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民政局
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民政局
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
中共重庆市委精神文明建设办公室
重庆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促进新时代基层老年协会
健康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渝民规〔2026〕2号
各区县(自治县)民政局、党委组织部、老龄办,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有关单位:
现将《促进新时代基层老年协会健康发展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此件公开发布)
促进新时代基层老年协会健康发展实施方案
基层老年协会是由老年人或单位发起、组成,活动范围在乡镇(街道)、村(社区),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服务社会的老年人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老年人的桥梁和纽带,是新时代新征程基层老龄工作的重要力量。为深入贯彻民政部等5部门《关于促进新时代基层老年协会健康发展的意见》(民发〔2025〕5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服务老年人为宗旨,坚持培育扶持与规范管理并重、统筹协调与因地制宜结合,着力加强新时代基层老年协会组织建设、制度建设、队伍建设、阵地建设和网络建设,促进其健康发展,为推进超大城市现代化治理和乡村全面振兴贡献“银发力量”。
(二)发展目标。持续提升基层老年协会覆盖率、规范化建设水平与综合效能,打造一批组织健全、制度完善、队伍过硬、设施完备、活动经常、作用明显、充满活力、老年人信赖的新时代基层老年协会。力争到2026年末,全市村(社区)老年协会覆盖率提升到70%以上,“十五五”末实现全覆盖。
二、主要任务
(一)规范组织建设,夯实发展基础。
1.各区县(自治县)有关部门要按照立足实际、便于管理、服务老年人的原则,积极支持、鼓励发展基层老年协会,并纳入超大城市现代化治理的重要内容。乡镇(街道)党(工)委和村(社区)党组织要加强对基层老年协会的领导,将其作为联系老年群众的重要平台,结合实际探索协会换届与村(社区)“两委”换届同步进行。基层老年协会要在乡镇(街道)党(工)委和村(社区)党组织指导下加强自身党的建设工作,推进党的工作有效覆盖。
2.各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要加强基层老年协会登记辅导,优化登记服务,符合登记条件的乡镇级老年协会由区县民政部门作为行业主管部门进行登记,村(社区)级老年协会纳入公益慈善类或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进行登记,做到能登尽登。对未达到登记条件的基层老年协会,要制定并规范章程,加强民主管理和自我监督,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行管理。
3.坚持统筹协调与因地制宜相结合,建设不同模式的基层老年协会,可在村(社区)设立老年协会,按照社区社会组织进行管理,协助配合村(居)民委员会下属的“老年人和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开展工作,参与辖区内各项老年人工作和相关活动;也可把村(社区)级老年协会作为乡镇级老年协会的分支机构,具备条件的乡镇级老年协会登记后,发挥服务管理作用,提供资源支持、承接项目、人员培训、项目指导、财务代管等服务。鼓励基层老年协会与辖区内老年体育协会、老年学校(教学点)、关心下一代协会等相关组织自愿组合,成立联合组织,实行合署办公、人员交叉任职。
4.为符合条件的基层老年协会配备“渝快政”数字身份,对接三级治理中心及基层智治平台,通过数字化工具强化内部管理、优化服务供给、提升参与基层治理的精准性和响应效率,夯实老龄工作基层数字基础。
(二)健全工作制度,提升规范水平。
5.推动基层老年协会规范化建设,通过建章立制,不断增强用制度管人管事的意识。基层老年协会需按照《重庆市社区组织管理工作指南》(渝社组办〔2023〕14号)等相关规定制定符合实际的协会章程,明确组织原则、组织架构、会员(成员)权利义务等内容,按照章程规定开展活动。
6.基层老年协会应有规范的名称,按照《重庆市社区组织管理工作指南》(渝社组办〔2023〕14号)等相关规定,名称由“行政区划名称+村(社区)名称+老年协会”组成,有相应的组织机构,有与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工作人员和活动场所。
7.基层老年协会要完善日常工作制度,包括会员(成员)管理、议事规则、活动管理、财务管理、会费管理、志愿服务管理等制度,规范内部治理结构。健全基层老年协会民主监督制度,实行信息公开,保证会员(成员)及老年人对协会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三)明确协会职责,着力发挥作用。
8.积极做好老年人思想政治工作,宣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组织老年人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引导老年人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发挥正能量、作出新贡献。
