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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 115000000092759914/2021-01129
  • 主题分类
  • 民政(社会管理)
  • 体裁分类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市民政局
  • 成文日期
  • 2017-05-26
  • 发布日期
  • 2021-05-07
  • 标题
  •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做好特困人员认定审批工作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渝民〔2017〕88号
  • 有 效 性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做好特困人员认定审批工作的通知
日期:2021-05-07 来源: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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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自治县)民政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万盛经开区民政局,局属有关单位:

精准认定特困救助对象是精准实施救助供养的前提和基础,是确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公开公平公正实施的基本要求。为规范我市特困人员认定审批工作,切实做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特困人员认定的重要意义

特困人员是社会最困难、最弱势的群体。将特困人员纳入救助供养范围,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是完善社会救助体系,织牢民生安全网的重要内容。2014年2月,国务院公布施行《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将城乡“三无”人员供养制度统一为特困人员供养制度。2016年2月,国务院下发《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明确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的总体要求、基本原则、制度内容和保障措施。2016年10月,《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16〕178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对特困人员认定条件、申请受理、审核、审批、生活自理能力评估、终止供养等提出了明确要求。《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6〕47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要求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这些法规和政策文件是我们做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的基本依据。

特困人员认定是开展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的基础,《认定办法》和《实施意见》是我市开展特困人员认定工作的主要依据,各区县(自治县)要认真学习领会以上两个文件精神,全面理解、正确把握特困人员认定政策,按照以上两个文件的要求立即启动特困人员认定工作,将符合条件的特困人员全部纳入救助供养范围,保障特困人员的基本生活权益。

二、妥善处理认定审批的相关事项

《认定办法》和《实施意见》对特困人员认定作了全面规定。根据我市实际情况,现对认定工作中的相关问题补充要求如下:

(一)特困人员身份认定。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对象主要是符合条件的年满6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16—60周岁之间且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智力、精神、视力残疾人。各区县(自治县)民政局要按照《认定办法》和《实施意见》,及时受理、审核和审批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申请。

1.对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及时审核审批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建立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档案,发放《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

2.对《认定办法》公布之前已经认定为城市“三无”人员、农村五保对象,直接纳入特困人员管理范围,并将相关证书在今年7月底前更换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

3.对《认定办法》公布之前,各区县(自治县)民政局已经按照《关于建立事实无人抚养困境儿童生活补贴制度的通知》(渝民发〔2012〕116号)审批的事实无人抚养困境儿童,分别处理:

对16周岁以下的事实无人抚养困境儿童,直接纳入特困人员管理范围,发放《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

对16—18周岁之间的事实无人抚养困境儿童,暂纳入特困人员管理范围。在年满18周岁的当月,可由本人根据自身情况申请相关社会救助,由各区县(自治县)民政局对其进行复核。符合特困人员认定条件的,从次月起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从次月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不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不再纳入救助范围。

对年满18周岁仍在中学或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继续发放基本生活费或照料护理补贴。在毕业后第6个月,可由本人根据自身情况申请相关社会救助,由各区县(自治县)民政局对其进行复核。符合特困人员认定条件的,从次月起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从次月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不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不再纳入救助范围。

(二)特困人员家庭收入财产认定。特困人员家庭收入财产认定参照我市低保保障条件认定办法执行。特困人员家庭收入财产明显超标的,视为有生活来源。

(三)规范审核审批程序。特困供养人员审核审批应实行集体评审制度。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成立由分管领导、驻村(居)干部、社会事务办公室(民政办)主任、调查人员等7-9人组成的审核小组,自受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息核对等方式,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实际生活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并召开审核会议,形成集体初审意见。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审核意见和公示情况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随机抽查,组织集体评审,作出审批决定。

(四)生活自理能力评估。在开展特困人员认定时应同时开展生活自理能力评估,特困人员认定后生活自理能力发生变化的,应按照《认定办法》要求及时组织复核评估。区县(自治县)民政局可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参照《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老年人能力评估》(MZ/T039-2013)等有关标准,按照自主吃饭、穿衣、上下床、如厕、室内行走、洗澡等6项指标,对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进行初步评估,上报区县(自治县)民政局。区县(自治县)民政局根据评估结果,审核确定特困人员应当享受的照料护理标准档次。有条件的区县(自治县)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特困人员的生活自理能力进行评估。

三、工作要求

(一)注意把握政策。各区县(自治县)要严格按照受理、审核、审批、终止程序,及时办理相关手续,精准识别特困人员,做到应救尽救,应养尽养。在执行政策过程中,要体现实事求是、便民利民、宽严适度,真心实意帮助特困人员解决各种困难,让特困人员感受到党和政府的温暖。

(二)落实供养经费。各区县(自治县)民政局要协调财政局按照“政府投入只增不减”的要求,编制经费预算,调整支出结构,在保证特困人员基本生活和照料护理经费的情况下,将本级安排的供养资金用于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集中供养和敬老院的管理、运行、维护。

(三)加强动态管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行动态管理,确保进出有序,避免漏保多保。对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及时审批;不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或死亡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时审核并报区县(自治县)民政局核准。要根据自理能力,优先安排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集中供养。供养方式发生变化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及时报送区县(自治县)民政局备案。

(四)推进信息化管理。市民政局要加快推进信息系统建设,开发信息管理系统,把特困人员纳入系统管理。各区县(自治县)要运用信息系统,做好特困人员信息录入工作,促进特困人员救助工作的信息化、规范化和精细化。对没有户口和二代身份证的特困人员,要协调公安部门尽快解决户口,及时办理、补办、更换身份证,为实现信息化管理创造必要条件。

    (联系人:社会救助处姚力,电话:89188293)

附件1.重庆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申请书

     2.重庆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审核审批表

     3.重庆市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表

     4.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申请审核意见公示

     5.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审批结果通知书

     6.重庆市特困人员终止救助供养审核核准表


                            重庆市民政局

                            2017年5月26日

原文下载: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做好特困人员认定审批工作的通知.docx