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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庆市监护困境儿童救助保护工作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日期:2024-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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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加强监护困境儿童救助保护工作,有效保障监护困境儿童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等等权利,市民政局会同市高法院、市教委等13部门联合制定了《重庆市监护困境儿童救助保护工作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做如下解读。

一、起草背景

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困境儿童救助保护工作。202111日施行的《民法典》,专节规定了监护的相关内容,明确了民政部门对监护困境儿童的兜底监护职责;202161日修订施行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了民政部门依法承担对未成年人进行临时监护和长期监护的职责。2016年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36号),对困境儿童的基本生活、基本医疗、教育保障、监护责任、残疾儿童福利等方面进行了规定。2021年民政部联合相关国家部委出台《关于做好因突发事件影响造成监护缺失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意见》(民发〔20215号)等文件。市委市政府也相继出台了有关政策文件。这些政策制度,为开展监护困境儿童救助保护工作提供了政策支撑。作为困境儿童的一类,监护困境儿童因无人监护或监护人监护能力弱面临生存、发展的多重困境,且具体情况复杂多样。这类儿童如果得不到及时救助和帮扶,极易发生冲击社会道德底线事件。在实际工作中,现有的相关法律政策制度对监护困境儿童的救助保护规定较为原则,不够具体,亟需要出台相关配套制度,细化操作流程。为此,制定出台《办法》。

二、发文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4.《重庆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5.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36号)

6.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民政部印发《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法发〔201424号)

7.民政部等10部委关于做好因突发事件影响造成监护缺失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意见(民发〔20215号)

8.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659号)

三、起草过程

20235月,市民政局成立了课题调研专班,通过座谈交流、问卷调查、个案复盘、实地走访等形式,深入到7个区县、3家儿童福利机构、2家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以及10个乡镇(街道)等深入调研,听取意见建议,形成调研报告。在调研基础上,充分吸纳近年来出台的政策文件成果,形成了《办法》初稿后,814日向41个区县民政部门、14个市级部门和2个市属儿童福利机构征求意见建议。结合反馈意见修改后,113日再次向市级有关部门沟通交流意见建议,并于1110日召集部分区县民政部门、乡镇(街道)、村(社区)负责儿童工作的人员进行座谈会,围绕《办法》提出建设性修改建议,达成一致共识意见。1121日,通过市民政局官网对《办法》公示7天,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按程序要求,对《办法》完成了合法性审核。1212日,市民政局召开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

四、《办法》主要内容

《办法》共九章36条。

第一章总则,共4条。明确了《办法》的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规定了监护困境儿童概念、种类以及部门责任分工。

第二章信息监测,共3条。对信息排查、动态管理、信息共享等内容进行了明确。

第三章发现报告,共3条。从发现报告、强制报告、先期核实等方面予以细化。

第四章应急处置,共6条。规定了快速受理要求,明确了监护缺失、监护不当、跨区域处置、监护人下落不明和对监护人后续措施,以便更具有操作性。

第五章监护评估,共4条。从评估启动、评估内容、评估实施、评估结果运用四个方面进行了规定。特别是紧急情况下,对监护困境儿童可以先落实临时照料措施,再进行监护评估。

第六章监护干预,共10条。规定了明确监护人的情形、监护人有争议时的处理方式,细化了临时监护、长期监护的方式和终止情形,还规定了委托照料、启动会商、撤销监护人资格、检察督促、判后安置等内容。

第七章救助关爱,共2条。从社会救助、教育保障、医疗救助、司法救助和法律援助等方面予以规范,明确了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群团组织以及社会力量参与关爱服务的要求。

第八章工作保障,共2条。明确了民政、教育等部门建立跨部门跨领域协作联动机制,强化信息共享,资源整合运用;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相匹配”原则,规定了监护困境儿童救助保护经费保障,细化了经费适用情形。

第九章附则,共2条。明确了被拐卖儿童的救助保护参照适用方式、本办法实施时间。

五、《办法》主要特点

(一)建立工作闭环机制。《办法》建立了信息监测、发现报告、应急处置、监护评估、监护干预、救助关爱的闭环工作机制,为监护困境儿童救助保护提供了有效保障。

(二)积极回应工作痛点。针对发现报告制度不完善、部门权责界限不清晰、联动工作机制运行不畅通、兜底监护条件不够细致、监护工作经费保障不明确等方面,《办法》予以回应解决,明确了发现报告(强制报告)情形及要求,建立了信息共享、部门协同联动、部门会商、跨区域处置等机制,规定了委托照料责任、监护监督指导、综合救助关爱、工作经费保障等内容。

(三)便于基层操作运用。《办法》的应急处置部分细化了监护缺失、监护不当的处置要求,分级分类管理,对基层更具有可操作性。在监护干预中,明确临时监护、长期监护具体情形,便于基层对照实施。还有委托照料中,进一步明确区县民政部门因特殊情况可以委托市级儿童福利机构代为临时照料,更好维护儿童权益。

(四)明确工作经费及用途。《办法》明确了经费保障,监护困境儿童救助保护经费在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中列支,用于应急处置、救助帮扶、监护支持、精神关爱等方面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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