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民政局等7部门

关于印发完善病残孤弃儿童收养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渝民〔202554

各区县(自治县)民政局、教委、公安(分)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委、医保局、残联,两江新区、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完善病残孤弃儿童收养制度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民政局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重庆市公安局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
重庆市残疾人联合会
2025512

(此件公开发布)

完善病残孤弃儿童收养制度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健全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制度”精神和市委六届六次全会精神,进一步完善病残孤弃儿童(以下简称病残孤儿)保障制度和关爱服务体系,推动更多孤儿通过收养回归家庭,助力病残孤儿健康成长。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现就完善病残孤儿收养制度改革制定如下方案。

一、主要目标

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视察重庆重要讲话重要指示和关于儿童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遵循最有利于儿童原则,探索建立儿童发展权益有保障的病残孤儿收养制度,彻底打通孤儿因病因残送不出的痛点和收养家庭压力大、顾虑多、不愿养的堵点,形成政府持续兜底帮扶,社会大力支持、广泛接受的病残孤儿回归家庭的良好局面。2025年,儿童福利机构和社会散居病残孤儿排查建档率达100%,被收养病残孤儿保障政策宣讲率、基本保障覆盖率、收养家庭回访率均达到95%以上,实现病残孤儿收养保障政策更加完善、关爱服务供给更加多元,社会收养病残孤儿意愿不断提升,回归家庭服务机制更加健全,儿童发展性需求得到进一步满足。

本方案病残孤儿是指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病残孤儿回归家庭工作的通知》(渝民〔2024132号)规定,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且身患残疾或重病等特殊情形的儿童,包括社会散居病残孤儿和儿童福利机构内抚养的病残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病残儿童。

二、改革重点任务

(一)优化病残孤儿成长监测机制

1.实施病残孤儿监测摸排。深度掌握病残孤儿基本情况,儿童福利机构在集中供养的孤儿中全覆盖摸排病残孤儿,收集病残孤儿疾病类别,残疾类型、等级,康复治疗及预后等信息。各区县组织儿童督导员、儿童主任在社会散居孤儿中全覆盖摸排病残孤儿,在收集集中供养病残孤儿信息的同时,掌握病残孤儿基本保障、监护和心理健康状况。建立病残孤儿信息台账,建立即时更新、动态调整制度和出入库管理制度,及时将新摸排的病残孤儿纳入台账管理,及时核减被收养病残孤儿,病残孤儿纳入台账管理率达到100%(牵头单位:市民政局,责任单位:各区县民政部门)

2.开展送养情形专项识别。对送养病残孤儿疾病类别、残疾情形进行明确,建立符合送养条件的病残情形参照表。对送养人监护养育能力和送养意愿进行评估,建立送养条件识别机制。征求病残孤儿本人意愿,对病残孤儿身体状况、日常体检报告和生长发育等情形进行研判,并适时开展社工活动等,组织收养家庭与儿童适量互动,开展收养适宜度识别,识别率达到100%。综合病种类型、残疾等级,送养人评估情况,儿童意愿及收养适宜度识别情况等,专项识别出适合送养的病残孤儿。(牵头单位:市民政局,责任单位:各区县民政部门)

3.完善病残孤儿成长档案。遵循“一人一档”原则,对照《重庆市困境儿童保障业务档案管理实施细则》完善病残孤儿成长档案,100%建立病残孤儿成长档案。儿童福利机构按照病残孤儿进入机构、正在机构、离开机构3个阶段,全闭环完善成长档案。进入机构前重点完善身份、原因、来源等档案材料,避免收养法律纠纷和伦理障碍;机构养育期间重点完善身体、生活、教育、康复治疗等档案材料;离开机构重点完善移送、跟踪、保障等档案材料。区县民政部门同步建立散居病残孤儿成长档案,重点掌握其致残、致孤原因、亲缘关系及摸排的儿童基本信息等情况。同步核实档案材料真实性、完整性、逻辑性,确保病残孤儿身份清楚,档案材料完整规范。(牵头单位:市民政局,责任单位:各区县民政部门)

(二)拓展病残孤儿基本福利保障制度

4.延伸基本生活保障。依法收养的病残孤儿参照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自愿向其户籍所在地的区县民政部门申请,可继续享受基本生活保障政策,覆盖率达95%以上。被收养病残孤儿成年后就读于全日制中学、中等职业学校以及普通高等院校的高中、中职、大专、本科的,继续发放基本生活费至完成学业。被收养的病残孤儿符合条件的,可申请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特困供养、临时救助、参照单人户情形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等相关待遇。(牵头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教委、市残联、各区县民政部门)

5.拓宽基本医疗保障。卫生健康、医保等部门按规定落实被收养病残孤儿在医疗卫生机构就诊服务、医疗保障等政策。完善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医疗保障制度,被收养的病残孤儿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继续按照孤儿参保政策执行,覆盖率动态达100%;医疗康复纳入“孤儿医疗康复明天计划”按规定标准予以资助;按规定纳入“惠民济困保”项目。(牵头单位:市医保局、市民政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各区县民政部门)

6.深化教育资助保障。符合条件的被收养病残孤儿纳入教育资助政策体系,与当地孩子入园入学方式一致。被收养病残孤儿年满18周岁后,仍在中等职业学校或高等职业学校、普通全日制专科学校、普通全日制本科学校等高等院校就读中专、大专、本科和硕士或博士的,可继续享受“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政策。(牵头单位:市教委、市民政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区县民政部门)

7.扩充康复救助服务。被收养病残孤儿需要定期康复的,按照“就近就便”原则,收养家庭可以自愿选择市内有条件的儿童福利机构提供延伸康复服务,符合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条件的,由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定点服务机构提供康复救助服务。儿童福利机构和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定点服务机构免费为收养家庭提供康复技能培训。在定点医疗机构的康复、辅助器具等费用纳入“明天计划”项目资助。(牵头单位:市民政局,责任单位:市残联、各区县民政部门)

