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
做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的通知
渝民发〔2024〕12号
各区县(自治县)民政局、教委、财政局、人力社保局、住房城乡建委、城市管理局、农业农村委、卫生健康委、应急管理局、医保局、广电局、残联,两江新区、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健全分层分类社会救助体系,进一步加大低收入人口救助帮扶力度,切实织密扎牢民生兜底保障安全网,实现救助资源统筹衔接、救助信息聚合共享、救助效率有效提升、救助工作规范实施,更好发挥社会救助在维护经济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和助力共同富裕进程中的兜底性、基础性作用,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单位〈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做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23〕39号)等精神和市委、市政府部署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做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通知如下。
一、健全完善社会救助体系
(一)确定低收入人口范围。低收入人口包括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刚性支出较大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成员,以及其他困难人员。其中,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防止返贫监测对象等低收入人口的认定,按现有认定办法执行;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为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但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且家庭收入、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相关规定的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为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度当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相关规定,且医疗、教育等必需支出占家庭总收入比例超过当地规定比例的家庭。(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教委、市农业农村委、市医保局)
(二)完善主动发现机制。加强“渝悦·救助通”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建设,拓展功能应用;完善低收入人口数据库,主动发现、动态监测需要救助的困难群众;充分发挥“大数据比对+铁脚板摸排”作用,分类处置预警信息。(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教委、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住房城乡建委、市城市管理局、市农业农村委、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管理局、市医保局、市广电局、市残联,以下简称有关部门和单位)
(三)构建分层分类救助体系。进一步健全以基本生活救助、专项社会救助和急难社会救助为主体,社会力量参与为补充的分层分类社会救助体系,按照困难程度、困难类型和急难需求,分层分类落实救助政策,提供救助帮扶措施。对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同时按照现行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机制给予针对性帮扶措施,切实防止规模性返贫。(责任单位:有关部门和单位)
二、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
(四)完善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拓展优化数据录入、数据共享、监测预警、数字监督、转办推送、资金监管、电子档案管理等平台功能,实现统筹城乡、上下联动、部门协同,对低收入人口开展常态化监测预警;深化拓展功能应用,科学设置预警指标,为快速预警、精准救助、综合帮扶提供支撑,为分层分类开展救助帮扶提供信息查询、需求推送等服务支持。发展改革、教育、民政、人力社保、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农业农村(乡村振兴)、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医保、广电、残联等部门和单位原则上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和市级一体化智能化公共数据平台(IRS),及时进行数据信息交换、反馈救助帮扶情况,形成“一户(人)一条救助链”,避免救助遗漏或重复救助。(责任单位:有关部门和单位)
(五)建设低收入人口数据库。通过自主申报、代为申报、入户走访、数据比对、部门数据回流等方式,采集辖区内低收入人口相关数据信息和救助帮扶情况,形成区县低收入人口信息数据库,并动态更新上传汇聚到全市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形成全市低收入人口信息数据库。将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临时救助条件的申请对象及退出不满两年的对象,以及其他困难人员等有潜在困难或风险的低收入人口,纳入低收入人口数据库实施动态监测。提高源头数据采集、核查、录入的准确性,确保信息完整、真实可靠。畅通社会救助申报渠道,优化办理流程,方便困难群众自主申报或代为申报,实现“一次申请、分类审核确认”。(责任单位:市民政局)
(六)加强动态监测。强化“线上大数据”监测预警与“线下铁脚板”摸排核查相结合,采取及时预警、分类管理、限时核查等措施,开展常态化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及时主动发现需救助的困难群众。加强线上比对,强化跨部门数据信息比对共享,将低收入人口数据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登记失业人员、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等数据进行比对分析,动态掌握低收入人口就业状况、家庭支出、困难情形等变化情况。加强线下核查,依托基层力量,组织动员乡镇(街道)干部、村(社区)组织工作人员、村级社会救助协理员、社会工作者等经常性走访困难群众,发现家庭状况发生变化的,及时报告更新低收入人口信息变化情况;推行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委托社会力量开展困难家庭随访、协助申请等工作。对已纳入社会救助范围的低收入人口,重点监测相关社会救助政策是否落实到位、是否存在其他方面的生活困难;对未纳入社会救助范围的低收入人口,重点监测其家庭状况变化情况,发现符合救助条件的,告知相关救助政策,按规定及时启动救助程序。(责任单位:有关部门和单位)