9.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将其作为民意沟通与权益维护的重要渠道,密切联系老年群众,宣传涉老优待政策,收集掌握辖区内老年人状况信息,认真听取和及时反映老年人合理诉求,依法代表和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加强与其他涉老社会组织的协作配合,构建畅通高效的民意反映机制。
10.深入开展新时代“银龄行动”,建立健全老年志愿服务机制,组织老年人积极发挥作用,在基层治理、乡村振兴、科学普及、文化传承、环境保护、促进银发消费、关心教育下一代、无障碍环境建设、食品安全宣传等方面贡献力量。协助做好老年志愿者的管理服务工作。
11.着力拓展为老服务与互助养老功能,创新“以老助老”互助养老模式,积极组织低龄健康老年人与高龄、失能、独居、经济困难及“老年父母+残疾子女”家庭、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进行探访、帮扶,鼓励基层老年协会协助做实日常探访、定期巡访,加强精神慰藉、生活关爱和紧急援助服务。加强与城市社区养老服务站、农村养老互助点等专业机构协作,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自行或合作开展社区慈善项目,协助开展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和农村互助养老服务。
12.倡导积极老龄观、健康老龄化理念,引导老年人自尊、自爱、自立、自强,形成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组织开展有益于老年人身心健康的教育、文化、体育等方面活动,不断丰富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
(四)加强队伍建设,提升专业水平。
13.着力发现和培养思想素质好、工作能力强、服务热情高、奉献精神好的协会负责人和骨干,吸收“五老”和退休人员积极参与,鼓励村(社区)“两委”负责人以及其他符合条件的党员担任基层老年协会负责人。基层老年协会领导班子按章程规定民主选举产生,并按期换届。
14.各区县(自治县)有关部门要制定培训计划,根据基层老龄工作的需要,加强对基层老年协会负责人的教育培训。实施“基层老年协会骨干培训计划”,定期开展政治理论、法律法规、业务知识、管理能力、为老服务能力和数字素养培训。
15.各区县(自治县)有关部门要通过政府购买或开发设立公益性岗位,安排专职或兼职人员为基层老年协会提供业务指导。引导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专业型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组织为基层老年协会开展活动提供支持,通过“社工带义工”“专业带业余”,快速提高协会在项目设计、组织活动、资源链接等方面专业化服务水平,并会同协会共同开展为老服务。
(五)加大扶持力度,强化资源保障。
16.各区县(自治县)民政(老龄)部门要积极协调财政部门加大财政专项资金和彩票公益金对基层老年协会的支持力度,支持村集体收益用于基层老年协会发展,支持具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资质的协会承接相关项目或公益创投项目,积极引导公益慈善组织对协会发展给予支持,因地制宜建立多元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
17.乡镇(街道)和村(社区)要积极支持基层老年协会依法通过社会捐赠、村(社区)集体经济提取公积公益金、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承担村级公共事务、争取有关部门或组织资助等方式获得相对稳定收入。鼓励基层老年协会依托村集体经济资源和资金,创办自己的互助养老基地或自有经济实体,积极为协会创收提供条件。
(六)整合各类设施,保障活动场所。
18.根据实际合力整合各类设施资源,依托乡镇(街道)、村(社区)党群服务中心、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所、站)、乡镇(街道)及村(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城乡社区服务站、街镇养老服务中心、村(社区)养老服务站点、老年活动中心、老年大学(学校)等公共服务设施,以及确权的村集体闲置资产,为基层老年协会开展活动提供场所。
19.规范化基层老年协会需配备必要的文化娱乐、健身器材和书刊报纸,做到设施齐全、功能完善、管理规范、卫生整洁。鼓励涉老服务和活动设施由协会参与管理。
三、组织领导
(一)坚持党建引领。各区县(自治县)有关部门要把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贯穿于基层老年协会建设的全过程。乡镇(街道)党(工)委和村(社区)党组织要切实加强对基层老年协会的政治引领、工作指导和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实现党的工作有效覆盖,确保其健康发展方向。
(二)强化组织保障。各区县(自治县)民政(老龄)部门要努力协调老龄委成员单位和相关部门支持基层老年协会建设,不断健全和完善协会管理体系和运行机制。要加强分类指导,制定合理规划,把基层老年协会建设与基层党组织建设、和谐社区建设、新农村建设相结合,与老年友好社区建设相结合。积极探索建立基层老年协会激励机制,制定评估标准和激励办法。
(三)营造良好氛围。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广泛宣传加强基层老年协会建设的重要意义,争取党政领导和社会各界的支持,激发老年人参与的积极性。开展“最美夕阳红”系列文明实践活动,及时培养、发现先进典型,有计划地培育扶持一批基层老年协会及公益服务品牌项目。充分发挥典型的示范、引导、辐射作用,加强舆论引导,做好宣传推广,推动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基层老年协会健康发展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