(三)完善病残孤儿收养服务跟踪体系

8.探索会商机制。推动民政、教育、公安、财政、卫健、医保、残联等部门协同履职,加强工作衔接和信息共享,及时研究解决收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鼓励有条件的区县探索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固定机制,破解收养工作中的疑点、难点、堵点,加强收送养情形研判和合法性审查,切实维护病残孤儿合法权益。(牵头单位:市民政局,责任单位:市教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医保局、市残联、各区县民政部门)

9.优化回访制度。区县民政部门、儿童福利机构对收养的病残孤儿定期开展回访,回访率保持在95%以上,深入了解被收养病残孤儿融入家庭情况、生活成长情况和治疗康复情况,解决孤儿及收养家庭的困难问题,根据需要提供必要的专业支持和心理辅导。在回访中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和家庭监护督导,督促收养人高质量履行养育责任。(牵头单位:市民政局,责任单位:市残联、各区县民政部门)

10.强化日常关爱。病残孤儿送养人与收养人可以采取双方认可的方式,保持经常性联系,沟通被收养病残孤儿养育、医疗、康复、教育等情况。将被收养病残孤儿纳入重点关爱服务对象,组织儿童督导员、儿童主任进行定期探访,关注被收养病残孤儿养育、医疗、康复、教育等情况。引导儿童领域社会组织、专业社工、志愿者等力量对有需求的被收养病残孤儿及其家庭开展个性化关爱服务和养育支持,促进被收养病残孤儿融入家庭,融入社会。(牵头单位:市民政局,责任单位:市教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医保局、市残联、各区县民政部门)

(四)优化收养登记管理模式

11.推动智慧化服务。依托“渝快办”、重庆民政微信公众号等平台,整合民政等部门数据资源,推进儿童收养登记线上申请、预审等便民服务功能开发。推动收养登记服务智能化,收养工作档案信息化和病残孤儿档案信息化建设,提升收养登记服务数字化水平。(牵头单位:市民政局,责任单位:各区县民政部门)

12.推动标准化服务。细化完善评估要素,围绕收养申请人收养动机、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道德品行、健康状况、经济条件、婚姻家庭关系等制定详细专门评估标准,出台《收养评估工作规范》地方标准。推动建设标准化收养登记服务窗口,设置庄严、整洁的专门办公场所。鼓励有条件的区县单独设置咨询室和登记办理区域,加强申请人和儿童个人隐私保护。(牵头单位:市民政局,责任单位:各区县民政部门)

13.推动一站式服务。制定被收养病残孤儿生活、教育、医疗、户籍等保障政策申请条件、办理流程、办结时限等服务规程,出台促进病残孤儿回归家庭配套政策制度。梳理收养登记服务要件、程序,规范有关档案材料模板,出台收养登记服务规范,提升群众满意度。(牵头单位:市民政局,责任单位:市教委、市公安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医保局、市残联、各区县民政部门)

三、保障措施

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市民政局牵头,市教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医保局、市残联等单位配合的完善病残孤儿收养制度工作专班,下设办公室在市民政局儿童福利处。专班负责统筹组织、联合推进改革事项,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强化工作督导,建立健全部门信息共享机制和工作督导机制,民政部门定期调度本系统病残孤儿收养工作推进情况,视情况现场督导和通报进度,将完善病残孤儿收养制度推进情况纳入2025年度重点目标任务考核。加强宣传推广,利用“六一”儿童节、民政政策宣传月等时间节点,通过召开新闻通气会、主流媒体宣传、集中宣讲等方式开展政策解读,扩大社会知晓面;利用慈善捐赠、爱心探访、志愿服务等有利时机,促进病残孤儿与爱心人士接触,加大病残孤儿收养政策宣传力度,为推动病残孤儿回归家庭创造良好氛围。

附件:1.主要核心指标表

            2.预期改革创新成果清单

            3.拟出台政策清单

附件1

主要核心指标表

序号

指标名称

改革举措或目标值

1

摸排建档

病残孤儿摸排率100%、建档率100%

2

保障覆盖

被收养病残孤儿生活、教育、医疗基本保障覆盖率95%以上。

3

跟踪回访

被收养病残孤儿回访率95%以上。

附件2

预期改革创新成果清单

序号

预期创新成果

主要内容

1

优化病残孤儿成长监测机制

全覆盖摸排机构集中供养和社会散居病残孤儿,实行台账式管理,建立送养条件识别机制,开展收养适宜度识别,全闭环“一人一档”建立病残孤儿成长档案。

2

拓展病残孤儿基本福利保障制度

根据被收养病残孤儿实际需求,针对性提供基本生活、基本医疗、教育资助、康复救助等帮扶。

3

完善病残孤儿收养服务跟踪体系

探索会商机制,推动民政、教育、公安、财政、卫健、医保、残联等部门协同履职,建立定期回访机制,为有需要的家庭链接社会力量,提供关爱服务。

4

优化收养登记管理模式

推动收养登记管理智慧化、标准化建设,实现收养工作档案和病残孤儿档案信息化;梳理收养登记服务要件、程序,规范档案材料模板,实现收养登记和政策保障一站式办结。

附件3

拟出台政策清单

序号

拟出台文件

责任单位

完成时限

1

《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病残孤儿回归家庭工作的通知》

市民政局、市教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医保局、市残联

2025.06

2

《收养评估工作规范》

市民政局

2025.12

3

《重庆市被收养病残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审批规程》

市民政局

2025.06

4

《收养登记服务规程》

市民政局

2025.12

                       

重庆市民政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