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民政局

中共重庆市委政法委员会

重庆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重庆市公安局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重庆市城市管理局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重庆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重庆市应急管理局

重庆市气象局

关于印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依法协助

政府工作事项细化清单》的通知

渝民发〔2021〕6号

 

各区县(自治县)民政局、党委政法委、民族宗教委、公安局、城管局、卫生健康委、规划自然资源局、住房城乡建委、应急管理局、气象局,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相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基层减负的有关精神,切实抓好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依法自治及协助政府工作事项的通知》(渝府办发〔2019〕23号)落地实施,进一步厘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权责边界,推动村(社区)减负增效,经征求市级各部门意见,形成《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依法协助政府工作事项细化清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实行清单管理。各区县相关部门要严格落实《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依法协助政府工作事项细化清单》,进一步清理延伸到村(社区)的工作事项,对清单之外的事项,不得以行政命令方式要求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办理,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也有权拒绝。对确需延伸到村(社区)、但未纳入协助清单的工作事项,可通过政府购买方式,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或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完成。

二、全面落实“权随责走、费随事转”。各区县相关部门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按照“权随责走、费随事转”原则,对政府部门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购买服务或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依法协助政府的工作事项,积极创造条件,在做法上给予指导,在经费上给予保障,在社区工作人员补贴上给予落实,切实保障基层群众自治权利。

三、切实发挥基层组织自治能力。健全基层党组织领导下的基层群众自治机制,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依法自治事项,要依法组织群众开展以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为主要内容的基层自治实践,切实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在城乡社区治理中的基础作用。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协助政府工作事项,要依法依规做好工作,确保服务规范、精细、高效。

四、进一步强化责任落实。各区县相关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增强持续开展城乡社区减负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责任落实,确保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依法协助政府工作事项规范到位、执行到位。要加强行业指导,组织相关业务办理人员和村(社区)工作人员开展专题培训,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工作,对基层反映比较突出的问题,要及时进行调查处理,推动工作顺利开展。要加强督促检查,通过调查走访、电话举报等方式,对工作落实、问题整改等开展定期检查和随机抽查,对反映违规要求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办理自治事项及协助事项之外工作的,经查证属实的要督促限期整改并追究相关责任。

 

附件: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依法协助政府工作事项细化清单

 

 

重庆市民政局        
中共重庆市委政法委员会   
 
重庆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重庆市公安局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重庆市城市管理局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重庆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重庆市应急管理局      
重庆市气象局       
2021年2月10日      

 

附件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依法协助政府工作事项细化清单

 

序号

渝府办发〔2019〕23号

协助工作细化事项

依据

主管单位

备注

事项名称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依法协助政府工作具体内容

1

协助做好社会

救助工作

协助开展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供养、临时救助的调查核实、群众评议、张榜公示和定期核查等工作。

1.协助发现需救助困难群众。走访、发现需救助困难群众,及时告知其相关社会救助政策,并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2.协助开展社会救助对象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

①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工作,了解救助申请人家庭人员情况、就业及收入情况、家庭财产情况、日常支出等实际生活状况以及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或其他困难的实际情况。        
②协助开展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定期调查核实,对低保家庭人口、收入、财产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发生变化的,应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时报告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3.协助做好社会救助政策宣传及走访帮扶。

①协助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申请条件、救助标准、申请材料、办理流程等政策的宣传工作。                              
②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对辖区内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应定期开展探访,落实服务责任和帮扶措施。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四条

《重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五条

民政部门

 

2

协助做好噪声环保工作

协助做好噪声环境保护工作。

  1. 协助生态环境、公安、文旅委等部门开展环境噪音污染防治的法律宣传。

  2. 对无单位管辖(社区内属地)的场坝开展防止社会生活噪音扰民的管理。

  3. 协助公安机关开展社会生活噪音扰民的监管,引导群众性组织建立坝坝舞等群众性自律公约。

《重庆市环境噪音污染防治办法》第七条

生态环境、公安、文化旅游部门

 

