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完善病残孤弃儿童收养制度实施方案》保障的病残孤儿具体包含哪些群体?
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病残孤儿回归家庭工作的通知》(渝民〔2024〕132号)规定,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且身患残疾或重病等特殊情形的重庆籍儿童,包括社会散居病残孤儿和儿童福利机构内抚养的病残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病残儿童。
(二)被收养病残孤儿可以享受哪些延续性福利保障政策?
被收养病残孤儿可享受四大类持续性保障政策。一是基本生活保障。被收养病残孤儿参照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经申请可继续享受基本生活费;符合条件的,还可申请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特困供养、临时救助等相关待遇。二是基本医疗保障。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继续按孤儿参保政策执行,医疗康复纳入“孤儿医疗康复明天计划”按规定标准予以资助,并按规定纳入“惠民济困保”项目。三是教育资助保障。符合条件的被收养病残孤儿纳入教育资助政策体系,与当地孩子入园入学方式一致;年满18周岁后仍在规定学校就读的,可继续享受“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政策。四是康复救助服务。可自愿选择市内有条件的儿童福利机构提供延伸康复服务;符合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条件的,由定点服务机构提供康复救助服务;相关康复、辅助器具等费用纳入“明天计划”项目资助,并免费提供家庭康复技能培训。
(三)收养家庭可以获得哪些服务和支持?
收养家庭可以享受以下服务和支持:一是保持经常性联系。送养人和收养人可以采取双方认可的方式,沟通被收养病残孤儿养育、医疗、康复、教育等情况。二是定期回访。区县民政部门、儿童福利机构定期开展回访,帮助解决困难问题,提供专业支持和心理辅导,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和家庭监护督导。三是日常探访和关爱。儿童督导员、儿童主任定期探访;社会组织、专业社工、志愿者等对有需求的家庭提供个性化关爱服务和养育支持。四是康复技能培训。儿童福利机构和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定点服务机构免费为收养家庭提供康复技能培训。
(四)如何申请被收养病残孤儿基本生活费?
被收养病残孤儿基本生活费,由收养家庭自愿向被收养病残孤儿户籍所在地的区县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区县民政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受理、审核确认后,参照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和发放方式按月发放。
(五)被收养病残孤儿的基本生活费可以领到什么时候?
被收养病残孤儿的基本生活费,参照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经申请后按月发放。被收养病残孤儿成年后,就读于全日制中学、中等职业学校以及普通高等院校的高中、中职、大专、本科的,继续发放基本生活费至完成学业。出现年满18周岁且未继续在全日制学校就读、死亡、残疾康复、解除收养关系、收养人自愿申请停领等情形的,按规定停止发放。
举例:重庆市某儿童福利机构养育的病残孤儿小宇(化名)6岁被依法收养,并按规定申请继续领取基本生活费。小宇18岁时考入市内某全日制本科院校,向区县民政部门提供在读证明后,可以继续领取基本生活费直至本科毕业;如果小宇高中毕业后没有继续在全日制学校就读,则从年满18周岁的次月起停止发放基本生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