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重庆市加强流动儿童关爱保护行动
实施方案》的通知
渝民发〔2024〕13号
各区县(自治县)民政局、党委政法委、网信办、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发展改革委、教委、公安(分)局、财政局、人力社保局、住房城乡建委、交通运输委、卫生健康委、广电局、统计局、医保局、疾控局、妇儿工委办、团委、妇联、残联,两江新区、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有关单位:
现将《重庆市加强流动儿童关爱保护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加强流动儿童关爱保护行动实施方案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儿童工作的决策部署,加强流动儿童关爱保护,根据民政部等21部委《关于印发〈加强流动儿童关爱保护行动方案〉的通知》(民发〔2024〕3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重庆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和关于儿童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儿童优先,坚持统筹推进,坚持公平可及,坚持着眼长远,以加强流动儿童关爱保护为主题,以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为重点,开展摸底排查,完善保障措施,加强关爱服务,健全体制机制,为流动儿童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到2026年,流动儿童相关政策制度更加完善,关爱服务体系更加健全,公共服务供给更加均衡,儿童信息台账更加精准,基层基础更加坚实,流动儿童关爱保护整体水平得到明显提高。到2035年,流动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取得显著成效,关爱保护体系全面健全,基本公共服务供给更加均等优质,关爱服务信息化、智能化水平明显提升,流动儿童身心健康发展权益得到全面保障。
二、重点任务
(一)开展流动儿童监测摸排和统计分析工作
1.定期开展监测摸排。区县(含自治县,下同)民政部门要指导乡镇(街道)儿童督导员、村(居)儿童主任按照流动儿童统计口径标准,每季度开展一次摸底排查,及时将随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双方或一方离开户籍地,跨区(县)域(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两江新区、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之间除外)异地居住或生活6个月以上、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纳入流动儿童统计范围,全面摸清流动儿童基本信息、父母基本信息、家庭生活情况等,并将监测摸排的流动儿童信息及时录入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市民政局负责)
2.强化信息比对共享。区县民政部门要加强与教育、公安、卫生健康、医保、疾控、残联等部门数据比对共享,实现流动儿童发现预警、动态监测,及时掌握流动儿童情况,及时跟进提供服务。建立流动儿童综合服务平台,推动实现流动儿童数据在居住地与户籍地间信息交换、比对分析等功能,实现流动儿童关爱保护资源智能匹配、关爱保护过程监督、关爱保护效果分析等工作的高效协同,提升流动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智能化水平,满足流动儿童多层次、多样化、便利化的服务需求。(市民政局、市教委、市公安局、市卫生健康委、市统计局、市医保局、市疾控局、市妇儿工委办、市残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3.动态更新工作台账。区县民政部门要积极履行牵头职责,及时主动将摸排的流动儿童花名册反馈至区县教育、公安、卫生健康、医保、疾控、残联等部门进行核实,并根据核实情况动态更新流动儿童信息台账,同步完成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中信息维护。对存在家庭生活困难、自身残疾、监护缺失、流浪、心理和行为异常的流动儿童,以及主动提出救助帮扶需求的跨乡镇(街道)的流动儿童,要建立重点关爱服务对象信息台账,定期走访探视,加强关爱服务,强化信息保护,切实保障儿童合法权益。选取两纲两规示范区县、儿童友好城市试点建设区开展流动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动态监测试点。(市民政局、市教委、市公安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医保局、市疾控局、市妇儿工委办、市残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健全流动儿童分类保障制度
1.优化落实教育保障政策。区县教育部门要优化同人口变化相协调的基本公共教育服务供给,加强区域教育资源统筹配置。推进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安全优质发展,提升公办园在园幼儿占比,持续优化普惠性资源结构,落实公办园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和普惠性民办园补助标准,促进流动儿童就近入读普惠性幼儿园。实施“两为主、两纳入、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流动儿童义务教育入学政策,根据适龄流动儿童实际居住地,结合周边学校布局、办学规模和实际招生情况,统筹安排在公办学校或以政府购买民办学校学位方式入学就读。落实符合条件的流动儿童教育资助和教育帮扶政策。按照《重庆市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重庆参加普通高考方案》,持续完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当地参加中高考政策。持续用好“入学一件事”平台,一网通办提高流动儿童入学阳光度、透明度、便捷度。(市教委负责)
