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重庆市养老服务机构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渝民规〔2025〕13号
各区县(自治县)民政局、住房城乡建委、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督管理局,两江新区、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有关部门:
现将《重庆市养老服务机构备案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养老服务机构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养老服务机构的备案管理工作,促进养老服务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养老机构管理办法》《重庆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养老服务机构备案,是指民政部门根据养老服务机构运营主体的申请和承诺,对养老服务机构依法进行形式审核,依照程序进行存案备查。
第三条 民政部门对养老服务机构备案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核,不作实质性审查。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四条 养老服务机构包括养老机构和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
养老机构是指依法办理登记,为老年人提供全日集中住宿和照料护理服务,床位数在10张以上的机构。
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是指依法办理登记,为居家老年人提供专业照护、日间照料、康复护理、文体娱乐等服务的机构。
养老服务机构备案作为享受民政部门政策扶持的重要依据。未在民政部门备案的养老服务机构不能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养老服务机构包括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和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
第五条 养老服务机构备案管理工作按照深化“放管服”改革的要求,坚持流程简化优化、服务便捷高效、管理依法合规、政策衔接有效,营造养老服务领域公平规范有序的发展环境。
第六条 民政部门主管养老服务机构的备案工作。市民政局负责养老服务机构备案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区县民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养老服务机构备案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备案要素规范
第七条(备案主体)
养老服务机构备案对象为实际运营的登记法人。公办公营养老服务机构以事业单位为主体进行备案。公建民(国)营养老服务机构以实际运营主体进行备案。社会资本(含港澳台、外国投资者)投资兴办的养老服务机构,以登记的法人为主体进行备案。
第八条(业务/经营范围)
养老服务机构的业务(经营)范围可以表述为“养老服务(具体业务)”。其中,具体业务可以表述为“居家养老服务”“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养老服务”中的一项或者多项。
第九条(名称规范)
养老服务机构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其中,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表述、组织形式依次组成;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事)业或业务领域、组织形式依次组成。
养老服务机构的名称可以按照其行业或业务领域进行表述,使用能够体现服务对象或服务内容的字样。养老服务机构主营业务为养老服务(机构养老服务)的,其名称可以使用“养老院”“养护院”“颐养院”“老年公寓”“养护中心”“养老中心”“照护中心”“康养中心”“乡镇(街道)养老服务中心”等字样;养老服务机构主营业务为养老服务(社区养老服务)、养老服务(居家养老服务)的,其名称可以使用“养老服务站”“居家照护中心”“互助养老服务点”“长者驿站”等字样。
公建民(国)营养老机构备案名称应表述为“XX有限公司XX养老院、养护院、颐养院、老年公寓、养护中心、照护中心、康养中心(XX区县社会福利院、XX乡镇或街道敬老院)”。社会资本(含港澳台、外国投资者)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备案名称应表述为“XX有限公司XX养老院、养护院、颐养院、老年公寓、养护中心、养老中心、照护中心、康养中心、乡镇(街道)养老服务中心”。设有分支机构或服务网点的应备注其规范名称(应表述为XX分院、XX服务点)。
第三章 养老机构备案
第十条(报备筹备)
筹建或运营前,可以向拟备案的区县民政部门报备筹备情况,区县民政部门按照《养老服务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附件1)等要求指导养老机构开展筹备工作。
第十一条(备案办理)
经登记的养老机构,应当在收住老年人后10个工作日以内向服务场所所在地的区县民政部门办理备案。
营利性养老机构依法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向分支机构服务场所所在地的区县民政部门备案。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在其登记管理机关管辖区域内设立多个不具备法人资格服务网点的,均应向服务场所所在地的民政部门备案。
备案可以到区县行政服务中心办事窗口或民政部门办理,也可以通过“渝快办”线上办理。
第十二条(备案承诺)
备案申请人应按照《养老服务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列明的建筑、消防、食品、医疗卫生、环境保护、特种设备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标准,提交《养老服务机构备案承诺书》(附件2)。
第十三条(备案材料)
养老机构办理备案应当向所在地的民政部门提交《养老服务机构备案申请书》(附件3)、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养老服务机构备案承诺书》,并对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备案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养老机构基本情况,包括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信息等;
(二)服务场所权属;
(三)养老床位数量;
(四)服务设施面积;
(五)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第十四条(备案面积)