3

协助申领发放居住证

协助做好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发放等工作。

1.协助开展《居住证暂行条例》、《重庆市居住证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宣传教育等。

2.协助做好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发放工作。

开展居住证持有人信息的采集、登记工作,提供上门登记服务。

‚对办理居住证的申请材料进行核对、审验。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当当场受理;申请材料不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领人需要补充的材料;对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ƒ开展居住证的发放工作,提供送证上门服务。

3.协助办理居住证签注手续。审验证明材料,符合规定的,予以签注。

4.协助办理居住证换领补领、变更手续。审验证明材料,符合规定的,办理居住证换领补领、变更手续。

《居住证暂行条例》第七条、第八条

《重庆市居住证实施办法》第五条

公安部门

 

4

协助做好租赁房屋治安管理相关工作

协助做好租赁房屋的安全防范、法制宣传教育和治安管理工作。

  1. 协助做好租赁房屋的安全防范工作,对租赁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不安全隐患。

  2. 协助做好租赁房屋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等的法制宣传教育。

  3. 协助做好租赁房屋治安管理工作。

对租赁房屋信息进行登记,提供上门登记服务。

‚登记租赁房屋出租人信息,核验出租人申请登记材料, 经审核符合相关规定的,引导出租人向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

ƒ登记承租人基本情况,引导承租人申报暂住登记,并对其进行法制宣传及安全教育。

《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第四条

公安部门

 

5

协助做好暂住人口的治安管理工作

协助做好暂住人口的治安管理工作。

  1. 协助开展暂住人口登记,信息采集工作,提供上门登记服务。

  2. 协助检查、督促有关单位和责任人落实暂住人口管理责任和措施。

  3. 协助开展暂住人口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宣传,对暂住人口进行遵纪守法、社会公德教育。

  4. 协助做好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接受相关咨询、提供信息,办理相关手续。
    5.协助适时开展流动人口聚集区的专项清理整治,及时发现和掌握流动人口中违法犯罪线索。

《居住证暂行条例》第七条

《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的意见》(渝委办发〔2008〕33号 )

公安部门

 

6

协助开展禁毒宣传、落实禁毒防范措施

协助开展禁毒宣传教育、落实禁毒防范措施;协助开展毒品预防、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吸毒人员动态管控等工作;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铲除和报告。

1.通过张贴宣传海报,发放宣传资料,宣讲法律政策等方式,协助开展毒品预防宣传教育活动进家庭、进社区、进农村等。

2.协助开展戒毒康复人员帮教劝诫、戒毒知识辅导、心理疏导、家庭关系及社会关系修复、家访(谈话)、就业安置、分级分类评估等工作。

3.摸排掌握辖区吸毒人员信息,了解吸毒人员动态情况,及时上报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社会治安方面的风险隐患信息。                      

4.学习掌握毒品原植物特征,做到及时发现;发现有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及销售毒品原植物种子行为的,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十七条、第十九条

《重庆市禁毒条例》第九条

公安部门

 

 

 

 

 

7

 

 

 

 

 

 

 

 

 

7

协助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协助做好消防宣传教育。

1.协助组建消防宣传志愿者队伍。

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建以热心消防公益事业的人员为主体的志愿消防队伍,从社区居委会、小区业主委员会、物业公司等,选取熟悉社区和居民状况的人员担任消防安全宣传员、监督员、消防宣传大使,鼓励社区党员、退休职工、教师等加入消防安全宣传志愿者队伍。

2.定期开展相关消防宣传教育培训。

①协助制定《社区居民、村民防火公约》《社区、居民村民消防安全行为规范手册》,落实“户户联防、村村联防”措施建立“特殊关爱”和“邻里守望”制度,针对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留守妇女儿童、独居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组织志愿者开展上门宣传、入户培训,发放家庭消防安全宣传手册,落实紧急情况时救助人员,强化关爱服务和“一对一”帮扶。