2.推进完善卫生医疗保障措施。区县卫生健康部门在制定和组织实施推进卫生健康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普惠化、便民化和公共卫生资源向基层延伸等政策措施时,充分考虑流动儿童实际需求,为流动儿童在居住地提供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协同疾控部门持续做好适龄儿童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接种服务。多渠道拓展普惠托育服务供给,持续提升托育服务质量,打造医育结合联盟,促进流动儿童在“家门口”获得普惠托育服务。结合卫生应急进社区、进企业、进学校、进农村、进家庭工作,帮助流动儿童及其家庭掌握急救等基本卫生常识和技能,提高卫生应急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区县医保部门要持续推动流动儿童持居住证参加居民医保,加强政策宣传引导;落实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流动儿童资助参保工作;落实流动儿童异地就医结算,确保按照参保地相关规定办理跨省异地就医备案手续后,在我市开通的异地联网结算医药机构实现住院费用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区县残联要保障流动残疾儿童在居住地持居住证申请和享受康复救助。(市卫生健康委、市医保局、市疾控局、市残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3.织密织牢基本生活保障网。儿童居住地民政部门要分类加强流动儿童生活保障,大力推进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申请受理“跨省通办”,主动协调帮助符合条件的流动儿童及家庭在户籍地申请纳入保障范围;对遭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家庭的流动儿童在发生地及时实施临时救助;依托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儿童福利机构为符合条件且经监护人同意的流动儿童提供临时监护、长期监护;协调户籍地民政部门及时为符合条件的残疾流动儿童办理残疾人两项补贴。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于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的流动儿童家庭,通过实物配租公共租赁住房或者发放租赁补贴等方式,保障流动儿童家庭住房权益。区县交通运输部门要严格落实身高1.3米以下儿童免费乘坐公交优惠政策,积极推广通学公交服务,持续发行学生乘车优惠卡,为流动儿童交通出行提供便利。鼓励支持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以捐赠财产、设立项目、提供服务等方式,自愿开展流动儿童慈善帮扶,重点对家庭生活有困难的流动儿童给予帮助。(市民政局、市住房城乡建委、市交通运输委、市残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强流动儿童关爱服务
1.加强家庭教育指导。区县妇联、教育等部门和单位要加强流动儿童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家庭教育指导,引导流动儿童的父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推动家庭教育指导与审判实践深度融合,探索完善涉诉家庭教育指导实施流程标准,形成涉案未成年人家庭教育的长效机制。落实强制报告制度,村(居)民委员会发现流动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责任、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疑似遭受意外伤害或不法侵害等情况的,应当在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机关接到报告或者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流动儿童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存在上述情形的,应当予以训诫,并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市高法院、市检察院、市教委、市公安局、市妇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强化心理健康服务。建立健全学校、家庭、社会协同联动的心理健康工作机制,为有需求的流动儿童分类提供心理辅导、情绪疏导、心理慰藉等服务,符合条件的流动儿童可纳入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范围;将流动儿童纳入“莎姐守未”分类关护行动排查范围,对存在生活困难、监护缺失、心理和行为异常的流动儿童纳入五类重点关护对象进行管理,切实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区县教育、民政、卫生健康、团委等部门和单位要加强配合,畅通家庭、学校、社区、12355青少年服务台、社会心理服务机构等与医疗卫生机构之间预防转介干预就医通道,为送医就诊流动儿童及时提供心理诊疗服务。群团组织常态化开展流动儿童心理健康团体辅导和个案服务,重点关注受侵害流动儿童的心理问题。(市委政法委、市教委、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团市委、市妇联、市残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3.丰富精神文化生活。区县网信部门要持续净化儿童网络空间,深入开展网络环境整治专项行动,集中整治不利于儿童身心健康发展的有害信息,丰富儿童数字生活体验,为流动儿童营造清朗网络环境。