信息网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分别征求了区县民政部门、市级儿童福利机构和机关相关处室的建议意见,经民政局党组会议集体审议通过,印发了《补充通知》。

二、主要内容

补充通知分为大部分及附件。

一是扩大发放范围。渝民发〔2010184号规定年满18周岁后,就读于中学或中等职校的孤儿可继续领取基本生活费,扩大到年满18周岁后,就读于教育部门核准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的大专、本科的孤儿可继续领取基本生活费,直至完成学业

二是调整申请程序。调整社会散居孤儿申请程序与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持一致,《补充通知》下发后,社会散居孤儿申请基本生活费时,不再需要村(居)民委员会进行初审,由本人或监护人直接向儿童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区县民政部门审批

三是规范发放管理。儿童福利机构集中养育的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补贴)直接拨付到养育机构集体账户;对社会散居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其基本生活费(补贴)按月直接发放到本人或监护人银行账户。

四是严格动态调整。对孤儿或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超过18周岁(在校就读的除外)、死亡、被依法收养、发现父母健在、父母恢复监护能力或其他不符合保障情形的,停止保障资格并从次月起停发基本生活费(补贴)。

五是政策执行时间。本补充通知自发文之日次月起执行,此前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补贴)发放有关政策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主要对孤儿保障申请审批表、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退出保障确认表等相关内容进行规范。

三、适用范围

全市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四、执行时限

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五、关键词和专业名词解释

1.孤儿:指的是具有重庆市户籍,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已满18周岁、在全日制中学或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学生参照执行。

2.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是指具有重庆市户籍,且父母因下列情形无法履行监护抚养职责的未满18周岁未成年人;已满18周岁、在全日制中学或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学生参照执行。

(一)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情形之一;

(二)父母一方被遣送(驱逐)出境,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情形之一;

(三)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

儿童福利处

20221018

政策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