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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通知》的政策问答
日期:2025-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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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怎样完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机制?

答:充分发挥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议事协调机制作用,加强跨部门协同联动,落实区县救助管理属地责任。各地民政、公安、城管等部门要明确专人建立常态化工作对接机制,及时沟通处理救助管理突发事件。建立警务人员常态化巡查机制,对救助量较大的救助管理机构,公安机关要结合社区警务布点设立警务室或派驻民警,协助做好身份核查、站内安全管理等工作。

(二)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应遵循什么原则?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应按照“自愿受助、无偿救助”原则,切实尊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流浪乞讨人员自主意愿,及时向流浪乞讨人员提供救助服务。同时按照各区县属地管理责任,发现地救助管理机构开展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

(三)街面发现流浪乞讨人员应该怎么提供帮助?

答:公安、城市管理部门发现流浪乞讨人员的,应当告知其到救助管理机构接受救助。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人员,应护送至救助管理机构,并履行书面交接手续,不得中途遗弃;护送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征得本人同意。对突发疾病人员,应立即通知急救机构或直接护送至医疗机构进行救治,并及时通知属地救助管理机构到医疗机构甄别身份。对不愿接受救助的,应告知其救助管理机构联系和求助方式,并视情记录劝导情况。

市民发现流浪乞讨人员的,可询问其是否愿意到救助管理机构求助,如果流浪乞讨人员本人愿意,可以引导其至辖区救助管理机构求助,也可以联系属地公安部门护送引导至救助管理机构。

举例:市民在重庆市某区街面发现一名流浪乞讨人员小王(化名),经询问其愿意接受救助。但市民找不到该区救助管理站,可拨打110报警,请警察将其送至救助管理机构。

(四)加强街面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方面有哪些创新举措?

答:1.定每年11日至228日为“冬季送温暖”联合救助攻坚期,民政、公安、城管等部门加强联动,切实做好元旦、春节、寒假等极端条件下救助管理工作,及时有效救助流浪乞讨人员。

2.依托公安治安岗亭和警务站、福彩代销点和养老服务站等平台建设临时救助点、求助引导点,扩大救助服务网络覆盖范围。

3.建立警务人员常态化巡查机制,对救助量较大的救助管理机构,公安机关要结合社区警务布点设立警务室或派驻民警,协助做好身份核查、站内安全管理等工作。

(五)针对特殊流浪乞讨人员怎么提供救助服务?

答:针对疑似精神障碍、需送医救治、流浪未成年人、醉酒状态等4类特殊流浪乞讨人员,《通知》附件2(特殊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处置程序)明确了民政、公安、城管、卫健等部门的工作职责及分类处置程序,有效提升了特殊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服务的精准性和部门协作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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