区县教育部门要指导学校、幼儿园提供有益于流动儿童发展的校园文化活动,在开展社团活动、兴趣小组、课外实践活动时注重引导流动儿童共同参与。区县民政部门要组织引导社会组织等,为流动儿童针对性地提供阅读指导、书信陪伴、文娱活动等服务。区县广电部门要组织创作、传播有利于流动儿童成长的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区县共青团、妇联要依托“渝好空间”“儿童之家”“童心港湾”“阳光驿站”等,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普惠性、公益性课外兴趣培训课程和流动儿童文化服务活动,不断充实他们的精神文化生活。(市委网信办、市教委、市民政局、市广电局、团市委、市妇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4.开展城市融入服务。区县相关部门要动员企业、专业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通过开展城市文化介绍、社区环境熟悉等活动,促进流动儿童融入城市生活。区县发展改革、妇儿工委办等部门要将流动儿童城市融入作为儿童友好城市建设的重要内容,为流动儿童提供安全便捷舒适的空间、设施、环境和服务。区县团委、妇联要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实践活动,帮助流动儿童熟悉社区环境。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不断优化稳岗就业政策措施,为流动儿童父母提供针对性的政策咨询、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创业指导等服务。(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妇儿工委办、团市委、市妇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5.建立关爱服务清单。区县相关部门要准确把握重庆市《流动儿童在居住地享有关爱服务清单》在聚焦流动儿童幼有所育、学有所教、病有所医、住有所居、弱有所扶、发展保障等6个方面的具体要求,严格按照关爱服务清单规定的服务对象、服务项目、服务内容,以覆盖范围和实现程度不低于关爱服务清单要求开展关爱服务。同时,要加强对关爱服务清单的宣传解读,使流动儿童家庭能够更充分了解具体内容,更好享受政策红利。(市民政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区县相关部门要深刻认识做好流动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重要意义,将此项工作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年度经济社会发展考核指标和民生实事项目,纳入相关督导检查、综合评估和行政考核,对于工作成效明显的,按照有关规定表彰和奖励。区县党委政法委、发展改革、团委、妇联等部门和单位要将流动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纳入平安重庆建设、儿童友好城市建设、维护青少年权益岗创建等统筹推进。
(二)夯实基层基础。区县民政部门要建立以区县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乡镇(街道)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站为主阵地的流动儿童关爱保护基层工作网络,推进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实体化运行,选优配强儿童督导员和儿童主任,实现专业培训全覆盖。发展改革、民政、妇儿工委办、团委、妇联等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儿童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谋划布局,在社区增加儿童服务场所和空间。加大支持社会组织开展流动儿童关爱服务的资助和购买服务力度,引导社会力量通过慈善捐赠、设立基金、志愿服务等形式开展流动儿童关爱服务,积极营造全社会关爱流动儿童的良好氛围。
(三)落实工作责任。区县民政部门要履行好牵头统筹职责,会同相关部门及时调度流动儿童关爱保护工作进展情况,2024年起每年召开一次推进会议,推动工作落实。区县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发现有关单位存在管理漏洞或履行职责不力的,及时发出司法建议或检察建议。区县财政部门要统筹使用中央和地方财政资金,根据本地区流动儿童数量和保障需求,通过现有资金渠道做好流动儿童工作相关经费保障。其他相关部门要在职责范围内强化协作配合,落实各项重点政策措施,及时研究解决重点难点问题。
(四)开展宣传引导。区县相关部门要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加强流动儿童关爱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宣传工作,强化政府主导、全民关爱的责任意识和家庭自觉履行监护责任的法律意识。建立健全舆情监测预警和应对机制,理性引导社会舆论,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附件:流动儿童在居住地享有关爱服务清单
附件
流动儿童在居住地享有关爱服务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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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对象 |
服务项目 |
服务内容 |
责任部门 |
幼有所育 |
1 |
0-6岁流动儿童 |
健康和托育(3岁以下)服务 |
按照重庆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提供健康管理服务;按照重庆市免疫规划疫苗免疫程序提供接种服务;就近提供托育服务 |
