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自治县)民政局、财政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万盛经开区民政局、财务局:
为促进养老服务业健康有序发展,进一步规范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和社会办养老机构等政府奖励补助资金管理,切实发挥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重庆市养老服务市级财政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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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民政局 重庆市财政局
2018年12月18日
重庆市养老服务市级财政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养老服务市级财政资金的管理使用,促进全市养老服务业繁荣有序发展,依据《重庆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6〕47号)《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一批重点民生实事的通知》(渝委办发〔2017〕56号)《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7〕162号)《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社区养老服务“千百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8〕99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养老服务市级财政资金是指政府用于促进养老服务事业和产业发展的奖励、扶持和补助资金,主要用于: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建设、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和社会办养老机构建设补贴资金等方面。
第三条 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补助资金主要用于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的新建、改建扩建、维修改造和设施设备配置等;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奖补资金主要用于各区县社区养老服务站和市级示范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建设、装修装饰、维修改造、设施设备购置等奖励补助;社会办养老机构建设补贴资金主要用于社会办养老机构的建设奖励补助。
第四条 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补助资金申报流程。
(一)每年3月底前,各区县民政部门应根据本区县实际,会同当地财政部门报送供养服务机构补助资金申请报告等相关申报材料。
(二)市民政局根据各区县申报资金进行初审,并会同市财政局复审后,下达补助资金。
第五条 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补助资金申报要件。
(一)新建、改建和扩建类。1.补助资金申请报告。主要包括:上年度补助资金的拨付、使用、管理和绩效情况;当年工作安排和推进措施;当年拟重点推进的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建设基本情况、绩效目标、资金需求等。2.规划审批文件。3.用地审批文件。4.发展改革委批复文件。5.配套资金承诺函。
(二)维修改造类。1.补助资金申请报告。主要包括:上年度补助资金的拨付、使用、管理和绩效情况;当年工作安排和推进措施;当年拟重点推进的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基本情况、绩效目标、资金需求等。2.改造方案(附改造外观、内部图片3张)。3.涉及基础建设的改造项目,需提供发展改革委立项批复文件。
(三)设备配置类。1.补助资金申请报告。主要包括:上年度补助资金的拨付、使用、管理和绩效情况;当年工作安排和推进措施;当年拟重点推进的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基本情况、绩效目标、资金需求等。2.设备购置清单。
第六条 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补助资金补助原则。
(一)综合评估。根据当地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数量、供养对象数量、工作实绩成效、财力状况和投入、当年拟重点推进的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建设需求等因素进行补助资金安排。每年资金补助选择的因素和权重,可根据年度工作重点适当调整。
(二)重点优先。优先支持前期准备工作充分、实施条件具备的项目;优先支持失能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及区域性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项目;重点支持贫困区县、深度贫困乡镇和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确定的项目。
(三)关注绩效。对管理规范、资金绩效较好,特别是获得评优表彰的区县,在资金分配时予以倾斜。
(四)特例暂缓。未纳入区县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建设总体规划、已获得中央预算内投资或市级补助资金的,原则上暂缓支持。
第七条 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奖补资金的补助对象为社区养老服务站和市级示范社区养老服务中心。
第八条 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奖补资金的补助标准。
(一)社区养老服务站按照每个20万元的标准予以补助。
(二)市级示范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原则上按照平均每个200万元的标准予以奖励补助,根据建设规模大小分为A、B、C三类,其中C类规模〔建筑面积在750㎡(含)~1200㎡〕予以每个150万元建设补助,B类规模〔建筑面积在1200㎡(含)~1800㎡〕予以每个200万元建设补助,A类规模〔建筑面积在1800㎡(含)以上〕予以每个200+X(X=当年剩余资金÷A类规模数量)万元建设补助。具体奖补资金将根据市级示范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建设情况及当年资金预算安排进行相应调整。
第九条 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奖补资金的补助流程。
(一)社区养老服务站建设奖补资金采取财政资金预下达方式,在每年9月底前,由市级财政补助到各区县,社区养老服务站建设完成后,在每年12月底前,由各区县报送验收材料到市民政部门备案。
(二)市级示范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由各区县根据“千百工程”建设目标任务审核确定当年项目,并将相关材料报市级民政部门备案,市级民政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按照市级示范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的建设标准予以验收。对符合条件的市级示范社区养老服务中心,按照建设规模核定建设奖励补助资金,并由市级财政部门于每年12月底前将各个市级示范项目的奖补资金下达到各区县。
第十条 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奖补资金申报要件。
(一)社区养老服务站由各区县报送备案材料;
(二)市级示范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由各区县填报项目表、项目建设可行性报告和市级示范项目建设质量验收报告或证明等材料。
第十一条 社会办养老机构建设补贴资金的补贴对象为:凡在重庆市行政区域内,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投资兴办,依法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或依法备案登记),且未享受过市级养老机构建设补贴或市级财政资金支持的养老机构。
第十二条 社会办养老机构建设补贴资金的补贴标准。
(一)利用自有产权建设养老机构新增床位50张以上的,对其新增床位给予每张10000元的建设补贴;
(二)利用租赁产权(房屋租期5年及以上)建设养老机构新增床位20张以上的,对其新增床位给予每张5000元的建设补贴。
第十三条 社会办养老机构建设补贴资金申报条件。
(一)依法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书(或备案)。