依据重庆市《城乡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规范》(DB50/T543-2024),新备案的养老机构备案面积按消防验收意见书或消防验收备案凭证载明建筑面积30平方米/床核定备案床位数;养老机构前期已备案且在有效期内的,备案床位数仍然有效,备案事项变更重新进行备案的,按消防验收意见书或消防验收备案凭证载明建筑面积30平方米/床核定备案床位数。
第十五条(备案回执)
区县民政部门对备案材料齐全、规范的,在行政服务中心窗口或民政部门办理的,应当当场出具备案回执;通过网上办事大厅办理的,应当于1个工作日内出具备案回执。对备案材料不齐全不规范的,区县民政部门应当指导养老机构补正。
区县民政部门出具备案回执时,一并书面告知养老机构应当遵守的基本要求,以及本区域现行养老服务扶持政策措施清单。
备案回执至养老机构备案之日起5年内有效。
第十六条(备案变更)
养老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服务场所权属、养老床位数量、服务设施面积发生变动的,应于办理完成登记变更手续或情况发生变动10个工作日内,向原备案民政部门办理变更备案。
养老机构在原备案民政部门辖区内变更服务场所的,应当及时向原备案民政部门办理变更服务场所备案。营利性养老机构跨原备案民政部门辖区变更服务场所的,应当及时向变更后的服务场所所在区县民政部门办理备案。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变更的服务场所不在原备案民政部门辖区的,应当及时办理登记注销手续,并向拟申请变更的服务场所所在民政部门办理成立登记和备案手续。
第十七条(医疗机构设立养老机构备案要求)
医疗卫生机构利用现有资源提供养老服务的,涉及建设、消防、食品安全、医疗卫生等有关条件,可依据医疗卫生机构已具备的上述相应资质进行登记备案,简化手续;发生工程改造行为的,严格按相关规定依法办理消防审验等审批手续。
具备法人资格的医疗机构申请设立养老机构,不另行设立新的法人、另行法人登记的,应当在收住老年人后10个工作日以内,参照第十一条规定向区县民政部门办理备案。
社会力量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申请设立养老机构的,应当依法向其登记的区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办理章程核准、修改业务范围,并根据修改后的章程在登记证书的业务范围内增加“养老服务”等表述。
社会力量举办的营利性医疗机构申请内部设置养老机构的,应当依法向其登记的区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在经营范围内增加“养老服务”等表述。
公立医疗机构申请设立养老机构的,应当依法向有管辖权的编制部门提出主要职责调整和变更登记申请,在事业单位主要职责及法人证书“宗旨和业务范围”中增加“养老服务”等职能。
医疗机构设立养老机构备案只备案养老机构床位,备案时应锁定区域、核定床位数,并在备案后动态管理服务人员、服务对象、服务协议,实现“一床一人”“定岗服务”。
第四章 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备案
第十八条(乡镇(街道)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备案)
乡镇(街道)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床位数在10张以上的备案办理按照本办法第三章关于养老机构备案的要求执行;未达到养老机构认定条件的,按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备案。
第十九条(第三方运营管理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备案)
未进行独立法人登记、且直接由第三方运营管理的社区养老服务场所,包括社区养老服务站、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村级养老服务互助点、农村幸福院、五保家园、社区老年助餐服务场所、社区老年大学(教学点)等,在开展服务后的10个工作日内,由运营机构向服务场所所在地的区县民政部门办理备案。备案时应当提交社区养老服务场所备案申请书、运营机构的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备案承诺书,并对真实性负责。备案申请书应当列明服务场所地址、服务场所权属、床位数量、服务设施面积、运营模式及运营主体信息。
第二十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运营管理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备案)
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供场地并自行管理,且尚不具备登记为社区养老服务机构条件的社区养老服务站、综合为老服务中心、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村级养老服务互助点、农村幸福院、五保家园、社区老年助餐服务场所、社区老年大学(教学点)等其他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及场所,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向服务场所所在地的区县民政部门办理备案。
第二十一条(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备案)
取得登记证书、业务范围含“养老服务(居家养老服务)”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以及取得营业执照、主营业务为“养老服务(居家养老服务)”的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通过上门等方式开展居家养老服务的,应当在其开展服务后10个工作日以内向服务所在地的区县民政部门办理备案。
备案时应当提交备案申请书、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备案承诺书,并对真实性负责。其中,备案申请书应当列明该机构基本情况、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第五章 服务与监督
第二十二条(便民服务)
民政部门可以通过办事服务窗口、一网通办平台、电话咨询等方式对养老服务机构提供备案指导,告知备案时需要提交的材料、流程等。备案需要的材料文本由民政部门统一格式,并在官网公开,供下载使用。
办理登记、备案等手续过程中,通过告知承诺、电子证照应用、数据共享核验、行政协助等方式,实现凡是本市政府部门核发的材料,原则上一律免于提交;凡是能够提供电子证照的,原则上一律免于提交实体证照。
第二十三条(信息共享)
市场监管部门要及时将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登记信息共享至本市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民政部门内部社会组织登记管理部门要及时将业务范围包括“养老服务”等相关字段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登记变更信息,进行分类归集,定期推送至养老服务业务科室。