(七)分类处置预警信息。加强动态监测预警数据调查核实处置,发现社会救助政策落实不到位的,要尽快按规定落实或商请相关社会救助管理部门落实相关救助政策;发现低收入人口未纳入社会救助范围但可能符合救助条件的,应当告知其相关救助政策和申办渠道,并根据困难情形和救助需求,将信息分类推送至相关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处理;发现低收入人口可能不再符合救助条件的,及时核查或商请相关社会救助管理部门核查有关情况,符合终止条件的按规定终止救助;对困难情形复杂的,可适时启动区县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通过“一事一议”等方式集体研究处理。(责任单位:有关部门和单位)
三、做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
(八)基本生活救助。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低收入人口,给予相应的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等基本生活救助。对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等特殊困难人员,可单独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可参照“单人户”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符合条件的给予相应的基本生活救助。(责任单位:市民政局)
(九)医疗救助(含疾病应急救助)。对符合资助参保条件的低收入人口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保一档的,按照个人缴费标准一定比例给予资助。对特困人员给予全额资助,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按照90%的比例给予定额资助;对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和其他符合资助条件的低收入人口按照70%的比例给予定额资助;符合资助参保条件的救助对象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保二档的,统一按照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保一档个人缴费标准的100%给予资助。对低保、特困、返贫致贫人口等救助对象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救助比例不低于70%,低保边缘户、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户等对象救助比例不低于60%,刚性支出困难家庭中符合条件的大病患者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因慢性病需要长期服药或患重特大疾病需要长期门诊治疗的费用,按规定给予相应医疗救助。经三重医疗制度综合保障救助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给予倾斜救助。对符合疾病应急救助条件的,由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按规定支付。(责任单位:市医保局、市卫生健康委)
(十)教育救助。全面落实各学段学生教育资助政策,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对象、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对象以及其他经济困难家庭对象中符合资助条件的在园幼儿、在校学生,按规定采取发放国家助学金、生活补助,提供勤工助学岗位、助学贷款以及减免相关费用等方式,给予教育救助。对按学生资助政策规定程序评定后新增的困难学生对象,原则上纳入下一期教育资助范围。将资助资金安全、及时、足额发放给受助学生,提高资助资金发放效率。(责任单位:市教委)
(十一)住房救助。对符合当地城市住房保障条件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通过配租公租房或发放租赁补贴优先给予住房救助;对符合当地农村住房保障条件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通过农村危房改造等方式优先给予住房救助。(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委)
(十二)就业救助。对符合条件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成员,按规定落实贷款贴息、税费减免、培训补贴、社保补贴等政策。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通过产业发展、劳务输出、车间吸纳、以工代赈等方式进行就业帮扶,引导就业救助对象积极就业。(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农业农村委)
(十三)受灾人员救助。对遭遇自然灾害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成员、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按自然灾害救助政策给予相应救助;加强与其他救助政策的有序衔接,推动形成救助合力。(责任单位:市应急管理局)
(十四)急难社会救助。对遭遇突发性、紧迫性、灾难性困难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人员,取消户籍地、居住地申请限制,在急难发生地按规定通过临时救助或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及时给予急难社会救助。情况紧急的,可“小金额先行救助”,事后补充说明情况。发挥区县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作用,及时研究解决生活困难或特殊个案等问题。(责任单位:市民政局)
(十五)服务类社会救助。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对低收入人口中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提供必要的访视、照料等服务,组织开展支持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积极开展社会工作服务,为低收入人口提供心理疏导、资源链接、能力提升、社会融入等服务,推动形成“物质+服务”救助方式。(责任单位:有关部门和单位)
