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市民政局会同市高法院、市教委等13部门联合制定了《重庆市监护困境儿童救助保护工作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为方便大家进一步了解《办法》,现作如下解读。
一、政策背景和依据
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困境儿童救助保护工作。2016年,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36号),对困境儿童的基本生活、基本医疗、教育保障、监护责任、残疾儿童福利等方面进行了规定。2021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专节规定了监护的相关内容,明确了民政部门对监护困境儿童的兜底监护职责;2021年6月1日修订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了民政部门依法承担对未成年人进行临时监护和长期监护的职责。2021年,民政部联合相关部委出台《关于做好因突发事件影响造成监护缺失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意见》(民发〔2021〕5号)等文件。市委市政府也相继出台了有关政策文件。这些政策制度,为开展监护困境儿童救助保护工作提供了政策支撑。作为困境儿童的一类,监护困境儿童因无人监护或监护人监护能力弱面临生存、发展的多重困境,且具体情况复杂多样。这类儿童如果得不到及时救助和帮扶,极易发生冲击社会道德底线事件。在实际工作中,现有的相关法律政策制度对监护困境儿童的救助保护规定较为原则,不够具体,亟需要出台相关配套制度,细化操作流程。
为此,结合我市实际,市民政局会同市级有关部门在调研基础上,起草了《办法》,依法完成合法性审核、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网络舆情风险评估等程序,经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后,印发了《办法》。
二、目标任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加强监护困境儿童救助保护工作,细化工作流程,优化救助程序,建立监测、报告、处置、评估、干预、关爱全链条保护机制,确保监护困境儿童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有效保障监护困境儿童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等权利。
三、适用对象和范围
(一)适用对象
因家庭监护缺失、监护不当导致儿童处于无人照料的危困状态、遭受侵害或者面临人身安全威胁的儿童。
(二)适用范围
重庆市行政区域内监护困境儿童的救助保护工作。
四、主要内容
《办法》共九章36条。
第一章总则,共4条。明确了《办法》的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规定了监护困境儿童概念、种类以及部门责任分工。
第二章信息监测,共3条。对信息排查、动态管理、信息共享等内容进行了明确。
第三章发现报告,共3条。从发现报告、强制报告、先期核实等方面予以细化。
第四章应急处置,共6条。规定了快速受理要求,明确了监护缺失、监护不当、跨区域处置、监护人下落不明和对监护人后续措施,以便更具有操作性。
第五章监护评估,共4条。从评估启动、评估内容、评估实施、评估结果运用四个方面进行了规定。特别是紧急情况下,对监护困境儿童可以先落实临时照料措施,再进行监护评估。
第六章监护干预,共10条。规定了明确监护人的情形、监护人有争议时的处理方式,细化了临时监护、长期监护的方式和终止情形,还规定了委托照料、启动会商、撤销监护人资格、检察督促、判后安置等内容。
第七章救助关爱,共2条。从社会救助、教育保障、医疗救助、司法救助和法律援助等方面予以规范,明确了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群团组织以及社会力量参与关爱服务的要求。
第八章工作保障,共2条。明确了民政、教育等部门建立跨部门跨领域协作联动机制,强化信息共享,资源整合运用;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相匹配”原则,规定了监护困境儿童救助保护经费保障,细化了经费适用情形。
第九章附则,共2条。明确了被拐卖儿童的救助保护参照适用方式、本办法实施时间。
五、核心政策问答
(一)监护困境儿童中监护缺失、监护不当如何界定?
答:监护缺失,是指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由于死亡(宣告死亡)、失踪(宣告失踪)、失联、重残(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或被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监护人遭遇突发事件或者参与突发事件相关工作等原因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导致儿童无人监护或失去有效监护。
监护不当,是指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性侵害、出卖、遗弃、虐待、暴力伤害儿童,教唆、利用儿童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胁迫、诱骗、利用儿童乞讨,以及拒绝或者怠于履行监护职责,导致儿童处于危困状态或得不到有效监护的行为。
(二)监护困境儿童信息共享机制是如何建立?
答:由市民政局牵头,会同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卫生健康、医保、法院、检察院等部门和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群团组织,建立监护困境儿童动态数据比对共享机制。原则上市级每半年开展一次信息比对,日常工作根据需要开展信息比对,及时将比对信息交区县核查,并做好信息保密。
(三)监护缺失处置程序是怎样的?
答:对临时监护的儿童,村(居)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可以采取委托亲属抚养、家庭寄养等进行安置,也可以交由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或者儿童福利机构进行收留、抚养。
举例:小青(化名),男,12岁,父母因服刑在押无法进行监护,其处于监护缺失状态。当地村(居)民委员会发现小青的情况后,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第一时间为小青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及时与小青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联系,听取小青意见,确定临时照料人。如果无法联系到小青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应当及时通报公安机关查找。村(居)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因客观原因无法提供临时生活照料措施的,应当报告区县民政部门,及时转送至区县儿童福利机构或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进行对小青提供临时生活照料。
(四)监护不当处置程序是怎样的?
答:学校、医院、村(居)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单位及工作人员,发现因监护不当遭受侵害的儿童,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向主管部门报告。公安机关接到有关报案或报告后,按照相关规定出警处置,视情况将儿童带离,消除危险状态,就近护送至其他监护人、亲属、村(居)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区县民政部门进行临时照料,并根据需要开展儿童其他监护人的查找工作。
(五)为监护困境儿童提供了哪些救助关爱?
答:对于儿童家庭经济困难且符合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政策的,及时将其纳入低保、特困、临时救助及困境儿童保障范围;对适龄儿童落实教育保障政策,学校应关注儿童的心理状况,对有需求的儿童提供心理健康辅导;医疗卫生机构做好监护困境儿童的救治工作,及时安置需要治疗或医学观察的儿童;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监护困境儿童,及时启动司法救助程序,提供法律援助;引导支持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公益慈善组织、志愿者组织等社会力量为监护困境儿童提供临时照料、情感抚慰等服务。
六、专家视角
重庆社会科学院法学与社会学研究所副所长罗伟表示,《办法》政策制定依据充分,聚焦监护困境儿童救助保护工作中难点、堵点、痛点,明确了服务对象,细化了工作内容,规范了操作流程,形成了工作闭环,为推动监护困境儿童救助保护工作提质增效提供了坚实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