②结合各地实际,利用“村村响、户户通”广播、惠民电影、流动科技馆、“科普中国”“科学辟谣”信息化平台等方式,广泛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提示。每季度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活动,结合全国防灾减灾日、消防日以及农闲、节庆、集市、庙会、民俗活动和外出务工人员返乡等时机,每半年开展1次大型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条

《重庆市消防条例》第十一条

消防总队

 

8

协助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协助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1.组织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宣传。
2.组织开展清理登记养犬户和涉犬经营主体。督促养犬户对犬只进行免疫和登记办证;督促涉犬经营主体依法经营并备案。
3.组织开展劝阻和制止遛犬不束链、携烈性犬攻击性犬出户对犬只不戴嘴套、携犬乘坐电梯不将犬装入犬袋犬笼或者不怀抱不袋嘴套等违规养犬行为。
4.组织开展清理并协助主管部门捕捉流浪犬。
5.组织制定养犬自律公约,并监督实施。
6.就养犬管理向相关主管部门提出建议和意见。

《重庆市养犬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公安部门、城市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农业农村部门、卫生健康部门

 

9

协助开展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

加强宣传教育,协助开展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

1.协助燃放宣传教育。

①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据法规规定拟定制作燃放烟花爆竹安全宣传各类资料。

②协助安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加强对居民、村民和业主的宣传教育,张贴悬挂禁、限放标识、海报、标语,发放宣传单,利用社区、小区广播、小喇叭宣传法规规定等。

2.协助开展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

①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社区、居民小区开展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清除可燃物。

②协助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对禁限区域巡查、对重点单(部)位守护。

③及时制止劝阻违法储存、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行为。

《重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第三条、第四条

 

公安部门

 

10

协助查处违法建筑

及时发现、劝阻、举报本区域内修建违法建筑的行为,并配合查处。

1.村(居)民委员会应每日开展巡查工作,做好巡查日志。

2.发现在建违法建筑应当及时劝阻,并在当日内同时报告有关查处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3.协助查处部门对违法建筑进行认定、现场勘验等。

4.协助查处部门送达有关法律文书等。

5.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县政府对违法建筑开展监管、制止、拆除等工作。

6.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县政府开展违法建筑整治宣传教育工作。

《重庆市查处违法建筑若干规定》第八条

城市管理部门、规划自然资源部门

 

11

协助维护本辖区的社会治安

村委会应当协助维护本村的社会治安和生产生活秩序;居委会应当协助维护本社区的社会治安。

1.开展对居民的法制教育、道德教育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教育,提高居民遵纪守法意识。

2.适时排查各类矛盾纠纷和不稳定因素,并采取积极措施给予处理或协助有关部门妥善处理。

3.组织单位、居民开展治安联防,并督促落实防盗、防火、防破坏、防治安灾害事故等防范措施。

4.加强人民调解、安置帮教和社区矫正工作,防止重新犯罪和民转刑案件。

5.协助政法机关和有关部门加强烟花爆竹、废品收购站、出租房以及其他治安问题的管理,防止案件和事故的发生。

6.组织单位、居民积极参加社会治理和平安乡村、平安社区创建活动。

7.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吸毒人员等特殊人群的服务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十六条

政法部门

 

12

协助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

协助做好流动人口婚育情况登记工作,了解本村或者本居住地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情况,及时报告相关信息。

1.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工作,了解流动人员家庭人员情况、户籍地居住地地址、流动时间、流动原因、是否家庭流动等信息,并录入到信息系统。        
2.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过开展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工作,了解流动人员及家庭变动情况,包括出生死亡变动,离开返回情况,并将变动情况录入到信息系统。

3.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需要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给予办理和查验。            
4.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流动人口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宣传,宣传流动人口的权利义务、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流程等政策。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八条、第十四条

卫生健康部门

 

13

协助开展人口计生宣传教育、生育登记、统计工作

协助开展经常性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办理生育登记,按照规定填报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报表。

