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本市养老服务机构的备案管理工作,促进养老服务发展,特制定《重庆市养老服务机构备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方便大家进一步了解《办法》,现作如下解读。
一、政策背景和依据
(一)出台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修订,取消了养老机构的设立许可,规定养老机构登记后即可开展服务活动,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这一修改简化了养老机构的设立程序,对促进养老服务行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发布后,我市还未出台相应的管理办法,养老服务机构备案的流程、条件、要求等未明确,导致养老服务机构备案监管效能较低等问题,亟需出台《办法》优化政策供给。目前,北京、上海、广东、江西等多个省市已出台了养老机构备案管理办法,明确了养老机构登记备案的流程及要求。基于上述原因,结合我市养老服务实际情况,出台本《办法》。
(二)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明确“养老机构登记后即可开展服务活动,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其他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对养老机构实施监督。”《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范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包括养老服务机构在内的非营利性组织需按照此条例进行登记。《养老机构管理办法》规定了养老机构的服务、备案管理、监督等方面的要求。以上政策为我市出台《办法》提供了依据。
二、目标任务
通过加强养老服务机构备案管理,激发养老服务业活力,吸引更多社会资本进入养老服务领域,推动养老服务的多元化和高质量发展。及时发现和处理养老服务机构备案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防止侵害老年人权益的事件发生,确保老年人能够得到安全、舒适、专业的养老服务。为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制度保障,切实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
三、适用对象
全市所有养老服务机构。
四、主要措施
《办法》共五章二十五条,章节内容包括总则、备案要素规范、养老机构备案、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备案及服务与监督。
第一章总则包括制定依据、基本概念、机构责任、部门职责。
第二章备案要素规范包括备案主体、业务/经营范围、名称规范要求。
第三章养老机构备案包括报备筹备,备案办理、承诺、材料、面积、回执、变更,医疗机构设立养老机构备案要求。
第四章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备案包括乡镇(街道)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第三方运营管理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等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备案的要求。
第五章服务与监督包括便民服务、信息共享、备案信息公开、现场检查、备案信息移除及《办法》执行时间。
五、核心政策问答
1.问:养老机构是否随时可以进行备案?
答:根据《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十条, 营利性养老机构办理备案,应当在收住老年人后10个工作日以内向服务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办理备案,应当在收住老年人后10个工作日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同级的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
2.问:《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养老机构办理备案,应当向民政部门提交备案申请书、养老机构登记证书、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要求的承诺书等材料,并对真实性负责。第一种理解:只要提交“备案申请书、养老机构登记证书、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要求的承诺书等材料”随时可以进行备案,而在收住老人后10个工作日以内提出备案,是在这个“最后期限”内应该完成备案。第二种理解:必须收住老人后才能开始进行备案,并且在10个工作日内应该完成备案。请问哪一种理解是正确的?如果是第二种正确,那么如何认定新建养老机构的资格(新建过程中不可能收住老人)?
答:第二种理解是正确的,养老机构在收住老年人后,且10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办理备案时需要提交的材料是备案申请书、养老机构登记证书、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要求的承诺书等。
关于新建养老机构资格的问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有关规定,设立公益性养老机构,应当依法办理相应的登记。设立经营性养老机构,应当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申请人依照上述规定,申请成立不同类型的养老机构,到相应的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登记获批后,取得登记证书,获得了主体资格。至于备案,不是开展服务活动,或者收住老年人的前提条件。
3.问:养老机构备案必须是法人单位吗?其他依法登记的社会主体可以吗?如个人独资企业。
答:根据《养老机构管理办法》规定,养老机构是指依法办理登记,为老年人提供全日集中住宿和照料护理服务,床位数在10张以上机构。养老机构包括营利性养老机构和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其中,营利性养老机构包括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等形式。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包括民办非企业单位、事业单位等形式。
按照《养老机构管理办法》规定,营利性养老机构办理备案,应当在收住老年人后10个工作日以内向服务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办理备案,应当在收住老年人后10个工作日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同级的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
4.养老机构无证无照(未登记未备案)经营,经督促后仍不办理登记及备案手续,应当由哪个部门根据什么法规查处?
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0〕48号)有关要求,对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养老服务经营活动的,按照《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的有关规定查处;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服务机构名义开展养老服务活动的,由民政部门依法查处;未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擅自以事业单位法人名义开展养老服务活动的,由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给予行政处罚。据此,对无证无照养老机构经营的查处,根据其对外宣称的名义,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5.养老机构登记后不进行备案,经督促要求后仍不备案的,民政部门是否有执法权力取缔关闭,是否有相应规章制度要求?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养老机构登记后即可开展服务活动,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养老机构的备案不具有强制性,民政部门不能因为养老机构登记后不备案就予以取缔。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取消后,养老机构办理备案不再需要提交消防、食品等相关证件。根据《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养老机构办理备案,应当向民政部门提交备案申请书、养老机构登记证书、承诺书等材料。备案从性质上属于报备,不属于审批,民政部门收到养老机构备案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的,应当出具备案回执;材料不齐全的,应当指导养老机构补正,补正后材料齐备的,民政部门依法办理备案。
6.问: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有效期内,是否还需要在民政部门进行备案?是否是重复审批?
答:需要备案。审批已经取消。
7.问:《办法》执行时限?
答:自《办法》下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六、专家视角
市社会福利指导中心副主任倪伟表示,《办法》依据国家标准和重庆实际,明确备案管理概念、备案管理范围、备案管理主体、备案要素规范等事项,范围、主体、要素规范等都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为规范本市养老服务机构的备案管理工作,明确养老服务机构备案流程、要素、条件,护航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起到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