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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庆市监护困境儿童救助保护工作办法(试行)》的政策问答
日期:2024-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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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监护困境儿童中监护缺失、监护不当如何界定?

答:监护缺失,是指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由于死亡(宣告死亡)、失踪(宣告失踪)、失联、重残(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或被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监护人遭遇突发事件或者参与突发事件相关工作等原因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导致儿童无人监护或失去有效监护。

监护不当,是指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性侵害、出卖、遗弃、虐待、暴力伤害儿童,教唆、利用儿童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胁迫、诱骗、利用儿童乞讨,以及拒绝或者怠于履行监护职责,导致儿童处于危困状态或得不到有效监护的行为。

(二)监护困境儿童信息共享机制是如何建立?

答:由市民政局牵头,会同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卫生健康、医保、法院、检察院等部门和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群团组织,建立监护困境儿童动态数据比对共享机制。原则上市级每半年开展一次信息比对,日常工作根据需要开展信息比对,及时将比对信息交区县核查,并做好信息保密。

(三)监护缺失处置程序是怎样的?

答:对临时监护的儿童,村(居)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可以采取委托亲属抚养、家庭寄养等进行安置,也可以交由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或者儿童福利机构进行收留、抚养。

举例:小青(化名),男,12岁,父母因服刑在押无法进行监护,其处于监护缺失状态。当地村(居)民委员会发现小青的情况后,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第一时间为小青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及时与小青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联系,听取小青意见,确定临时照料人。如果无法联系到小青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应当及时通报公安机关查找。村(居)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因客观原因无法提供临时生活照料措施的,应当报告区县民政部门,及时转送至区县儿童福利机构或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进行对小青提供临时生活照料。

(四)监护不当处置程序是怎样的?

答:学校、医院、村(居)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单位及工作人员,发现因监护不当遭受侵害的儿童,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向主管部门报告。公安机关接到有关报案或报告后,按照相关规定出警处置,视情况将儿童带离,消除危险状态,就近护送至其他监护人、亲属、村(居)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区县民政部门进行临时照料,并根据需要开展儿童其他监护人的查找工作。

(五)为监护困境儿童提供了哪些救助关爱?

答:对于儿童家庭经济困难且符合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政策的,及时将其纳入低保、特困、临时救助及困境儿童保障范围;对适龄儿童落实教育保障政策,学校应关注儿童的心理状况,对有需求的儿童提供心理健康辅导;医疗卫生机构做好监护困境儿童的救治工作,及时安置需要治疗或医学观察的儿童;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监护困境儿童,及时启动司法救助程序,提供法律援助;引导支持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公益慈善组织、志愿者组织等社会力量为监护困境儿童提供临时照料、情感抚慰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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