1.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宣传、计划生育证件办理流程、优生优育及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宣传。

2.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上级交换反馈信息等工作,了解掌握辖区居民人口和计划生育基本情况和变动情况,并录入信息系统完成计划生育统计上报。

3.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辖区居民符合生育登记对象开展资料核查,证件办理。

4.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计划生育奖励扶助特别扶助扶助政策宣传、调查摸底、申报受理、组织评议、村级公示、协助年审、开展信息核查,联系帮扶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协助落实其他奖励优待政策。

《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

卫生健康部门

 

14

协助做好病残儿医学鉴定

协助做好病残儿医学鉴定初步审核工作。

1.接受申请人关于病残儿医学鉴定的书面申请和相关资料。

2.对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者的情况进行初步审核,出具书面意见,加盖公章,在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计划生育管理部门。

《国家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卫生健康部门

 

15

协助开展精神卫生及心理健康服务等工作

协助开展社区心理健康指导、精神卫生知识宣传教育活动等精神卫生工作。

1.为社区心理健康指导提供技术支持。

2.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提供健康教育宣传。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十条、第二十条

卫生健康部门

 

16

协助开展传染病应急处理工作

协助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和报告、人员的分散隔离、公共卫生措施的落实工作,向居民、村民宣传传染病防治的相关知识。

1.配合相关部门向居民、村民宣传传染病防治的相关知识。

2.协助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和报告、人员的分散隔离、公共卫生措施的落实工作。

《突发公共卫生应急条例》第四十条

《传染病防治法》第九条

卫生健康部门

 

17

协助开展预防接种工作

协助开展与预防接种有关的宣传、教育工作,协助组织村(居)民受种第一类疫苗。

定期开展疫苗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预防接种知识等的宣传教育、普及工作。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十二条

卫生健康部门

 

18

协助做好气象防灾减灾

协助做好气象防灾避险知识宣传、灾害隐患排查、灾害预警信息传播、灾情统计上报等工作。

1.协助做好气象防灾避险知识宣传工作。协助气象主管机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辖区居民气象防灾减灾救灾知识科普宣传。

2.协助做好气象灾害隐患排查工作。摸清辖区主要气象灾害及可能造成灾害的隐患点位置、人口、建筑体等,制定灾害发生处置预案和人员转移路线等。

3.协助做好气象预警信息传播工作。当接收到气象主管机构发布气象预警信息时,及时将预警信息通过各类渠道传递到辖区居民,实现预警信息到村到户到人。

4.协助做好灾情统计上报工作。当辖区出现气象灾害时,及时将气象实况、人财物损失和预警信息传播等基本情况,上报当地气象主管机构。

《重庆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三十五条

气象部门

 

 

 

 

 

19

 

 

 

 

 

 

 

19

协助管理宗教事务

协助管理宗教事务。

1.建立完善县(市、区、镇)、乡(镇、街道)、村(社区)三级宗教工作网络。严格落实乡村两级宗教工作责任制,建立健全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和责任追究制度。

2.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协助人民政府管理宗教事务,做好下列工作:

①协助开展法律法规和宗教政策宣传,教育和引导群众自觉抵制邪教和非法宗教活动。

②协助处理与宗教活动场所、信教公民有关的矛盾纠纷,维护信教公民与不信教公民的团结。

③及时反映非法宗教组织、非法宗教活动以及利用宗教干预基层公共事务的情况。

④协助有关部门查处涉及宗教事务的违法行为。

3.区县(自治县)宗教事务部门在指定临时活动地点前,应当征求宗教团体和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的意见,并听取周边居民、单位的意见。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临时活动地点的活动进行监管。

《宗教事务条例》第六条第三款

《重庆市宗教事务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六十九条

民族宗教部门

 

20

协助做好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发现所在区域内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事故隐患的,应当进行劝导、制止和报告。

