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民政局关于下放殡仪服务站经营许可审批权的通知
渝民发〔2014〕36号
各区县(自治县)民政局,北部新区社会保障局、万盛经开区民政局:
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发〔2014〕2号)中“谁许可、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 根据《重庆市殡葬管理条例》关于“建设殡仪服务站,由区、县民政部门审批”的规定,决定将殡仪服务站的经营许可审批权下放给各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区县(自治县)民政局要规范《殡葬服务经营许可证》审批流程,明确发放程序,切实做到依法依规审批和发放《殡葬服务经营许可证》。
(一)申办单位建成竣工并取得相关部门手续后,需向当地民政部门提出殡葬服务经营许可的申请。民政部门经过对提交材料初审和实地勘查验收合格的,发放《殡葬服务经营许可证》。
(二)申请单位需要向当地民政部门提交的书面材料主要包括:1.申请报告;2.城乡建设部门组织的项目竣工验收报告;3.通过消防部门验收的证明;4. 申请单位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及资金信用证明;5. 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二、为规范统一全市《殡葬服务经营许可证》的格式,便于统计掌握《殡葬服务经营许可证》发放情况,《殡葬服务经营许可证》由市殡葬事业管理中心统一印制、统一编号。各区县(自治县)民政局需要发放《殡葬服务经营许可证》时,应统一到市殡葬事业管理中心领取正、副本,并将殡仪服务站申办材料报市殡葬事业管理中心备案。
三、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市局将不再审批发放殡仪服务站的《殡葬服务经营许可证》,市局只保留对火化殡仪馆、经营性公墓、区县(自治县)级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的审批和《殡葬服务经营许可证》的发放。
重庆市民政局
2014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