民政部门完成养老服务机构备案7个工作日内,应当将备案养老服务机构的相关信息及时抄送本行政区域规划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卫生健康、消防救援等监管部门,以及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第二十四条(备案信息公开)
民政部门应当将养老服务机构的备案信息,通过官方网站等渠道向社会公开,便于社会查询、监督。
养老服务机构完成备案手续后,应在机构内显著位置公示养老服务机构基本信息、法人登记信息、备案范围、管理要求、养老服务机构承诺,以及监督单位和投诉电话。
第二十五条(现场检查)
民政部门应当自养老服务机构备案之日起20个工作日以内,进行现场检查,核实备案申请书、备案承诺书的相关内容。检查结果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告知养老服务机构。
对养老服务机构备案事项填报错误或不准确的,指导养老服务机构更正;对养老服务机构弄虚作假或承诺事项未落实到位的,下达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限期内无法整改的,由民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置,并取消或追回所享受的政策补贴或优惠待遇;情节严重的,会同有关部门,将养老服务机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列入养老服务市场失信联合惩戒名单。
对未备案的养老服务机构,服务场所所在地的区县民政部门应当自发现其开展服务活动或收住老年人之日起20个工作日以内进行现场检查,并督促及时备案。养老服务机构开展养老服务活动,经督促后仍不办理备案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区县民政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养老服务机构存在应当由其他部门查处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及时通报(抄告)有关部门。
第二十六条(备案信息移除)
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注销登记、被撤销登记,以及业务(经营)范围变更登记终止养老服务业务的,登记部门应及时将信息推送民政部门,民政部门应及时将其备案信息移除。民政部门应通过重庆市一体化智能化公共数据平台及时获取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注销登记、被吊销营业执照、撤销登记信息,并按规定办理备案信息移除。
对备案回执过期未重新备案的,民政部门应按规定办理备案信息移除。
对养老服务机构承诺不实,现场无法提供相关佐证资料,拒不整改或限期内无法整改的,撤销备案,备案回执作废,民政部门应按规定办理备案信息移除。
第二十七条(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9月1日。
附件1
养老服务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养老服务机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经营服务活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接受民政等部门的监督管理,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规定开展服务活动。养老服务机构基本条件如下:
1.养老服务应当符合如下现行的国家和本市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重庆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养老机构管理办法》《重庆市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等。
2.养老服务机构设施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城乡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规范》《建筑防火通用规范》《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等国家标准、地方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符合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要求。
3.养老服务机构服务场所的选址应符合规划要求。
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重庆市消防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的养老服务机构,应依法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手续,取得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和消防验收意见书;总建筑面积不大于1000平方米的养老服务机构,应依法办理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手续,取得消防验收备案凭证。消防验收意见书或备案凭证应载明用途为“养老服务”。
5.养老服务机构管理和专技人员、养老护理员等配备,应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符合相关规定要求,并按岗位要求持证上岗,开展培训、考核和评价。
6.开展餐饮服务和食品销售的,应当依照《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或进行备案,配置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从事食品加工经营。
7.开展医疗卫生服务的,应当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法规规章,以及养老服务机构内设医务室、护理站等设置标准。内设医疗机构的,应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医疗执业备案证明。
8.养老服务机构收费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重庆市养老机构预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
9.养老服务机构使用特种设备的,应有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并在定期检验有效期内。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附件2
养老服务机构备案承诺书
本单位承诺如实填报 的备案信息,并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准确报送后续重大事项变更信息。
1.承诺已了解养老服务机构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承诺开展的养老服务符合《养老服务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载明的要求。