(二)未享受过市级养老机构建设补贴或养老机构建设市级财政专项支持资金。
(三)利用自有产权建设养老机构需新增床位50张(含)以上的,利用租赁产权(房屋租期5年及以上)建设养老机构需新增床位20张(含)以上。
(四)养老机构入住率达到50%(含)以上或依法运营2年以上的养老机构。
(五)养老机构享受建设补贴后,运营年限不得少于5年。
(六)申报资料。
1.《重庆市社会办养老机构建设补贴申请表》;
2.申请单位法人代表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书(正本、副本,或备案号)原件及复印件;
4.老年人入住花名册、协议(合同)、评估报告(表)和缴费清单的原件及复印件;
5.承诺书(样本见附件1)原件。
第十四条 社会办养老机构建设补贴资金申报补助流程。
(一)申请。由社会办养老机构向所在区县民政局提出书面申请,填报《重庆市社会办养老机构建设补贴申请审批表》(见附件2),并提交申报材料。
(二)调查。区县民政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会同区县财政局组成调查组对养老机构设施建设和运营情况进行实地调查,填写调查表(见附件3)。
(三)评审。区县民政局和财政局及有关部门应组成评审委员会,对申请建设补贴的社会办养老机构建设项目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形成评审会议纪要。
(四)公示。各区县对评审合格的项目予以公示,接受群众监督。经公示无异议,或有反映但经调查确实符合申报条件的,由区县民政局、财政局分别于每年10月底前报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并分项目附送调查评审材料(评审会议纪要、调查表、项目申请审批表及申报要件)。
(五)审查。市民政局、市财政局收到区县报送的申报材料后,及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六)补助。对公示无异议的或有反映但经调查确实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由市级财政将补助资金下达到有关区县并按规定发放。享受补助的养老机构应与当地区县民政局签订《支持社会办养老机构建设协议书》(见附件4)。
第十五条 各区县负责本区域养老服务市级财政资金使用项目的申报、审核、资金使用及运营监管等情况。各区县应当建立养老服务市级财政资金监督管理机制,加强奖励补助资金规范管理,切实提高资金绩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和截留补助资金。
第十六条 各区县民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对享受补贴的特困供养机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和社会办养老机构的运营情况进行检查,加强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在申请补助时提交《重庆养老服务市级财政资金绩效评价表》(见附件5),年终将相关检查和绩效评价情况分别报市民政部门、市财政部门。市民政、财政部门根据区县上报情况适时开展再评价,并将检查和绩效评价结果与市级财政资金分配相挂钩。
第十七条 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其限期整改;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取消补助,由各区县收回补助资金并取消补助资金申报资格;对违规违法使用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提供虚假资料,骗取补助资金的;
(二)补助资金未专款专用,挪作他用的;
(三)运营过程中改变养老服务设施或养老机构性质或设施用途的;
(四)其他违规违法使用的。
第十八条 各区县应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审计、核查等工作。市级将对各地养老服务市级财政资金使用管理等情况纳入相关目标考核,不定期进行抽查。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市财政局和市民政局负责解释。《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调整社会办养老机构建设补贴〉的通知》(渝民发﹝2014﹞103号)同时废止。
附件:1. 承诺书
2. 重庆市社会办养老机构建设补贴申请审批表
3. 重庆市社会办养老机构建设补贴项目调查表
4. 支持社会办养老机构建设协议书(样本)
5. 重庆养老服务市级财政资金绩效评价表
附件1
承诺书
本机构(单位)保证 (填养老机构名称)未享受过市级建设补贴或养老机构建设市级财政专项支持资金,且提交养老机构申报资料内容真实,如有虚假,愿承担由此造成的法律后果。
申请人: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2
重庆市社会办养老机构建设补贴申请审批表
申请时间:年 月 日 申请单位盖章:
申请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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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举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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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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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登记名称 |
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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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投资(万元) |
其中: | |||||
申请财政补助(万元) |
自筹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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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产权 |
登记机关 |
性质 |
□自有 □租赁 | |||
编号 |
租赁期限 |
从年月日 到年月日 | ||||
消防验收或备案机关 |
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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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评价或备案机关 |
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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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书(或备案) |
证书编号 |
许可(备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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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床位 |
有效期限 |
从年月日 到年月日 | ||||
运营情况 |
入住老年人数量 |
入住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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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自治县)评审委员会意见 |
评审委员会主任签字(区县民政局、区县财政局分别代章): 年月日 |
附件3
重庆市社会办养老机构建设补贴项目调查表
调查时间: 年 月 日
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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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举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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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登记名称 |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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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面积 |
