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民政局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关于印发《重庆市“养老协管员”公益性岗位开发实施方案》的通知

渝民规〔202615

各区县(自治县)民政局、人力社保局、农业农村委,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公共服务局、万盛经开区民政局:

现将《重庆市“养老协管员”公益性岗位开发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民政局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6812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养老协管员”公益性岗位开发实施方案

为积极应对我市人口老龄化挑战,补齐基层养老服务工作人力资源短板,紧扣市委、市政府领导关于养老服务的指示批示要求,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养老服务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共重庆市委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深化养老服务改革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委发〔202512号)和《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渝人社发〔2019167号)等文件精神,经研究,市民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农业农村委决定联合开发一批“养老协管员”公益性岗位,特制定本方案。

一、合理开发岗位

按照“先农村后城市、试点先行、逐步推广”的方式,以及“按需设岗、人岗相适、总量控制”的原则,结合本地区老年人规模、特殊困难老年人数量、养老服务需求、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等实际,合理确定“养老协管员”公益性岗位数量。首批在渝东南、渝东北地区先行试点,按照“一村一岗”原则开发4533个岗位(具体分配见附件)。后续根据试点情况和实际需求,逐步在全市推广,有条件的区县可自行开发公益性岗位。

二、明确招聘对象

为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就业、优化城乡养老服务,按照就近就便原则,招聘对象为:

(一)男五十周岁、女四十周岁以上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二)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登记失业人员;

(三)零就业家庭的登记失业人员;

(四)离校两年内的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

(五)登记失业的复员退伍军人;

(六)登记失业的残疾人;

(七)就业困难的防止返贫致贫对象和继续帮扶的脱贫人口;

(八)登记失业的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退捕渔民;

(九)基层老年协会人员;

(十)具备服务能力的退休老党员、老干部、老医生、老教师、老专家等人员;

(十一)返乡创业人员。

三、明确岗位职责

“养老协管员”为现有基层工作力量的补充与辅助,重点协助网格员、社区工作者开展老年人信息采集、生活普查、政策宣传、互助管理、探访关爱、代买代办、需求对接等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一)信息收集建档。全面收集辖区老年人信息,掌握其家庭、健康、居住环境等信息,并建立台账。协助村(社区)建立完善特殊困难老年人专属档案,纳入常态化管理,动态更新。

(二)管理互助站点。负责协助村(社区)养老互助站点的日常运营管理,发挥其日间托养、生活照料、休闲娱乐、精神慰藉、紧急救援等基本养老服务作用,做到有人管、有人干、有实效。

(三)做好探视走访。与特殊困难老年人保持联系,按规定做好探视探访服务,及时了解其生活与安全状况。在重要节点或特殊时期,适度增加走访频次,关注老年人生活与健康需求,协助排查居住环境潜在安全隐患。

(四)协助需求对接。协助对接养老、医疗、教育等社会资源的服务力量为其提供服务,主动关注特殊困难老年人照护、康复等方面需求。

(五)政策协助申办。协助帮助老年人申领相关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待遇,配合宣传解释养老服务相关政策。

(六)规范记录反馈。及时记录服务情况,做好信息汇总上报工作,对需持续关注或协调处理的个案,及时予以反馈。

(七)其他工作事项。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临时性、应急性养老服务任务。

四、界定服务对象

服务对象涵盖辖区所有老年人,以独居、空巢、留守、失能、重残、重疾、高龄、特困及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为重点。

五、优化开发程序

建立“市级统筹、部门协同、区县实施、乡镇(街道)落实、村(社区)使用”的开发管理机制。由区县民政部门会同人力社保、农业农村等部门联合统筹开发计划,按开发程序实施。

六、严格招聘流程

区县民政部门联合人力社保、农业农村等部门,根据岗位开发计划,统筹招聘方案、岗位名称、数量、职责、任职要求。用人单位在辖区内公开发布招聘公告,按照“个人申请、民主评议、审核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乡镇(街道)审批、区县相关部门备案”的程序组织实施。审核通过后,由用人单位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

七、统一补贴标准

补贴按我市非全日制公益性岗位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计算,根据实际工作时长核发,每月工作时长控制在35小时左右。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聘用时间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时年龄为准)。符合续聘条件的,按照《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渝人社发〔2019167号)执行。

八、加强岗位管理

聘用人员确定后,由区县民政部门会同人力社保、农业农村等部门统筹岗前培训方案、管理办法,指导乡镇(街道)组织开展岗前培训,要求用人单位明确工作标准与要求,并在培训合格后及时安排上岗。用人单位要建立健全考核机制,每年开展一次年度考核。考核前应公示上岗人员姓名、岗位、上岗时间、工作地点、补贴标准等信息,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及时核实处理。考核结果报民政、人力社保、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备案。

九、明确退出机制

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及双方协议约定,对不再符合安置条件或不适宜继续从业的上岗人员办理退出。安置期满的,协议自然终止。提前解除的,由用人单位自行组织认定并办理退出手续,结果报区县民政部门备案。发生争议的,按劳动争议或民事诉讼有关规定处理。

十、落实相关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压实工作责任。各区县要成立由民政部门主要负责人任组长,人力社保、农业农村分管负责人和乡镇(街道)负责人为成员的“养老协管员”公益性岗位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政策制定、岗位开发、部门协调、资金监管等工作,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工作推进会,通报岗位运行情况。乡镇(街道)作为用人单位,具体负责人员选聘、日常管理、考勤考核、补贴申报、服务对接等工作;村(社区)要协助做好需求摸排、人员推荐、监督反馈等工作。

(二)强化资金保障,加强资金监管。补贴资金在市民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农业农村委年度预算资金中统筹安排。要严格执行专款专用规定,确保资金全部用于支付岗位人员服务补贴,严禁截留、挤占、挪用,畅通举报投诉渠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用人单位应为“养老协管员”公益性岗位人员购买意外伤害商业保险。市(区县)民政、人力社保、农业农村会同财政部门,定期核查资金拨付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合规性。

(三)注重宣传引导,营造良好氛围。要充分利用村广播、村务公开栏、微信公众号、宣传单页等载体,宣传“养老协管员”公益性岗位的政策意义、选聘条件、服务内容,提高群众知晓率和参与积极性。深度挖掘岗位人员中的先进典型,通过媒体报道、事迹宣讲等方式,宣传优秀岗位人员先进事迹,展现岗位价值,增强岗位人员荣誉感、责任感。及时总结推广在岗位管理、服务开展等方面的好经验、好做法,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推动“养老协管员”公益性岗位工作提质增效。

附件:“养老协管员”公益性岗位名额分配计划

附件

“养老协管员”公益性岗位名额分配计划

序号

区县

行政村数量(个)

市民政局

市人力

社保局

市农业

农村委

小计

备注

1

万州区

409

136

137

136

409

2

开州区

423

141

141

141

423

3

梁平区

265

88

88

89

265

4

城口县

173

58

57

58

173

5

丰都县

260

87

87

86

260

6

垫江县

222

74

74

74

222

7

忠县

277

92

92

93

277

8

云阳县

375

125

125

125

375

9

奉节县

314

105

105

104

314

10

巫山县

301

100

100

101

301

11

巫溪县

286

96

95

95

286

12

黔江区

138

46

46

46

138

13

武隆区

184

61

62

61

184

14

石柱县

198

66

66

66

198

15

秀山县

202

67

67

68

202

16

酉阳县

269

90

90

89

269

17

彭水县

237

79

79

79

237

共计

4533

1511

1511

1511

4533

重庆市民政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