1.走访巡检。根据乡镇(街道、园区)的统一安排开展重点检查和日常巡查,突出重点部位、场所、设施、人员,尤其是基层企业、“三小场所”(小商铺、小作坊、小娱乐场所)、“三合一”、家庭户等非法生产情况的检查,并报告检查巡查情况。

2.宣传教育。通过集中宣传或在巡查时“喊话”等方式,开展安全知识宣传,及时传达上级预警、文件、重要通知。

3.劝导制止。对检查中发现或接到报告的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应及时劝导、制止,根据需要及时疏散人员、设置临时警示等,防止事故发生。

4.信息报告。发现的问题或隐患,均向乡镇(街道、园区)报告,并跟踪处置结果。

5.整改跟踪。对发现的问题或隐患治理情况跟踪。交办问题或隐患未及时整改的,及时催办。对超过整改时限未办的,及时向乡镇(街道、园区)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二条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

应急管理部门

 

21

协助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协助做好自然灾害信息报送工作;提名、评议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公布救助对象及其接受救助款物数额和使用情况。

灾害信息报送:

1.调查灾害情况。自然灾害发生后,村(社区)灾害信息员第一时间赶赴灾害现场或通过电话、QQ等渠道调查了解灾害损失情况,并报告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2.报送灾情信息。村(社区)灾害信息员通过村级报灾APP或电话、QQ等渠道向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自然灾害灾情信息。

3.评估灾害损失。灾情稳定后,村(社区)灾害信息员协助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全面评估本村(社区)范围内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救助对象补助:

1.开展调查摸底。村(社区)要认真调查、全面掌握辖区内受灾群众因灾倒房、家庭困难等实际情况,并登记造册。

2.提出救助申请。受灾群众向村(社区)提出书面申请,注明家庭基本情况、灾害损失情况、住房倒损情况和需要解决的困难;本人因特殊原因不能申请的,由村(社区)小组提名。

3.开展民主评议。由村(社区)委员会成员、村(社区)居民代表、受灾人员代表共同组成民主评议小组,对受灾群众需救助情况进行民主评议。

4.进行张榜公示。经民主评议,符合救助条件的,在村(社区)范围内公示;公示后无异议或经村(社区)民主评议异议不成立的,由村(社区)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提交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三十八条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第五条、第六条第二款、第十二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应急管理部门

 

22

协助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协助开展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应急演练;突发事件发生后,协助进行宣传动员,报送突发事件信息,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维护社会秩序。

1.开展宣传演练。

①协助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居民的应急宣教和告知工作,普及防灾、避险等知识,增强村(社区)居民和辖区单位的安全意识,提高公众的抢险、避险、自救能力。

②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下,组织开展初期火灾扑救、院前急救、人员紧急疏散等演练培训。

③做好应急救援站(微型消防站)管理等工作。

2.开展信息报送。

①接到报告后,根据情况迅速通报辖区有关单位,及时弄清事件的详细情况,并立即将信息报送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②必要时,24小时轮流值守,接收、传递和上报信息,保持与应急工作组、上级部门信息畅通。

3.开展先期处置。

①收到预警信息,本辖区可能或已发生突发事件后,采取广播通知、电话、逐户告知等形式,提醒居民立即采取相应避险措施。

②组织人员和财产转移,引导居民疏散到安全地点。设置警戒区域,维护现场秩序,疏通道路交通,引导救援车辆。

③与本村(社区)医疗服务站及时沟通,做好医疗救助准备工作。

④配合应急救援队伍做好各项保障,协助有关方面做好善后处置、物资发放等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五十五条

应急管理部门

 

 

 

 

 

 

 

 

 

 

23

 

 

 

 

 

 

 

 

 

 

 

 

 

 

 

 

 

23

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工作

协助做好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1.协助和配合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以下相关工作。

①指导和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组建和换届改选,负责业主委员会备案。

②指导和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

③指导和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法定义务,对物业服务实施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④参加物业承接查验,指导和监督物业服务项目的移交、接管。

