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建立统一的养老服务机构等级评价体系,进一步规范全市养老服务机构等级评定工作,推动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市民政局印发《重庆市养老服务机构等级评定管理办法》(渝民规〔2026〕13号,以下简称《办法》),同步废止渝民〔2021〕163号文件。为方便养老机构、基层民政工作人员及社会群众全面理解政策核心内容,现作如下解读。
一、政策背景和依据
国家层面,民政部出台民发〔2019〕137号文件,要求各地建立全国统一养老机构等级评定体系,以国标GB/T 37276为标尺实现标准化评价;《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明确要求通过等级评定倒逼养老服务提质增效。
我市2021年出台等级评定管理办法,初步搭建星级、叶级双轨评级框架,但运行5年间暴露出评审数字化不足、动态监管力度弱等短板。结合重庆机构养老与居家社区养老发展的实际,同步衔接“渝悦·养老”建设要求,对原办法全面修订完善,构建准入从严、评审公正、数字赋能、复评抽查、动态调整的闭环管理体系,实现以评促建、以评促改,持续提升全市养老服务综合质量。
二、实施时间与文件效力
《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原《重庆市养老服务机构等级评定管理办法》(渝民〔2021〕163号)同步废止。
三、适用对象和范围
《办法》覆盖全市养老服务机构,包括养老机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分为星级评定和叶级评定。星级评定对象:依法登记、民政备案,提供全日集中住宿照料服务,床位≥10张的养老机构;叶级评定对象:依法登记、民政备案,为居家老人提供日间照料、助餐助浴、康复护理、文化娱乐等服务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
公办、民办养老机构全部纳入统一评定体系,评定遵循自愿申报原则。
四、总体目标
统一全市申报门槛、线上评审流程、专家入库标准,形成分级评定、逐级晋级、年度抽查复评常态化工作体系;数字赋能智慧监管进一步强化,申报、评审、档案管理全流程线上办理,减轻养老机构负担,提高群众满意度;逐步建成权责清晰、标准统一、社会参与、动态监管的养老服务机构等级评定长效机制。
五、主要内容
《办法》包括总则、评定对象范围、等级评定组织与职责、评定人员管理、评定程序和要求、评定档案信息管理、评定等级管理、管理与监督和附则等九章。
第一章总则,包括目的依据、定义、原则方针、等级划分、评定依据和职责权限。
第二章评定对象范围,包括评定对象、评定条件和不予评定的情形。明确依法办理登记,为老年人提供全日集中住宿和照料护理服务,床位数在10张以上的养老机构申请星级评定;依法办理登记,为居家老年人提供专业照护、日间照料、康复护理、文化娱乐、助餐助浴等服务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申请叶级评定。
第三章等级评定组织与职责,包括评定委员会及职责、委员资格及议事规则,此章节进一步明确了评定委员会职责,为方便开展工作,扩充了评定委员会委员数量。
第四章评定人员管理,包括建立评定人员库、评定人员产生程序及条件。
第五章评定程序和要求,包括评定程序、复核申请、抽查复评和参评对象义务,此章节进一步完善评定程序,细化组织评定流程包括召开首次会议、开展现场评定、讨论评定意见、召开交流会议等;明确抽查复评工作可单独开展,亦可与当年等级评定工作一并开展。
第六章评定档案信息管理,包括评定档案信息保密、信息管理和信息公开;将加强档案管理作为重要内容列入并以单章形式予以明确,使等级评定档案工作有章可循、有标可依。
第七章评定等级管理,包括申报等级、等级确定、等级有效期、等级晋级及牌匾悬挂要求。
第八章管理与监督,包括回避、终止评定、降低及取消等级、监督管理及经费保障等,此章节将养老服务机构评定监督管理进行细化,加强对参与等级评定人员、对获得等级的养老服务机构和第三方评定机构的管理。
第九章附则,包括牌匾式样、结果运用和实施日期。
六、核心政策问答
(一)问:《重庆市养老服务机构等级评定管理办法》修订后,养老服务机构最需要关注哪些变化?
答:一是床位数不足10张的养老服务机构不能申请星级评定,可以申请叶级评定;二是评审新增老人满意度打分,群众评价直接影响评定等级;三是每年至少5%抽查复评,获评后不能放松运营标准;四是全程线上申报,外省专家参与评审,评审标准更严格、透明。
(二)问: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助餐中心可以参与养老服务机构等级评定吗?和养老机构评级有什么区别?
答:已在民政部门备案的为居家老年人提供专业照护、日间照料、康复护理、文化娱乐、助餐助浴等服务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如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助餐中心可申请叶级评定,评定细则另行制定;养老机构仍按照《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GB/T 37276)及实施指南开展星级评定。两类评定分两套标准开展,评定结果均可作为参与政府购买服务、享受建设和运营补贴等优惠扶持政策的参考依据。
(三)问:养老服务机构评上四级后,多久能申报五级?
答:取得四级等级满1年后可申请晋级;且3年有效期内仅有1次晋级机会,应逐级晋升,晋级失败可保留原四级等级。
(四)问:养老服务机构对评审分数、评定结果不认可,如何维权?
答:在评定结果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向具有对应职责权限的评定委员会提交书面复核申请;区县评定的一、二级机构,对区县复核结论不服,可再次向市评定委员会申请复核,市级复核结果为最终结论。
(五)问:养老服务机构被取消等级后,多久能重新申报评定?
答:因虚假申报、安全事故、欺老虐老、拒不整改等情形被降低或取消等级的机构,2年内不得再次参与等级评定。
举例:某二星级养老服务机构因存在消防安全问题,被辖区消防部门行政处罚,根据《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该养老服务机构辖区民政部门于2026年3月10日作出取消其二星级养老服务机构等级的决定。则禁评时间从2026年3月10日开始起算,2年禁评期,即在2028年3月9日之前,该机构不能申报等级评定,2028年3月10日起,才可以重新申请参加等级评定。
七、专家视角
重庆市养老服务行业专家齐芳表示,修订后的《办法》紧扣国家统一养老服务质量体系建设要求,体现标准化、数字化、长效化三大特点。一是等级评定兼顾大型养老机构与社区小型养老服务设施,覆盖机构、社区、居家三种养老服务形态;二是健全“申报评审+年度抽查+到期复评”全生命周期监管,把安全、服务、群众满意度作为等级评价的重要依据;三是进一步明确评定对象范围、完善惩戒退出机制,引导养老机构回归服务本质,对全市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形成系统性制度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