(十六)其他救助帮扶。对符合条件的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其他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人口,按规定给予电费、有线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殡葬基本服务费等减免优惠帮扶。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按规定给予生活垃圾处置费减免。做好困难重度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工作。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补贴等帮扶措施延伸至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成员。(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城市管理局、市广电局、市残联)
(十七)慈善救助帮扶。促进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引导、支持有能力、有意愿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捐赠财产,开展慈善信托、慈善项目和公益创投,创办公益慈善服务机构,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面向低收入人口开展慈善帮扶活动。建立政府救助与慈善帮扶衔接机制,在政策、对象、信息、资源等方面进行救助需求与慈善供给匹配对接,为低收入人口提供多样化救助帮扶。(责任单位:市民政局)
(十八)推进低收入人口常态化帮扶和防止返贫帮扶衔接。统筹防止返贫和低收入人口帮扶政策,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机制与防止返贫监测机制有效衔接,把符合条件的对象全部纳入常态化救助帮扶。深化脱贫兜底保障成果,持续做好无劳动力的防止返贫监测户救助兜底保障。增强制度的包容度和可及性,推动社会救助从“保生存”向“保基本、防风险、促发展”转变。(责任单位:有关部门和单位)
四、加强工作组织实施
(十九)强化组织领导。强化“党建+社会救助”,健全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政牵头、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相关部门(单位)各司其职、主动作为,协同配合、齐抓共管,加强信息共享、加大政策宣传解读,共同做好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和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充分发挥社会救助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等作用,进一步加强部门协同,增强工作合力,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协调推进相关工作,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责任单位:有关部门和单位)
(二十)落实部门责任。民政部门统筹低收入人口认定、动态监测和常态化救助帮扶工作,负责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等相关工作;加强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成员认定衔接,实行一次申请授权、一次调查核对、一次审核确认;对转退出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供养的对象,经本人同意无需重复提交申请资料,可直接转入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或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程序,符合条件的纳入相应范围。发展改革、教育、人力社保、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医保、广电等部门和单位按各自职责,分别负责教育救助、就业救助、住房救助、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等专项救助工作,以及电费减免、生活垃圾处置费减免、有线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减免、殡葬基本服务费减免等其他救助帮扶。农业农村(乡村振兴)部门负责做好健全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机制相关工作。残联组织协同做好残疾人救助帮扶相关工作。财政部门负责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状况、救助需求等因素合理安排相应社会救助资金,保障低收入人口救助帮扶工作持续开展。(责任单位:有关部门和单位)
(二十一)强化能力建设。实施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提升工程,探索实行“一次申请、分类审核认定”等做法,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进一步提高社会救助可及性、便捷性。推进区县社会救助服务联合体建设,将社会救助主动发现事项纳入网格化管理,完善社会救助综合服务窗口,推行社会救助事项“一件事一次办”。强化社会救助工作力量,关爱基层社会救助工作人员,加强业务培训,打造政治过硬、担当作为、业务熟练、爱民为民的社会救助工作队伍。(责任单位:有关部门和单位)
(二十二)加强监督检查。加强社会救助资金使用监管,确保救助资金及时足额发放,不得挤占、挪用、截留或者擅自扩大资金使用范围;杜绝“人情保”“关系保”现象,严查优亲厚友、骗取套取救助资金等行为,确保资金真正用到困难群众身上。申请或已获得社会救助的家庭或人员,应当按规定如实申报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规范社会救助公示公开,畅通社会救助服务热线,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健全落实容错纠错机制,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对在社会救助工作中秉持公心、履职尽责但因客观原因出现失误偏差且能够及时纠正的工作人员,依法依规免于问责,激励基层干部担当作为,切实兜牢基本民生底线。(责任单位:有关部门和单位)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