设置床位 |
入住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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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投资 (万元) |
其中: | |||||
申请财政补助 (万元) |
自筹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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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情况 |
□自有产权 □租赁产权 |
产权登记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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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运营情况 |
(含是否营运、服务人员数量、服务质量及效果等) | |||||
调查意见 |
调查人签字: 年月日 | |||||
附图片(室外、室内、寝具、设施设备各两张) |
附件4
支持社会办养老机构建设协议书(样本)
甲方: 区(县)民政局
乙方: (养老机构)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7〕162号)和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养老服务市级财政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符合相关条件的社会办养老机构,享受建设补贴。为规范使用政府补贴资金,确保补贴资金用于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设备购置及环境改造,促进我市养老服务事业发展,项目实施区(县)民政局与项目单位签订协议书,共同遵守。经甲、乙双方协商,订立协议如下:
一、项目概况
(一)项目名称: ;
(二)项目地址: ;
(三)项目许可(备案)机关: ;
(四)项目运营机构: ;
(五)建筑面积 平方米;养老床位 张;总投资 万元。
(六)开业使用时间: 年 月,该机构现有床位入住率为 %。
(七)补贴金额: 万元。
二、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按照政策规定对乙方申请项目进行审核。乙方项目依法办理养老机构设立许可(或备案登记)和法人登记,符合规定条件后,甲方根据乙方申报情况及时进行项目实地调查和评审,评审符合条件的,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或异议排除后,报市级备案进行资料审查,申请拨付补贴资金。
2. 对乙方项目建设进行指导和督促检查。
3. 按规定落实补贴资金,跟踪检查补贴资金使用情况,并进行相关绩效评价。
4. 如乙方有弄虚作假、五年内改变养老机构房屋用途和违规使用补贴资金等行为的,甲方有权责令乙方及时纠正,并视情节追回全部或部分补贴资金,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乙方法律责任。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 依据规定有权提出建设补贴申请,承诺未享受过市级建设补贴或市级财政专项支持资金,并按规定向甲方提供真实准确的相关材料。
2. 按建筑工程项目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养老机构应符合《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及建筑质量和消防安全等方面的要求,应依法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书或备案登记,达到建设补贴申请条件。
3. 除不可抗力外,保证养老机构开展养老服务至少五年以上。
4. 按规定将补贴资金用于本机构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设备购置及环境改造,主要用于:
(1) ;
(2) ;
(3) ;
(4) 。
5. 接受乙方监督,如有违反政府补助资金有关规定的,承担相应责任。
三、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如有违约,按《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四、本协议未尽事宜或执行过程中产生争议,由双方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解决。
五、协议生效:本协议一式2份,甲乙双方各持1份,于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区(县)民政局(盖章)
甲方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乙方:养老机构(盖章)
乙方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5
重庆市养老服务市级财政补助资金绩效评价表
项目起始时间 |
项目终止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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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总体绩效目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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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效指标 |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三级指标 |
指标值 |
解释说明 |
产出指标 |
数量指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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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指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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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指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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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本指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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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效目标表 |
社会效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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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效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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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持续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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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对象满意度指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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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措施 |
原文下载:重庆市民政局 重庆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养老服务市级财政 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