市卫生健康委市疾控局 |
2 |
3-6岁流动儿童 |
学前教育服务 |
符合条件的就近在普惠性幼儿园入园;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 |
市教委 | |
学有所教 |
3 |
义务教育阶段流动儿童 |
义务教育服务 |
保障流动儿童接受义务教育,免除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以公办学校为主保障就近入学;为在我市就读具有正式学籍的家庭经济困难流动儿童提供生活补助;符合条件的在居住地参加中考 |
市教委 |
4 |
义务教育阶段流动儿童 |
义务教育服务 |
为符合条件的义务教育阶段流动儿童入学提供网上报名、线上录取 |
市教委 | |
5 |
普通高中教育阶段流动儿童 |
普通高中教育服务 |
允许符合条件的流动儿童在居住地普通高中就读并在当地参加高考;为在我市就读具有正式学籍的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国家助学金;免除符合条件的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杂费 |
市教委 | |
6 |
中等职业教育阶段流动儿童 |
中等职业教育服务 |
为在我市就读具有正式学籍的符合条件的中等职业教育在校生提供国家助学金;免除符合条件的中等职业教育在校生学费 |
市教委、市人力社保局 | |
病有所医 |
7 |
流动儿童 |
卫生健康服务 |
提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基本医疗服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
市卫生健康委 |
8 |
医疗保障服务 |
做好儿童医疗保障相关工作,提供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服务 |
市医保局 | ||
9 |
流动儿童中诊断明确、在家居住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 |
健康管理服务 |
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提供管理服务,提供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 |
市卫生健康委、市民政局 | |
住有所居 |
10 |
家庭住房困难的流动儿童 |
住房保障服务 |
为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的流动儿童家庭实物配租公共租赁住房或者发放租赁补贴 |
市住房城乡建委 |
弱有所扶 |
11 |
流动儿童中的孤儿、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
基本生活保障服务 |
在认定相关情形时提供“跨省通办”服务,协调流动儿童向户籍地申领基本生活费或生活补贴 |
市民政局 |
12 |
流动儿童中的残疾儿童 |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及残疾人两项补贴 |
为符合条件且经监护人同意的流动儿童办理残疾人两项补贴;为持居住证的流动残疾儿童受理康复救助申请,并提供相关服务。 |
市民政局、市残联 | |
13 |
残疾儿童教育服务 |
对接受我市普惠性学前教育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儿童予以资助,为在我市就读具有正式学籍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按现行资助政策落实教育资助。对残疾学生特殊学习用品、教育训练、交通费等予以补助 |
市教委、市残联 | ||
弱有所扶 |
14 |
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流动儿童 |
最低生活保障服务 |
对符合条件的流动儿童家庭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金后生活仍有困难的儿童采取必要措施给予生活保障 |
市民政局 |
15 |
符合户籍地特困救助供养条件的流动儿童 |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服务 |
协调户籍地提供基本生活条件,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提供疾病治疗服务 |
市民政局 | |
16 |
符合本地临时救助情形的流动儿童 |
临时救助服务 |
发放临时救助金和有关物资,提供临时住所,提供转介服务 |
市民政局 | |
17 |
流动儿童 |
交通出行服务 |
为身高1.3米以下儿童提供免费乘坐公交服务,为流动儿童学生办理乘车优惠卡。 |
市交通运输委 | |
发展保障 |
18 |
流动儿童 |
家庭教育指导服务 |
对流动儿童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供家庭教育服务 |
市高法院、市检察院、市教委、市公安局、市妇联 |
19 |
心理健康服务 |
对有需要的流动儿童提供心理健康筛查,符合条件的纳入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范围 |
市民政局、市教委、市卫生健康委 | ||
20 |
精神文化生活服务 |
在学校、幼儿园和“儿童之家”“童心港湾”“阳光驿站”等场所开展流动儿童参加的文化活动;为流动儿童提供阅读指导、精神陪伴等服务;组织创作、传播有利于流动儿童成长的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丰富其精神文化生活 |
市委网信办、市教委、市民政局、市广电局、团市委、市妇联 | ||
发展保障 |
21 |
流动儿童 |
城市融入服务 |
开展流动儿童城市融入支持活动,为流动儿童父母提供政策咨询、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创业指导等服务 |
市民政局、市教委、市人力社保局、团市委、市妇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