2.承诺按照诚实信用、安全规范、以人为本的原则和相关国家和行业标准开展养老服务,不以养老服务机构名义从事欺老虐老、不正当关联交易、非法金融活动等损害老年人合法权益和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的行为;及时整改消除各类安全隐患,不断提升养老服务质量。
3.承诺主动接受并配合民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4.承诺养老服务机构登记事项或备案内容发生变动的,于办理完成变更手续或变动后10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5.承诺不属实,或者违反上述承诺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附件3
养老服务机构备案申请书
区县民政部门:
我单位申请设置养老服务机构,相关备案信息如下:
1.名称:
2.地址(具体到门牌号):
3.法人登记机关:
4.法人登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5.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身份证号码:
6.业务(经营)范围:
7.服务场所权属(选项):自有/租赁
8.养老床位数量(张): 其中护理型床位数量(张):
9.占地面积(平方米): 建筑面积(平方米):
10.服务场所不动产登记用途:
11.服务分支机构或服务网点:
12.是否收取预付费(选项):是/否
13.联系人: 联系电话(手机)
本人对以上信息予以承诺,对其真实性予以负责,请予以备案。
附件4
养老服务机构备案回执
: 编号:行政区划代码+年度+001
年 月 日报我单位的《养老服务机构备案申请书》及有关材料收到并已备案。
备案事项如下:
名称:
地址: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服务范围或经营范围:
养老床位数量:
消防验收意见书或消防验收备案凭证文号: ,载明建筑面积(平方米):
运营主体:
备案有效期至 年 月 日
备注:已办理消防验收(备案)手续的,请填写相关文书号;未办理消防验收(备案)手续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第五十八条,《重庆市消防条例》第二十七条有关规定,不得投入使用。
区县民政部门(章)
年 月 日
附件5
养老服务机构变更备案申请书
区县民政部门:
我单位有关养老服务机构备案事项发生变更,变更信息如下:
变更事项:
变更前:
变更后:
请予以备案。
联系人: 联系方式:
附件6
养老服务机构变更备案回执
: 变更备案编号:
年 月 日报我单位的《养老服务机构变更备案书》收到并已备案。
变更事项如下:
变更前:
变更后:
附件7
现场检查通知书
:
依据(检查依据),兹指派(检查人员),于 年 月 日 时,对你单位备案承诺情况进行检查。请你单位积极配合,如实反映情况,做好有关资料的准备,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如你单位认为检查人员与你单位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检查的,可以申请回避,并说明理由。
特此通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归档,一份交被检查单位)
送达地点:
送达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送达人: 受送达人:
送达方式:□直接送达 □委托送达 □邮寄送达 □电子送达
备注:
附件8
养老服务机构备案检查记录表
检查时间: 年 月 日 时至 年 月 日 时
被检查单位:
检查地点:
检查人员: 证件编号:
检查人员: 证件编号:
记 录 人: 检查情况:
(对养老机构是否按照建筑、消防、食品、医疗卫生、环境保护、特种设备等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开展服务活动,是否与备案承诺书陈述内容一致等情况进行检查。)
检查中发现的问题:
(区县民政部门可以对常见隐患问题进行列举表述,方便检查人员现场填写)
被检查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委托的工作人员签字:
见证人签字:(确有必要的,可以邀请在场人员作为见证人,并由检查人员和见证人共同签字确认)
年 月 日
附件9
备案检查合格告知书
:
(检查单位)于 年 月 日 时对你单位备案承诺事项进行了检查,经查,你单位实际情况与备案承诺事项相符,检查结果合格。
特此告知。
区县民政部门(章)
年 月 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归档,一份交被检查单位)
送达地点:
送达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送达人: 受送达人:
送达方式:□直接送达 □委托送达 □邮寄送达□电子送达
附件10
备案检查不合格告知书
:
(检查单位)于 年 月 日 时对你单位备案承诺事项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单位实际情况与备案承诺事项不符,存在下列问题:
1.(在建筑、消防、食品等方面存在安全隐患的问题)
2.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检查单位)已将有关问题线索依法移送相关部门。你单位应当按相关部门要求在 年 月 日 进行整改。(检查单位)将再次对你单位备案承诺事项履行情况进行现场检查。
特此告知。
区县民政部门(章)
年 月 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归档,一份交被检查单位)
送达地点:
送达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送达人: 受送达人:
送达方式:□直接送达 □委托送达 □邮寄送达 □电子送达
附件11
关于(被检查单位)问题线索移送函
(相关部门名称):
(检查单位)于 年 月 日 时对(被检查单位) 备案承诺情况进行了检查。检查发现(被检查单位)在(建筑、消防、食品、医疗卫生、环境保护、特种设备等)方面存在安全隐患等问题。
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现将有关问题线索书面告知你单位,并随函附相关材料:
1.
2.
………
特此函告。
区县民政部门(章)
年 月 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附件12
复查记录表
检查时间: 年 月 日 时至 年 月 日 时
被检查单位:
检查地点:
检查人员: 证件编号:
检查人员: 证件编号:
记录人:
上次检查中发现的问题:
整改情况:
复查结果:已经按照要求完成整改,与备案承诺事项相符/逾期未按照要求完成整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转入行政处罚程序。
被检查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委托的工作人员签字:
见证人签字:(确有必要的,可以邀请在场人员作为见证人,并由检查人员和见证人共同签字确认)
年 月 日
附件13
养老服务机构登记备案管理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