⑤建立物业管理矛盾投诉调解机制,调处物业管理纠纷。

⑥管理物业档案,协助开展辖区内物业服务信用信息的采集和核查工作。

⑦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2.派员参加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会议,了解物业管理工作情况。

3.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日常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鼓励在居(村)民委员会设立环境和物业管理委员会,具体指导和监督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依法履行职责。

5.协助开展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

①将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与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居民自治机制建设、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有机结合。

②充分发挥社区党组织的领导作用,统筹协调社区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产权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等共同推进改造。

③搭建沟通议事平台,利用“互联网+共建共治共享”等线上线下手段,开展小区党组织引领的多种形式基层协商,主动了解居民诉求,促进居民形成共识,发动居民积极参与改造方案制定、配合施工、参与监督和后续管理、评价和反馈小区改造效果等。

④协助组织引导社区内机关、企事业单位积极参与改造。

⑤结合改造工作同步建立健全基层党组织领导,社区居民委员会配合,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参与的联席会议机制,引导居民协商确定改造后小区的管理模式、管理规约及业主议事规则,共同维护改造成果。

⑥推动城市管理进社区。推动设计师、工程师进社区,辅导居民谋划社区人居环境建设和整治方案,有效参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生活垃圾分类、节能节水、环境绿化等工作。

《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24

协助推进家庭教育

协助推进家庭教育工作,处理家庭教育求助申请。

1.受理未成年人认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教育有损自己身心健康的投诉、反映。

2.批评教育未成年人父母不履行规定职责的行为。

3.将家庭教育纳入社区教育内容,协助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站点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服务。

《重庆市家庭教育促进条例》第四十条

相关部门

 

25

协助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协助有关部门教育和挽救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预防和制止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1.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情形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报告。

2.应当设置专人专岗负责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宣传未成年人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指导、帮助和监督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建立留守未成年人、困境未成年人的信息档案并给予关爱帮扶。

3.应当协助政府有关部门监督未成年人委托照护情况,发现被委托人缺乏照护能力、怠于履行照护职责等情况,应当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并告知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帮助、督促被委托人履行照护职责。

4.对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劝诫、制止,情况严重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5.应当积极开展有针对性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制宣传活动,使村(居)民知法、懂法、守法、用法。

6.应当协助公安机关做好维护中小学校周围治安的工作。

7.掌握本辖区内暂住人口中未成年人的就学、就业情况,对暂住人口中未成年人实施不良行为,应当督促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进行有效教育、制止。

8.接受被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遗弃、虐待的未成年人提出的保护请求,根据情况采取必要救助措施。

9.协助司法机关做好对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年10月1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2020年12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订)第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条、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

相关部门

 

26

协助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

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家庭暴力的预防、处置等工作,履行强制报告职责。

  1. 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2. 对收到告诫书的加害人、受害人进行查访,监督加害人不再实施家庭暴力。

  3. 对实施家庭暴力的加害人进行法治教育,必要时可以对加害人、受害人进行心理辅导。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四条、第二款、第八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相关部门

 

27

协助做好农民工权益保护、服务和管理工作

农民工户籍所在地的村委会应当协助提高农民外出务工的组织化程度,开拓劳务市场,收集发布劳务信息,发展订单培训、定向输出。
农民工务工暂住地的居委会应当协助做好培训教育、治安管理、消防安全、计划生育、妇幼保健、卫生防疫、法律服务、法律援助等工作,免费提供房屋租赁、求职和就业等信息咨询服务。

  1. 对辖区内就业援助对象进行登记,建立专门台账,动态管理援助对象,实行援助责任制度,提供及时、有效的就业援助。

  2. 收集发布用工信息,提供职业介绍服务。

3.帮扶建卡贫困户、低保户等重点群体就业,促进劳动者实现更高和更充分就业。

《重庆市进城务工农民权益保护和服务管理办法》第六条、二十三条、第三十八条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

相关部门

 

 

重庆市民政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