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民政局 重庆市财政局
关于切实做好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补贴)发放工作的补充通知
渝民〔2022〕202号
各区县(自治县)民政局、财政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公共服务局、财政局,万盛经开区民政局、财政局,市级儿童福利机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建立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制度的通知》(渝民发〔2010〕184号)、重庆市民政局等12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渝民发〔2019〕18号)、《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公安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渝民发〔2021〕5号)等精神,现就切实做好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补贴)发放工作的补充事项通知如下。
一、扩大发放范围。经民政部门确认为孤儿身份,年满18周岁后,就读于教育部门核准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的大专、本科学生,继续发放基本生活费直至完成学业,可通过提供录取通知书、在校证明等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到户籍地所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办理。对孤儿成年后就读研究生或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就读大学及以上学历,符合救助条件的,及时纳入低保、特困、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范围。
二、调整申请程序。社会散居孤儿申请基本生活费时,由本人或监护人直接向儿童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填写《重庆市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审批表》(附件1),并按渝民发〔2010〕184号文件规定提交所需材料,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民政部门审批。区县民政部门要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大力开展政策宣传,确保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及监护人准确知晓相关政策。要健全主动发现机制,督促指导儿童督导员和儿童主任落实定期走访、全面排查制度,主动帮助符合条件儿童纳入保障范围。
三、规范发放管理。区县财政、民政部门每年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对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补贴)发放情况专项检查或抽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严禁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截留、滞留救助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对儿童福利机构集中养育的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财政部门根据同级民政部门提出的支付申请,将基本生活费(补贴)直接拨付到养育机构集体账户;社会散居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补贴)按月直接发放到本人或监护人银行账户。
四、严格动态调整。区县民政部门要加强动态管理,对孤儿或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死亡、被依法收养、发现父母健在、父母恢复监护能力或其他不符合保障情形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报区县民政部门批准后,填写《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退出保障确认表》(附件2),终止其保障资格,并书面告知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本人或监护人,从次月起停发基本生活费(补贴),同时从“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中作减员处理。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此前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补贴)发放有关政策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重庆市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审批表
2.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退出保障确认表
重庆市民政局
重庆市财政局
2022年10月11日
(主动公开)
附件1
重庆市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审批表
编号: | ||||||||
儿童 情况 |
姓名 |
性别 |
出生 年月 |
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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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所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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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学 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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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 类别 |
父母双亡□父母均被宣告死亡□父母均被宣告失踪□ 父母一方被宣告死亡,另一方被宣告失踪□ 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被宣告失踪□ 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被宣告死亡□ | |||||||
监护人 情况 |
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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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儿童 关系 |
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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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监护人签名: | |||||||
乡镇 (街道) 审核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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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章) | ||||||||
承办人:负责人:年月日 | ||||||||
区县民政部门审批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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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章) | ||||||||
承办人:负责人:年月日 | ||||||||
说明: |
1.编号由乡镇(街道)按年按序编列。 | |||||||
2.孤儿类别以“√”表示。 | ||||||||
3.本表一式二份,区县民政部门、乡镇(街道)各保存一份。 |
附件2
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退出保障确认表
编号: | |||||||||
儿童 情况 |
姓名 |
性别 |
出生 年月 |
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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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 所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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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 类别 |
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 ||||||||
批准 时间 |
享受金额 |
首月发放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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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 人情 况 |
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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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儿童 关系 |
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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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银行账户: | ||||||||
停发 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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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 (街道)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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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章) | |||||||||
承办人:负责人:年月日 | |||||||||
区县 民政 部门 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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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章) | |||||||||
承办人:负责人:年月日 | |||||||||
佐证 材料 粘贴 处 |
说明:1.编号由乡镇(街道)按年按序编列。
2.本表一式二份,区县民政部门、乡镇(街道)各保存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