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民政局
重庆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重庆监管局
关于做好民政惠民济困保项目实施
有关工作的通知
渝民发〔2024〕3号
各区县(自治县)民政局、退役军人事务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退役军人事务局,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公共服务局、退役军人事务局,万盛经开区民政局、退役军人事务局,市民政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相关直属单位,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重庆各监管分局,项目承保公司:
为切实做好民政惠民济困保项目2024—2025年度实施工作,进一步健全完善分层分类社会救助体系,不断增强困难群众抵御风险能力,保障项目有序高效运行,根据重庆市“民政惠民济困保”商业保险服务项目公开招标结果和《重庆市民政惠民济困保商业保险服务合同》相关约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精准参保
民政惠民济困保项目资助参保对象范围按现行规定仍保持不变,即: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以及全市部分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不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保对象身份有交叉重叠的,不重复参保;保险周期自2024年1月起至2025年12月止,分为两个保险年度,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保险年度;保费标准为120元/人·年(即每人每月10元),由市民政局统一支付保费。
每个保险年度首次参保人员以当年1月在册对象为基数,以后每月批增参保人员以每月新增对象为准,首次参保人员及批增参保人员保险生效时间为各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及市民政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相关直属单位审核确认并提供给项目承保公司的当月1日。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参保人员名单,由各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市民政局相关直属单位分别进行审核确认,并提供给项目承保公司进行参保;部分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不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保人员名单,由各区县(自治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直属单位负责审核确认后,报送对应区县民政部门统一完成参保工作。各区县相关部门、有关单位要切实加强参保对象审核管理,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纳入民政惠民济困保项目参保范围,确保精准参保,应保尽保。
二、扎实开展理赔服务
项目承保公司要严格按照国家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有关规定,对照项目服务区域、保障范围及责任,进一步健全完善理赔服务体系,提升理赔服务效率,通过集中理赔和非集中理赔等方式,切实做好小额意外、大病补充、疾病身故、学生重大疾病、困难人群升学补助金等理赔服务工作,保证理赔的及时性和准确性。各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要根据已掌握的参保对象出险情况,特别是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预警信息,主动提醒参保对象或受益人报案,并积极协助承保公司做好主动理赔。
三、提高认识强化管理
各级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统一思想、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实施民政惠民济困保项目的重要意义,坚持惠民有感工作导向,不断增强做好民政惠民济困保项目的责任感,要进一步加强与承保公司的沟通联系和协调配合,及时研究、分析、解决项目运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民政、退役军人事务、金融监督管理等部门要加强对民政惠民济困保项目的监督管理,全面掌握项目的运行情况与实施效果,可以聘请第三方机构为项目提供服务,充分发挥其专业的优势,协助做好投保咨询、理赔监督、投诉调解、数据分析、项目评估等工作,促进项目的稳健运行。各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主动协助承保公司做好承保、理赔、宣传、培训、走访慰问等各项工作,积极配合市民政局及第三方机构对承保公司进行评估。项目承保公司要严格按照《重庆市民政惠民济困保商业保险服务合同》相关约定,进一步建立完善项目管理制度,持续加大日常管理、宣传培训、走访慰问、研究分析等工作力度,保障项目规范高效运行,对工作开展不力、年度评估不符合要求的承保公司,监督管理部门有权减少其服务地点或要求其退出本项目。
自本文件印发之日起,《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民政惠民济困保”项目实施有关工作的通知》(渝民〔2021〕205号)同时废止。
附件:1.项目承保公司及服务区域
2.项目保障范围及责任
附件1
项目承保公司及服务区域
经2023年12月和2024年1月公开招标确定的承保公司及服务区域如下:
序号 |
承保公司 |
服务区域 |
1 |
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
万州区、渝中区、永川区、南川区、 石柱县、酉阳县、江北区、潼南区、 梁平区、合川区、万盛经开区、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直属单位(市革命伤残军人康复医院)、市民政局直属单位(市儿童爱心庄园) |
2 |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
两江新区、江津区、丰都县、云阳县、秀山县、大渡口区、北碚区、南岸区、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开州区、 奉节县 |
3 |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 |
渝北区、涪陵区、綦江区、铜梁区、 黔江区、忠县、城口县 |
4 |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
九龙坡区、大足区、长寿区、武隆区、巫溪县、彭水县 |
5 |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 |
巴南区、璧山区、沙坪坝区、荣昌区、垫江县、巫山县、市民政局直属单位(市儿童福利院,市第一、第二、第三社会福利院) |
附件2
项目保障范围及责任
序号 |
保障 范围 |
责任 |
1 |
小额 意外 |
参保对象因意外伤害造成身故的,给付身故补偿金2000元;因意外伤害造成伤残的,按比例给付伤残补偿金,最高30000元;因意外伤害诊疗的,对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自付部分按照零免赔、100%比例给付补偿金,每人每年最高补偿5000元。 |
2 |
大病 补充 |
参保对象(不含特困人员)因疾病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医保系统“一站式”结算后,医保目录外自费费用全年累计达到3000元以上,扣除3000元后,按以下比例分段补偿:(1)0元-10000元(含)按25%补偿;(2)10000元-50000元(含)按30%补偿;(3)50000元以上按35%补偿。 其中:特困人员因疾病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医保系统“一站式”结算后,医保目录外自费费用全年累计达到3000元以上,扣除3000元后,按以下比例分段补偿:(1)0元-10000元(含)按30%补偿;(2)10000元-50000元(含)按35%补偿;(3)50000元以上按40%补偿。 每人每年最高补偿15万元。 |
3 |
疾病 身故 |
参保对象因疾病身故(含猝死),给予2000元的疾病身故补偿金。 |
4 |
学生重大疾病 |
参保对象年龄在3-22周岁(含)的在校学生首次确诊患重大疾病的,给予50000元的重大疾病保险一次性补偿。重大疾病包括:(1)恶性肿瘤;(2)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3)急性肾功能衰竭或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4)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5)良性脑肿瘤;(6)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7)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8)脊髓灰质炎症;(9)严重幼年型类风湿性关节炎;(10)严重川崎氏病;(11)重症肌无力;(12)胰岛素依赖型糖尿病;(13)双目失明;(14)瘫痪;(15)重症心肌炎伴充血性心力衰竭;(16)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17)心脏瓣膜手术;(18)主动脉手术;(19)严重脑损伤;(20)严重III度烧伤。 |
5 |
困难 人群升学补助金 |
参保对象参加夏季高考或研究生考试,被全日制高等院校录取当年给予一次性补助金。补助金标准:考取大专后给予补助金2000元;考取本科后给予补助金3000元;考取研究生后给予补助金5000元。(出险时间以录取通知书上载明的报到截止时间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